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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话您好好说“骂死人”要担责(2)

http://www.sina.com.cn  2008年12月15日08:41  兰州晨报

  张羽:当然,作为受害人家属会认为,受害人即便有潜在疾病,致害方如果不惹他生气,就不会出现受害人死亡这一后果。这一说法的逻辑成立,在因果关系的认定上有一个法则叫“若无法则”。若无法则的内容就是“如果行为人没有这样做,损害结果便不会发生,行为与结果之间有着事理上的因果关系。”但是,“若无法则”仅仅是判定行为与后果有无因果关系的依据,而不是确定责任大小与赔偿数额的依据,赔偿数额如何确定,主要是看各方当事人过错的大小。

  乔景刚:受害人自身存在潜在心脏疾病,这对任何一方来说,并无过错可言。而“吵架”只是人的一种情绪发泄方式,矛盾双方发生口角是经常有的事,也上升不到侵权的高度,但是这两者叠加起来,就可能产生严重的后果。对于行为人来说,因为不了解对方的疾病,这种后果是难以预见的,但对于受害人来说,这种后果则是容易预见的。所以存在潜在病情的人更要对自己负责,在法律上有更大的谨慎义务,如果无视自己的疾病而与他人发生争执,法院一般都会认定受害人自己存在一定的过错,而承担相应的责任。

  主持人:也有不少受害者家属认为“骂死人”者必须追究刑责。那么何种辱骂行为会导致犯罪,该如何追责?

  乔景刚:“骂死人不偿命”这句话是基于大家的一种常识:人是骂不死的。但假若明知他人有心脏病,辱骂后极可能会导致他人死亡的后果,却执意在公众场合用语激烈,对受害人进行侮辱、诽谤且情节严重,致使受害人无法承受人格上的凌辱的,可能涉嫌构成侮辱罪。如果骂人者主观上存在骂人致死的恶意,导致受害人气绝身亡的,辱骂者则可能构成故意杀人罪。但从法律上看,追究辱骂者的刑事责任非常严格,一般还是适用民法。

  赵永宁:诸如案例2中的解某母女,不仅与乔老汉发生言语争执、辱骂,还发生了肢体上的接触,尽管二人主观上既没有伤害乔的故意,客观上也没有直接实施伤害致乔死亡的行为,但是,解某母女俩都是成年人,应当能够预见到对年老体弱者实施辱骂、撕扯行为可能会发生的严重后果,虽然在乔老汉心脏病发作后,解某还立即实施了抢救,但其并没有尽到合理的注意义务,且造成了死亡的严重后果,属于疏忽大意的过失。因此乔某之死与母女俩的辱骂、撕扯行为具有刑法上的因果关系。

  张羽:从案例的情况来看,对于当事人怎样通过司法程序维护其合法权益的问题,关键是要看,有关问题的处理是一个自诉案件还是公诉案件。侮辱案就属于自诉案件,受害人家属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即可。在案例1中,因为两位老人只是互相谩骂,并没有肢体冲突。且事发后,当地派出所马上介入调查,但取证困难,因现场目击证人都是小区住户,没人肯站出来提供有力旁证。且其辱骂行为并非情节严重、属于严重扰乱社会秩序的行为。据此,公诉、自诉案件都行不通。

  主持人:现实生活中,人们在遭遇辱骂时该怎么办?

  赵永宁:如果遇到类似“骂人”的情况,当事人应该做到以下几点:首先,要清楚地记住那些对自己刺激最深的话,当然是原话。同时,让当时在场的人为自己作证;其次,当事人应取得被侮辱后身心受到伤害程度的证明,如果有医院的诊断证明,一定要向法院提供;最后,当事人也可以在起诉时,提出精神赔偿请求。乔景刚:如果只是一般辱骂情况,可以先向对方提出口头警告;如果对方置之不理,则可以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状告对方侵犯了自己的名誉权、人格尊严权,要求停止侵权、赔礼道歉并赔偿精神损失。如果对方多次对自己进行辱骂,使自己的正常工作和生活受到影响,可以向公安机关报案。如果对方辱骂的情节比较恶劣,使自己的身心受到很大伤害,则可以向法院提起刑事自诉,控告对方构成侮辱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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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网骂”业务违反社会公德

  “生活中总有那么些家伙让人讨厌,想骂死他吗,我们代劳哦。”日前,一个名为“代骂人服务”的商品出现在了淘宝网上。其卖家表示,可以帮顾客“骂死”自己讨厌的人。记者看到,这项“代骂人服务”出现在淘宝网内一个名为“VGS电玩数码店”的网上店铺中。在一个“鄙视你”手势的卡通图案下,标有代卖人价格是每次10元。据网站统计,截至目前,该商品共有46次的浏览量,但还没有买家有出价记录。

  记者通过店铺中留下的QQ号联系到了这位卖家,卖家称他在湖南做网站技术工作,只是兼职做这个。他说,必须了解被骂人的详细情况后才能提供服务,因为他“只骂坏蛋”,并且“骂人要有针对性,所以要先了解对方”。但随后,这位卖家表示,他知道骂人违法,也并不是真心想做这种买卖,真正目的是通过和想骂人的人聊天,以“消除他们的怨气”。淘宝网公关部认为,“代骂人服务”是一种违反社会公德的商品,如经监测属实,他们会对此进行处理。据《重庆晚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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