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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话您好好说“骂死人”要担责

http://www.sina.com.cn  2008年12月15日08:41  兰州晨报

  人们在日常生活和交往中,发生矛盾在所难免,相互辱骂的情景也并不少见,但往往因一件不算大的小事却造成了极为严重的后果。近年来,伴随着言语相争惹出命案的事件频频见诸报端。那么,辱骂者在法律上是否要承担责任、应该承担多大责任?

  法律界人士指出,辱骂他人一般被认为是属于不道德和不文明的行为,其实从法律上讲,这是一种违法的行为。辱骂他人行为可根据行为所造成的损害后果或情节严重程度,承担民事责任和刑事责任。如若发生“骂死人”或“气死人”的严重后果,骂人者应当承担法律责任。可见,骂人者虽然占了上风,图个一时痛快,但造成严重后果,最终自己也占不到什么便宜。告诫民众,在发生纠纷或冲突时要保持理智,不能超越法律底线。

  案情备忘

  案例一

  邻里纠纷“骂”死人老太太担责70%

  自从邻居朱老太养了条“吉娃娃”犬后,摆放在周老汉家门前的花盆处就成了小狗屙屎撒尿的地方。2004年4月14日清晨,周老汉出门时发现自家门前又有一堆狗粪后十分恼火,遂在朱老太门外叫骂,朱老太应声出门后两人大吵起来。老太太言辞激烈开始揭周家的家底,72岁的周老汉很快败下阵来,浑身战栗的他突然倒地身亡。随后,66岁的朱老太也因身体不适被送往医院。3天后,警方出具《非正常死亡证明》证实周系心脏病猝死,遂不予刑事立案。后来,周家人将相处10多年的老邻居朱老太以涉嫌侮辱罪为由将其诉诸法院,但法院裁定认为致被害人死亡的行为,属于严重扰乱社会秩序的行为,不属于自诉案件管辖范围给驳回了。周家人便将朱老太告上民事法庭,要求朱家道歉并索赔18万元,朱家提出反诉,向周家索赔医药费6000元。法院认为,周老汉的死亡,朱老太具有一定过错,应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判决朱老太承担70%的责任,赔偿周家13万余元。法院认为朱老太的请求和此案无因果关系,予以驳回。

  案例二

  母女骂老人致其死亡被判缓刑赔25万元

  2006年11月8日上午,乘公交车的解女士母女俩与同车乘客年过七旬的乔老汉因下车拥堵问题互相指责。3人恶语相向互相推扯着边走边骂。当行至一家药房门前,乔老汉心脏病突发仰面倒地……母女俩见状即上前将乔老汉送往医院,但乔老汉终经抢救无效而亡。解某母女俩被当场抓获。随后,检察院对母女俩涉嫌犯故意伤害罪提起公诉,乔家人也提出了58万元的民事赔偿请求。面对指控,解某母女俩辩称没有伤害乔某,是其心脏病复发死亡。经调解,解某家人向乔家赔偿了25万元。最终,法院以过失致人死亡罪,从轻判处解女士有期徒刑3年,缓期5年执行;判处解女士的女儿有期徒刑3年,缓期3年执行。本报记者郭玉红

  专家点评

  主持人:本报记者郭玉红嘉宾:甘肃君意律师事务所律师张 羽

  甘肃金刚律师事务所律师赵永宁

  甘肃和谐律师事务所律师乔景刚

  主持人:遭辱骂被“骂死”、因吵架被“气死”,骂人者是否要承担民事赔偿责任?

  张羽:辱骂他人一般被认为是属于不道德和不文明的行为,从法律上讲,这是一种违法的行为。辱骂者是否要承担责任,主要是看辱骂者是否存在过错,因为民法中一般适用过错原则。恶语伤人或者故意刺激他人,导致他人死亡的,如果死者家属能够证实辱骂行为与死亡之间存在因果关系,则辱骂者需要承担赔偿医疗费、丧葬费、精神抚慰金等民事责任。

  赵永宁:如果不能证明辱骂与死亡之间存在关联性,鉴于“骂死人”属于生活中的一种特殊情况,在双方对死亡后果均不存在过错的情况下,法院也可依据公平原则要求辱骂者承担一定的民事赔偿责任,但辱骂者在这种情况下无须赔偿精神损失。

  乔景刚:至于赔偿责任的大小,主要是看过错程度、辱骂行为对死因所占比例等。法院可根据具体情节确定数额。

  主持人:在有些案例中,受害人自己也被判承担了一定的责任,这又怎么解释呢?

  赵永宁:因为在个别案例中,受害人之所以被“气死”,是因为受害人自身即患有高血压、心脏病等不宜遭受精神刺激的疾患,这属于内在原因,而被他人“气”只是诱发受害人疾病暴发的一个“诱因”。诱因行为和损害后果之间只是一种外在的、非本质的联系。辱骂行为不会直接产生不良后果,只是由于“疾病”等诱因行为的介入,发生了联系,共同作用才造成了损害后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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