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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实供述”是自首核心要件

http://www.sina.com.cn  2008年08月04日08:48  兰州晨报

  在刑事案件的审判中,控辩双方往往对被告人是否具备自首情节而据理力争。许多已经宣判生效的案件,也有被告人因为被法院认定了自首情节而获轻判。

  法律界人士指出,我国法律设立自首制度的初衷是给犯罪分子一条悔过自新的路,通过自首获得宽大处理,不仅对犯罪分子有利,而且也有利于司法机关及时侦破案件。但是,认定自首情节并不是一蹴而就的事,构成自首应具备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或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能如实供述司法机关尚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等条件,其中的“如实供述”是自首的核心要件,因为只有犯罪行为人如实供述才能体现其内心是否悔罪。

  案件回放

  打死“醉鬼”

  5案犯因自首获轻判

  在永登一酒店消费的客人朱某,因为醉酒耍横,抽出皮带殴打酒店员工孙某。后孙某的同事王某等人赶来,将朱某拉到一个偏僻的山沟里实施“教训”,结果将朱某打了个半死。王某等人立即向酒店老板电话告知此事,后在老板安排下将朱某拉到医院抢救,但朱某因遭重创死亡。法院审理认为,5名被告在实施完殴打行为后,向酒店老板电话报告伤害事实,且在归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具有自首情节。法庭最终分别判处王某、郑某等人14年到1年3个月不等的有期徒刑。

  拒绝供述服刑犯自首未被认定

  在兰犯故意杀人罪被判处无期徒刑的罪犯冉周平,在狱中自爆两起血案:曾伙同他人在其原籍宕昌县残忍杀害一家六口;在制造了该起血案逃逸至武威后,又伙同他人劫杀一出租汽车司机。兰州中院后依法开庭合并审理这两起杀人案。但在庭审中,冉周平拒绝回答任何问题。法院审理认为,冉周平虽具有投案和坦白的情节,但在庭审时拒绝回答法庭的提问,不能如实供述罪行,不符合自首的构成要件,故对其不能从轻处罚,应予以严惩。

  本报记者刘志广郭玉红

  主持人:很多被告人为什么看重自首?

  嘉宾(宋永红):根据刑法规定,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所以说,自首情节一旦被认定,就有可能被轻判,对犯罪人员的量刑起到举足轻重的作用。

  嘉宾(倪鹏飞):我国刑法规定自首制度的意义是“鼓励犯罪嫌疑人自动投案,悔改自新,不致隐藏在社会上继续为非作歹”,其本质在于犯罪分子主动并积极悔罪,自愿澄清其犯罪事实并承担相应法律后果,这在一定程度上表明了自首犯人身危险性的减少。正因为实施犯罪的人自首,既可以节约国家的司法资源,也可以让国家对犯罪进行及时有效的打击,从而实现刑法的教育和昭示功能。因此,我国刑法鼓励自首,并在量刑时予以具体体现。[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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