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章 战时工作
第三十二条 参战单位的军人委员会应当根据党支部(基层党委)的决定和首长的作战意图,围绕作战不同阶段的任务,适应战场环境变化,灵活开展工作。
第三十三条 在作战准备阶段,军人委员会应当做好下列工作:
(一)召开军人委员会会议,传达领会上级的命令、指示,分析官兵思想和战术技术情况,明确军人委员会各组的工作任务;
(二)组织官兵讨论落实作战计划的办法和措施,提出意见和建议;
(三)根据作战编成的调整变化情况,健全军人委员会组织;
(四)协助党支部(基层党委)和本单位首长进行战前动员,发动官兵积极参加临战训练,激发战斗精神,提高战术技术水平;
(五)协助党支部(基层党委)和本单位首长开展尊干爱兵、思想互助和心理疏导等活动,做好防间保密工作。
第三十四条 在作战实施阶段,军人委员会应当做好下列工作:
(一)协助党支部(基层党委)和本单位首长进行战场宣传鼓动,坚定官兵敢打必胜的信心;
(二)根据指挥关系变化和人员伤亡情况,迅速调整恢复军人委员会组织;
(三)发动官兵进行战斗互助和战斗间隙中的战评活动,开展群众性立功创模活动;
(四)协助党支部(基层党委)和本单位首长做好官兵心理防护,开展瓦解敌军工作;
(五)督促官兵执行战场纪律和群众纪律。
第三十五条 在作战结束阶段,军人委员会应当做好下列工作:
(一)召开军人委员会会议,根据党支部(基层党委)和本单位首长指示要求,对休整或者回撤归建期间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
(二)发动官兵开展战评活动,总结作战中的经验教训;
(三)协助党支部(基层党委)和本单位首长开展评功评奖活动,做好评比中的思想工作;
(四)发动和组织官兵做好照顾伤病残人员、烈士善后等工作;
(五)协助党支部(基层党委)和本单位首长搞好庆功活动,宣传战斗英雄的模范事迹。
第七章 党组织、机关对军人委员会工作的领导
第三十六条 各级党组织、机关应当加强对军人委员会工作的领导,关心和支持军人委员会的工作。
旅、团级单位应当指定一名副政治委员或者政治部(处)负责人分管军人委员会的工作。
第三十七条 师级以上单位党委、机关领导军人委员会工作的主要内容和方法是:了解掌握基层民主建设状况,建立和完善基层民主制度,宣扬和表彰重大典型,研究解决有关重大问题。
第三十八条 旅、团级单位党委、机关领导军人委员会工作的主要内容和方法是:
(一)将军人委员会工作纳入本单位全面建设规划,列入议事日程,结合半年和年度工作总结,分析军人委员会建设形势,提出指导性意见;
(二)指导军人委员会开展我军民主传统教育,帮助官兵增强民主意识和民主素质;
(三)支持和督促军人委员会正确行使职权,积极探索适应基层特点的民主活动形式,拓宽民主渠道,维护官兵正当权益;
(四)每年对军人委员会主任进行一次集中培训,指导党支部(基层党委)对军人委员会委员进行经常性的培养帮带;
(五)为基层单位军人委员会开展工作提供必要的条件,帮助解决工作中遇到的困难和问题;
(六)适时总结交流经验,表彰先进。
第三十九条 党支部(基层党委)领导军人委员会工作的主要内容和方法是:
(一)审查批准军人委员会工作计划和活动安排,听取工作汇报;
(二)组织指导军人委员会开展我军民主传统教育,引导官兵正确行使民主权利;
(三)根据上级要求和本单位实际,组织指导军人委员会开展民主活动;
(四)研究处理军人委员会反映的问题和建议;
(五)选准配强军人委员会工作骨干,加强经常性的培养;
(六)为军人委员会开展工作创造条件,及时解决困难和问题;
(七)督促军人委员会落实各项工作制度,加强自身建设;
(八)统筹协调军人委员会与团支部的工作。
第四十条 各级党组织、机关应当加强对本条例执行情况的检查和监督,并将执行情况作为讲评军人委员会工作和评比基层建设先进单位的重要依据。
对违反本条例的,党组织、机关应当及时给予批评教育,责令改正;情节较重,造成不良影响和严重后果的,依照《中国人民解放军纪律条令》和有关规定,对负有直接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处分或者作出组织处理。
第八章 附 则
第四十一条 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适用本条例。
第四十二条 本条例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