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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簿公堂,你要清楚告的是谁

http://www.sina.com.cn  2008年07月28日08:40  兰州晨报

  随着公民法律意识的不断提高,特别是诉讼费下调使得诉讼成本大幅降低,越来越多的企业和个人选择诉讼作为解决纠纷的手段。但因为许多原告缺乏诉讼常识,加之对纠纷的起因、侵权对象等判断失误,经常出现原告、被告、受诉法院等主体身份不适格的情况。记者经过调查发现,兰州某基层法院近3年来在各类民事及经济纠纷案件中,涉及主体身份不适格的案件占到20%以上。

  法律界人士指出,当你决定提起诉讼时,一定要弄清:你告对了吗?一旦告错了,对原、被告,特别是原告自身的危害是显而易见的,它无故耗费了当事人大量的精力和财力,还会引发连锁诉讼,形成不必要的讼累,也给人民法院的审理增加了强度和难度。因此,公民在法律意识提高的同时,还应多掌握诉讼基本常识,从而避免自己在诉讼中输在起跑线上。

  案件备忘

  案例一:原告身份不适格

  为给儿子准备参加高考的文具,兰州市民程女士在位于西固的一家大型超市购买了两支中性笔,可当儿子在考试答题时因笔芯书写不畅,没有发挥出真正水平,结果成绩不理想只得选择复读。为此,程女士将该超市告上了法庭,要求赔偿儿子复读所花的1万元及精神抚慰金2万元。第一次开庭审理前,因为程女士以自己名义提起诉讼属主体资格不适格,程女士遂撤回起诉后重新书写诉状,以儿子为原告,以兰州某综合超市有限公司西固分店为被告,再次向法院提交了诉状。但被告超市却认为,分店不具备独立法人资格,这次起诉被告主体仍存在问题,请求法院驳回起诉。

  案例二:被告身份不适格

  2008年3月,家住雁滩某小区的王女士将价值千元的衣物送往小区门口的“华丽”干洗店清洗,后衣物被染色损坏,交涉未果后王女士将“华丽”店告上法庭,要求赔偿各项经济损失2800元。法院认为,状告工商个体户应以营业执照登记的户主(业主)为诉讼当事人,将“华丽”店列为被告系主体不适格,据此法院裁定驳回了王女士的起诉。

  无独有偶,2008年5月,从事日用百货批发生意的张小姐将购买了1000条浴巾的小西湖一招待所诉诸法院,理由是该招待所拖欠货款。但在张小姐提供给法庭的收货凭证上只有该单位采购部陈某的签字,而据查该招待所并无此人也从未委托他人购买浴巾,张小姐也不能提供证据证明陈某就是受招待所委托的购货人。从现有证据看,真正的被告应是陈某,而不是招待所,因此,张小姐以招待所为被告起诉即属错告。鉴于此,法院裁定驳回了张小姐的诉讼请求。

  案例三:不属法院受理

  自上世纪70年代起,兰州市民杨某就在一国有外贸企业工作。2005年7月,这家国企开始实施产权制度改革,其间根据改制方案与杨某等职工解除劳动关系,并停止缴纳养老保险费。此后,杨某以未收到企业终止劳动关系的书面决定为由,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仲裁委员会以职工与改制企业因实施产权制度改革发生的争议应由改制工作组处理为由,驳回杨某的申诉请求。为此,杨某又向法院提起诉讼。法院审理后认为,本案所涉纠纷系用人单位产权制度改革所引发的争议,不属人民法院受理的民事案件范畴,遂裁定驳回杨某的起诉。

  本报记者郭玉红

  主持人:什么是民事诉讼中的三大诉讼主体?驳回起诉意味着官司打输了吗?

  程铭:当人们在日常生活与经济交往中,遭遇侵权损害或者遇到难以解决的麻烦时,通常会以“法庭上见”作为保护自己合法权利的最后一道途径。一旦决定向法庭递交诉状,则必须满足4个条件:首先,原告是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其次,得有明确的被告;再者,要有具体的诉讼请求和事实、理由;最后,所诉案件应当属于法院受理的民事诉讼范围和受诉人民法院管辖。在一般情况下,民事诉讼中的原告、被告及人民法院是诉讼的三大主体。[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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