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应对流感疫情,检疫隔离有法律依据

http://www.sina.com.cn  2009年05月05日08:29  正义网-检察日报

  近期,在北美暴发的甲型H1N1流感迅速向全球蔓延。据最新消息,目前全球感染甲型H1N1流感确诊病例已增至千例,疫情扩散到欧洲、南美等20个国家和地区。就我国防控H1N1流感疫情中的相关法律问题,5月4日,记者采访了中国医学科学院卫生与政策管理中心专家胡飞跃博士。

  记者:5月3日有媒体报道,墨西哥称中国将没有感染病毒的该国公民进行隔离是歧视做法。对此,你如何看待?另外,中国政府的做法是否具有法律依据?

  胡飞跃:4月30日,一名墨西哥公民乘坐直航航班经由上海抵达香港,后被确诊感染甲型H1N1流感病毒。为防控甲型H1N1流感疫情,对航班旅客采取医学隔离措施,是卫生检疫问题,是必要的,没有歧视性。

  采取这一措施符合相关国际法和我国法律规定。H1N1流感疫情在北美暴发,墨西哥是疫情重灾区。为防控疫情,卫生部将甲型H1N1流感纳入传染病防治法规定的乙类传染病,并采取甲类传染病的防控措施,同时纳入国境卫生检疫法规定的检疫传染病管理。

  由全国人大常委会2004年8月28日修订的传染病防治法第十二条规定:在我国领域内的一切单位和个人,必须接受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医疗机构有关传染病的调查、检验、采集样本、隔离治疗等预防、控制措施,如实提供有关情况。全国人大常委会1986年12月2日通过的国境卫生检疫法第十五条规定:国境卫生检疫机关对入境、出境的人员实施传染病监测,并且采取必要的预防、控制措施。国际卫生条例也规定:对国际旅行者可以进行必要的检查及其他卫生措施,以防范疾病的国际传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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