刘卉
2013年8月30日修正的商标法的一个重要亮点是,提高了商标使用在商标保护中的地位和作用。例如,重申无正当理由连续三年不使用注册商标的,任何单位或者个人可以申请撤销该注册商标。注册商标三年不使用撤销是商标法上的一项重要制度,其理论依据是,由商标的识别功能所决定,只有在商业活动中真实使用的商标才是法律所要保护的商标,长期不使用的注册商标已经失效,法律不应再提供保护。该制度体现了商标保护的理念,符合商标法的立法目的。按照体系化的要求,商标法的相关制度,如异议制度、商标注册无效制度、侵权责任制度等,应当与该制度保持理论和逻辑上的一致性,而修订后的商标法并没有做到这一点,建议通过司法解释和指导判例,确认异议程序中的被异议人、无效程序中的被申请人、侵权诉讼程序中的被控侵权人具有不使用商标抗辩权,如果其抗辩成功,应驳回异议申请和无效申请,以及侵权诉讼原告的诉讼请求。
(原标题:通过司法解释全面强化商标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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