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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线为大”的职位特点,就注定了司法职位与传统的行政职务序列剥离开的必然性
和静钧
中央深改组第十六次会议审议通过了《法官检察官单独职务序列改革试点方案》。这不仅释放了对司法工作人员职务级别与工资待遇的重大利好信息,也代表着《公务员法》自10年前颁布后将首次得到内容上的充实与拓展,对公务员的规范将更加完善。
“试点”的法理依据,来自于《公务员法》的支撑。《公务员法》第十四条和十五条,授权有关部门在适宜性得到满足之时可以增设职务序列。而《公务员法》第十五条,则确立了依照公务员职位类别来设置公务员职务序列的原则。这意味着,只要有了新职位的创设与固定,就应该有与之相适应的职务序列。
一直以来,检察官和法官都是被列入“行政执法类职位”中,其职务序列基本上与政府行政人员的序列等同,并服从于行政职位的管理秩序。从历史演变的角度上看,过去我国的检察官与法官队伍专业性不高,“转业军人进法院”不是个案;此外,“独审独裁独责”的责任权力体制没有建立起来,管辖范围也不大,许多司法上的纠纷事实上却由行政部门解决;检察官与法官的主体地位也十分含糊。特定的历史条件与环境,决定了我国检察官和法官一开始就与行政部门归入同一职位类别,并在同一职务序列上被管理的“命运”。
随着时代的进步与历史的流变,越来越显现出这一同类职务序列管理的不适宜性。社会分工与社会关系越来越复杂,专业化要求越来越高,检察官与法官的职责和社会对检察官与法官的权威性要求也越来越高。而在行政职务序列下的检察官与法官,一旦依从职务序列晋升,则意味着与一线工作的脱节,反而削弱了专业力;而检察官与法官获得行政职务的提升之后,又形成了对低阶同事的领导与被领导关系,等级制不利于建立法官法院的威信。这些结构性的矛盾,反映了现有行政执法职务序列的不合时宜,必须对此进行改革。
近几年来,最高法与最高检响应十八届三中全会关于深化司法改革的决议,推出了多个系列的改革举措,如错案倒查制、终身问责制,还有独任法官责任制,以及审判合一的司法制度推进。这些改革举措的施行,就是要让有较强专业能力和责任意识的人才留在第一线。这“第一线为大”的职位特点,就注定了司法职位与传统的行政职务序列剥离开的必然性。这一新序列的创设,反过来也充实了公务员法的内涵。(作者系西南政法大学政治与公共管理学院副教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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