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区内车辆被砸,物业该不该担责?

2013年06月30日02:39  燕赵都市报

  本报讯(记者刘岚 通讯员游奕清)停放于小区内车位的车辆被砸,物业是否应该担责?日前,石家庄仲裁委员会受理了一起类似案件,虽然最终物业公司与业主握手言和,矛盾得以化解,但随着私家车越来越多,车停小区内被砸事件并不鲜见,由此产生的物业与业主间的矛盾也并非孤例,停车费到底包括哪些服务内容?出现类似问题,损失该找谁呢?

  据了解,今年“五一”期间,某小区业主停放于车位内的宝马轿车后挡风玻璃被砸,车内现金被盗,物业公司随即通知业主并报警,但公安机关的侦破工作至今未果。

  该业主与物业公司签订了《车位使用合同》,业主使用物业公司提供的小区内规划车位,并向物业公司交纳了一年的车位场地使用费。

  此事发生后,业主提出因其交纳费用,双方构成了保管合同关系,要求物业公司承担其汽车修理费、车内现金损失及误工费。

  对此,物业公司却提出,双方签订的合同是车位租赁合同,并非保管合同。业主交纳的是车位场地使用费,物业公司只为业主提供车位场地并保证场地的卫生保洁、场地平整、维护工作,并不负责车辆的安全和车内财物的保管、看护,而且因公安机关尚未破案,业主也没有现金损失及误工的证据,故物业公司不应承担赔偿责任。

  鉴于本案矛盾突出,加之物业公司与业主之间还要有长期的服务关系,仲裁庭对双方进行多次耐心调解,最后,物业公司出于对业主损失的同情,赔偿2000元,与业主握手言和。

  随着私家车的增多,类似问题并不鲜见。对此,石家庄仲裁委员会提示广大读者,要认定物业是否需要负责任,首先要搞清楚的是,停车收费合同到底约定了什么。保管合同是保管人保管寄存人交付的保管物,并返还该物的合同。租赁合同是出租人将租赁物交付承租人使用、收益,承租人支付租金的合同。提醒业主与物业签订合同时,请认真阅读合同条款,明确双方的权利义务,避免双方因为对合同性质的理解不同引起纠纷。

  (原标题:小区内车辆被砸,物业该不该担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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