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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李庄一审被判2年半

http://www.sina.com.cn  2010年01月09日10:59  汉网-武汉晚报

  辩护律师表示将“上诉到底”

  

律师李庄一审被判2年半

  

律师李庄一审被判2年半

  

律师李庄一审被判2年半

  

律师李庄一审被判2年半

  昨日上午9时半,重庆市江北区人民法院对北京律师李庄涉嫌伪造证据、妨害作证案作出一审公开宣判。该法院认为,被告人李庄伪造证据、妨害作证罪成立,一审判处其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李庄的。 在昨天的宣判会现场,被告人亲属、媒体记者、人大代表、政协委员等各界人士百余人参与了旁听。从逮捕到宣判,李庄案经历了不到一个月的时间,法律界称之为“重庆速度”。

  李庄被收押(资料图)

  >>>宣判

  龚刚模亲属支付

  律师费150万元

  李庄教唆龚刚模

  编造被刑讯逼供妨害了诉讼秩序

  李庄获刑两年半

  法院审理查明,被告人李庄系北京市康达律师事务所执业律师。2009年11月20日,龚刚模等34人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案由重庆市人民检察院第一分院向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提起公诉。同月22日、25日,龚刚模的妻子程琪、堂弟龚云飞先后与北京市康达律师事务所签订了刑事案件代理委托协议,该所指派李庄及马晓军担任龚刚模的一审辩护人。龚刚模的亲属先后支付了律师咨询、刑事辩护、民事代理、法律顾问费150万元。

  李庄教唆龚刚模

  编造被刑讯逼供

  2009年11月24日、26日及12月4日,李庄在江北区看守所会见龚刚模时,教唆其在法庭审理时编造被公安机关刑讯逼供的供述,以推翻龚刚模以前在公安机关的供述,并向龚刚模宣读同案人樊奇杭的供述。12月3日,李庄在某酒店内指使重庆克雷特律师事务所律师吴家友贿买警察,为其编造龚刚模被公安机关刑讯逼供的供述作伪证。

  2009年11月底至12月初,李庄引诱程琪作龚刚模被樊奇杭等人敲诈的虚假证言,并要求程琪出庭作证。11月24日,在高新区南方花园某茶楼,李庄指使龚刚华安排保利公司员工作伪证,否认龚刚模系保利公司的实际出资人和控制者。龚刚华即安排保利公司员工汪某、陈某、李某按照李庄的说法作虚假证言。12月1日,李庄就龚刚模案向重庆一中法院提交了通知证人龚云飞、龚刚华、程琪等出庭作证的申请书。

  12月10日,公安机关因办理另一涉黑案提讯龚刚模时,龚刚模揭发了李庄教唆其编造被刑讯逼供的行为。同月12日,李庄被公安机关捉获。

  妨害了诉讼秩序

  李庄获刑两年半

  法院经审理认为,根据《刑事诉讼法》、《律师法》相关规定,辩护律师和其他辩护人不得帮助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隐匿、毁灭、伪造证据或者串供,不得威胁、引诱证人改变证言或者作伪证以及进行其他干扰司法机关诉讼活动的行为。违反上述规定的,应当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李庄在担任龚刚模的辩护人期间,利用会见龚刚模之机,向龚刚模宣读同案人供述,教唆龚刚模编造被公安机关刑讯逼供的供述,指使吴家友贿买警察证明龚刚模被刑讯逼供;引诱龚刚模的妻子程琪作龚刚模被敲诈的虚假证言,指使龚刚华安排保利公司员工作虚假证言,并向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提交通知龚云飞、龚刚华、程琪等证人出庭作证的申请,其行为妨害了司法机关正常的诉讼秩序,已构成辩护人伪造证据、妨害作证罪,依法应予处罚。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李庄犯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的罪名成立。据此,法院依照《刑法》第三百零六条的规定,以辩护人伪造证据、妨害作证罪判处李庄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

  李庄在法院宣判现场

  >>>李庄

  当审判长宣读完合议庭认定的李庄的犯罪事实后,法庭内全体起立准备听取审判长宣判,此时,李庄高声喊道:“此次审判,程序违法。”他表示,自己是1月5日收到开庭传票的,而按照法律规定,传票最迟应于开庭前3日送达被告人,所以该次开庭的合法日期应为次日。此外,他再次重申了庭审时提出过的申请:让8名证人到庭接受质证、公诉人应回避,等。

  宣判后,关于是否上诉,李庄回答说:“上诉又有什么用?”随即话锋一转:“我相信全国16万律师会替我上诉。”当被法警带离法庭时,李庄转头向旁听席大喊:“时间会把真相放在阳光下。”

  昨天10时,审判长就此问题接受了记者的采访。审判长介绍,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82条的规定,定期宣告判决的,合议庭应当在宣判前,先期公告宣判的时间和地点,传唤当事人并通知公诉人、法定代理人、诉讼代理人和辩护人。因此,法律并没有规定必须在宣判3日前向被告人送达开庭传票,而法院已于2010年1月5日向被告人李庄送达了开庭传票并通知了公诉人、辩护人,公告了宣判时间和地点。“这次开庭和宣判程序完全合法。”

  李庄在宣判笔录上签字捺印

  >>>辩护律师

  李庄的辩护律师高子程原本不打算出席宣判现场,但他最终还是去了。庭审后,高子程律师向媒体表示,法院的判决在事实认定和法律依据两方面都存在错误,法庭审理程序也有瑕疵。“李庄在开庭前就说过,这个案子只要在重庆审,他就不会有好结果。现在看来李庄早已想到了今天的判决结果。”高子程表示,李庄已授权他代为提出上诉。“如果重庆第一中级人民法院维持原判,我们就逐级申诉,直至申诉到最高人民法院。”

  高子程认为,公诉人在庭审时举证了一些证人证言,却拒不出示相关证据;法官也没有责令其出示,“系程序违法”。“公诉人当时表示会在庭审后3日内提交这些证人证言,但是直到今天一审判决,我们也没有看到;而法院恰恰就是采信了这些未在法庭上出示的证人证言并作出了判决。”

  此外,“在龚刚模到底有没有被刑讯逼供的问题上,法院认定了龚刚模手腕有钝器所致伤痕的伤情鉴定结论,却没有进一步以此认定龚刚模曾遭刑讯逼供。”

  “刑法第306条规定的辩护人伪造证据、妨害作证罪,应当是结果犯(只要没有造成法律上的结果,就不构成犯罪),但法院擅自解释了该法律规定,认为该条罪名是行为犯而非结果犯,这是错误的。即便忽略检方所举的虚假矛盾、不合法的证人证言不计,充其量也只能证明李庄有伪造证据的企图,证明李庄曾经用‘眼神’或‘眨眼’跟龚刚模交流过。这就好比小偷用眼神瞄了一眼目标,表示想偷东西,但是他最终没有偷,就不能判盗窃罪。”

  综合重庆晨报 广州日报报道

  宣判后,李庄辩护律师高子程接受采访,称一定上诉。

(编辑:SN05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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