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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实供述”是自首核心要件(2)

http://www.sina.com.cn  2008年08月04日08:48  兰州晨报

  主持人:犯罪嫌疑人自动投案如何认定?

  嘉宾(赵东林):根据刑法规定,“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被视为自首。比如说,犯罪事实或犯罪嫌疑人未被司法机关发觉,或者虽被发觉,但犯罪嫌疑人未受到讯问、未被采取强制措施时,主动、直接地向公、检、法机关投案的。还有犯罪嫌疑人向所在单位、城乡基层组织或者其他有关负责人投案的,以及委托他人投案的。另外,当罪行未被司法机关发觉,仅因形迹可疑被有关组织或司法机关盘问、教育后,主动交代自己罪行的。包括在被通缉、追捕过程中主动投案的,或者正在投案途中,被公安机关抓获的,都视为自动投案。就算是并非出于犯罪嫌疑人主动,而是经亲友规劝、陪同投案的,或者经公安机关通知犯罪嫌疑人的亲友,或者亲友主动报案后,将犯罪嫌疑人送去投案的等几种情形都算做自动投案。

  主持人:个别被告人做到“主动投案”或者“交代了犯罪事实”,但是未被认定成自首,这是什么原因呢?

  嘉宾(倪鹏飞):因为刑法规定了“自动投案”和“如实供述”是自首成立的两个必备条件,且缺一不可。犯罪嫌疑人在自动投案后,必须如实供述自己的主要犯罪事实。像冉周平在狱中自爆未被司法机关发觉的两起犯罪事实,只能算是自动投案。但他在接受法庭讯问时又拒不供述,试图推翻曾经交代的犯罪事实,这样的行为就不符合“缺一不可”的构成要件。

  嘉宾(赵东林):还有就是犯数罪的,仅供述部分犯罪的,只对如实供述部分犯罪的行为认定为自首,共同犯罪中的犯罪嫌疑人,还应供述同案犯,主犯则应当供述所知其他同案犯的犯罪事实。但是,如果犯罪嫌疑人在自动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后又翻供的,不能认定为自首。这种情况在司法实践中普遍存在,很多被告人在庭审时,往往拒不承认自己实施的犯罪事实而出现了翻供。这样的话,之前的自首将不被认可,而且成为“悔罪态度差”的表现,将对其量刑十分不利,以至于许多律师在庭审结束后很无奈地向被告人家属表达了遗憾。

  嘉宾(宋永红):当犯罪嫌疑人并非自动投案而是已经被采取了强制措施的,且其所实施的犯罪事实也已被司法机关所掌握,此时的“坦白交代”就只能视为悔罪态度好,成为酌定从轻量刑的情节。

  主持人:对于自首犯,在量刑上一定会采取从宽处理吗?

  嘉宾(宋永红):虽然刑法对自首犯作出了轻判量刑的规定,但在司法实践中,对自首犯如何裁量,还要视自首情节在整个量刑中的地位与作用而定。我国刑法对一般情况下的自首犯采取相对从宽处罚原则,也就是在大多数情况下,对自首的犯罪分子都要予以从宽处理。在少数特殊情况下也可以不予从宽处理。这里的特殊情况是指于法、于情、于理都不容从轻的情况。

  嘉宾(赵东林):比如像犯罪之前就预谋好了在犯罪后投案,妄图钻法律的空子。还有犯罪分子犯罪之后,迫于严厉打击犯罪活动的形势,自首一部分罪行,以掩人耳目,却企图逃避另一部分罪行的。再者,犯罪人手段极为恶劣,后果特别严重,民愤很大,实属法不容留的。像冉周平,虽然投案自首了,但态度恶劣,毫无悔罪之意,经过反复教育仍无济于事的。有些人在犯罪后畏罪潜逃,当钱尽粮缺,走投无路时不得已选择投案自首的。或者在公开犯罪之后,自知难逃法网,被迫投案自首的。这些情况都应当结合社会治安环境以及案件的具体情况,作出实事求是、合情合理的判决。前一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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