实证研究无疑是一种科学的研究方法,将实证研究贯穿于刑法立法活动当中,可以最大限度地避免立法的主观任意,可以夯实立法的正当性基础,当然,也为今后的法律实施创造了更为有利的条件

  □时延安

  一项法律制定得是否成功,要看其是否有利于实施(可行性判断),以及其实施是否有利于解决社会矛盾、促进社会正义的实现(实效性判断)。这类判断当然属于事后的判断,要通过各种能够反映实施情况的资料、数据等进行检验。事后判断对于立法者而言,只是检验立法活动成效的一个经验性反馈,而立法活动能否实现立法者所期待的目的,则必须确保立法活动本身的科学性,通过事前的预测和评估,避免法律实施过程中出现适用偏差或者实施困难的问题。

  就刑法立法而言,无论是增加抑或减少某种犯罪,还是调整某种犯罪的法定刑,都直接影响到对个人权利的限制和剥夺,因而刑法立法要始终保持慎重、克制的态度,在现有法律体系框架内,用行政法律、民事法律能够比较好地加以解决的问题,就不要动用刑罚手段进行威吓和惩罚。如此,一则可以将有限刑事司法资源集中于侵犯个人重大利益、国家安全、社会稳定的刑事案件上,二则可以保持法律体系内部的协调,三则可以有效避免因刑事处罚而带来的微观社会关系不必要的紊乱。保持刑法立法的慎重和克制,本身就是刑法科学立法的基本要求。

  从一定意义上讲,在现阶段犯罪圈的扩张是必然的,社会快速发展、变动中所形成的各种社会矛盾,需要刑法立法给予回应,然而,犯罪圈的扩张也是有条件的,要受到现行法律体制的约束,也受到国家刑事司法资源的制约,同时还要考虑对公众社会生活的影响。如果对这些条件不够重视,就会直接影响刑法立法的科学性,进而造成刑法实施中的各种问题。确保刑法立法的科学性,就要充分考虑调整刑法规范对现有法律体制和刑事司法活动所形成的影响,同时要科学预测对个人权益和社会生活所可能产生的影响,而这就要求加强刑法立法过程中的实证研究。

  将某一行为纳入犯罪圈当中,或者将某一行为加以排除,首先要对行为危害性进行综合判断,即这一行为对个人合法权益、安全和公共法律秩序形成危险和造成实际损害的程度,以及与现有刑法规范中所规定的相似犯罪行为的危害程度是否相当。将某一类行为规定为犯罪,不能以偶发的个案为根据。对于危险和实害程度的判断是能够找到数据材料作为支撑的,比如以往这类行为造成人身、财产损失的多少,发案数量以及个案造成损失的平均数,具有代表性的案例,等等。将这些数据和材料拿出来并公之于众,无论是立法机关委员、代表还是普通公民,自然会形成一个基本的判断,即这一行为是否严重到应以刑罚相威吓。实际上,在我国,作为新罪纳入犯罪圈的危害行为,之前基本上都是行政违法行为,那么,进行刑法立法前实证研究的内容就应涵盖行政规制和惩罚手段解决这类问题的效果,即如果行政惩罚充分加以运用,是否足以遏制这类危害行为。这一判断完全可以进行实证研究,而且主要是考察对某一危害行为行政处罚后的再犯率,如果再犯率高,就可以认为行政制裁手段不足以遏制这类危害行为,将其纳入犯罪圈并以刑罚相威吓才有实践根据。

  将某一行为纳入犯罪圈以及对某一犯罪行为配置何等程度的法定刑,通过广泛听取公众意见也有利于提升刑法立法的科学性。刑法实施要靠公众的支持,而立法阶段公众的广泛参与可以为之后的法律实施创造较好的民意基础。征求公众意见也需要实证的方法来获取。向公众征求意见时,不能仅仅让公众在“同意”或“不同意”之间进行选择,而是要多设立一些选项,如此才能更为准确、全面地了解民意。比如,将某一具有危险性的驾驶行为纳入到危险驾驶罪当中(刑法第133条之一),就可以为公众提供“提高罚款金额”、“长期或终身禁止驾驶”、“延长行政拘留时间”等多个选项。需要注意的是,征求公众意见和建议的形式也要完善,通过网络形式或者等着“群众来信”上门都不能确保公众意见的普遍性,比较科学的方法是采取随机抽样的形式进行民意调查。

  立法的科学性,还要特别考虑法律实施的可行性和风险性。法律实施的成效与客观的守法、执法和司法环境紧密相联。一项“看起来很美”的法律在实践中未必能够得到很好的实施,其原因就在于立法环节没有进行充分有效的可行性研究。同样,制定或者修改一个刑法规范,也可能具有一定的风险,主要表现在是否存在被误用、滥用的较大可能性,是否会导致对公民或单位正当权益的不当干涉,因而也就有必要进行刑法立法的风险评估。在必要的情况下,应考虑在刑法立法环节“模拟”法律实施,邀请公检法司各机关和刑辩律师共同参与,以预测某一刑法规范一旦实施可能存在的风险。通过可行性研究和风险性研究的结论,可以在立法环节加以反应,进而提升法律实施的实效、降低法律实施所可能带来的副作用。

  注重立法活动中的实证研究,提高立法实证研究的水平,无疑是立法科学化的重要保证。刑法的些许变动会涉及到很多人的人身权利和财产权利,会牵扯到更多人的重大利益,因此也就更加需要立法的科学化。实证研究无疑是一种科学的研究方法,将实证研究贯穿于刑法立法活动当中,可以最大限度地避免立法的主观任意,可以夯实立法的正当性基础,当然,也为今后的法律实施创造了更为有利的条件。可以相信,当“行为危害程度调查报告”、“已有法律制裁实效调查报告”、“民意征询调查报告”、“立法可行性及风险性调查报告”摆在立法机关委员、代表面前时,他们制定的法律会更为科学,其实施也将更具实效。

  (原标题:实证研究是刑法科学立法的重要保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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