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学专家谈任建宇案 称劳教须由劳教法来规范

2012年11月22日20:03  正义网

  人民网北京11月22日电(记者赵艳红)22日13时,重庆彭水被劳教大学生村官任建宇,法学专家、司法部法治研究室原主任、原司法研究所原所长王公义,全国人大代表、黑龙江齐齐哈尔市夙生律师事务所主任迟夙生做客人民网强国论坛,以“从任建宇案看劳教制度改革”为题与网友进行在线交流。

  网友“寒劲草”提问:从湖南唐慧劳教案,重庆任建宇劳教案来看,您认为这些事例暴露出来我国劳教制度本身和执行过程中哪些问题?

  王公义回答说:从这两个案件暴露了劳教制度的弊端,主要体现了劳教制度的三个问题。第一个问题是立法位阶不够。我们的宪法第37条规定的禁止非法拘禁或以其他方法非法剥夺或者限制公民的人身自由。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第8条也规定,对公民限制人身自由的强制性措施和处罚,只能制定法律。行政处罚法第9条规定,限制公民人身自由的处罚,只能由法律设定。从这几条来看,劳教是限制人身自由的,必须由劳教法来规范。但是,我们现在全国人大常委会批准的决定和批准的补充规定是不够格的。没有达到宪法和立法法规定的法律标准。

  第二个问题,决定问题。劳教决定,我们现在有劳教管理委员会,这个委员会由公安、民政和教育部门等组成,但实际上主要是公安部门操作,没有严格的司法程序,强调了效率,忽略了公平,这就造成了很多问题,反映在唐慧和任建宇的案中得是决定环节出了问题,没有严格按照有关法律的规定和严格的程序允许当事人的申辩或者聘请律师帮他辩护,也没有经过法院的裁决,然后就把一个人判劳教了。所以,这是决定程序上还是不严格的。目前造成问题主要是这个环节出了问题。

  第三个问题,时间问题。现在劳教原来规定是一年到三年,必要时还可延长一年。现在执行过程中,实际上基本都是半年到一年半之间执行的,长的已经没有了。但是,就这样,也和有关法律是不匹配。我们刑法里面有管制刑,是在社区里面,犯人是很自由的。住在家里,每月来司法局报报道,参加一些公益劳动,接受教育就可以了,行动很自由,没有限制他的自由。 拘役刑是一个月到半年时间;有期徒刑是半年以上。劳教所虽然不像拘役所和监狱管理严格,但毕竟还是限制了人身自由,所以时间长了以后,就和刑法相冲突,所以不能时间太长,应该把它限制在几个月到一年以内。这是劳教三个问题。这三个问题都需要,一个需要立法,一个需要决定司法化,一个需要时间缩短。

  (原标题:法学专家谈任建宇案 称劳教须由劳教法来规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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