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责任制改革
判了错案,法官要不要担责?如何担责?这是此轮司法改革中重要又敏感的问题。最高人民法院昨天发布《关于完善人民法院司法责任制的若干意见》,全文共48条,对审判权力运行机制、司法人员职责权限、审判责任的认定和追究、加强法官的履职保障等作出明确规定。
南都记者了解到,为让法官判案无后顾之忧,一些试点法院已对司法审判中的免责制度进行探索,比如上海市徐汇区法院出台的文件中既有问责条款,也有免责条款,将出现新证据而改判等纳入免责情形。相关制度推广实施。此次发布的《意见》明确了法官判错案可以免责的7种情形,并规定:法官受领导干部干预导致裁判错误,且不记录或不如实记录,应当排除干预而没有排除的,承担违法审判责任。
A
何种审判行为将被追责?
故意违法或因重大过失判错案造成严重后果
审判责任的认定和追究是《意见》中备受关注的内容。《意见》明确,法官应当对其履行审判职责的行为承担责任,在职责范围内对办案质量终身负责,故意违反法律法规或因重大过失导致裁判错误并造成严重后果的,依法应当承担违法审判责任。
法官违反职业道德准则和纪律规定,接受案件当事人及相关人员的请客送礼、与律师进行不正当交往的,将依照法律及有关纪律规定另行处理。根据《意见》,法官在审判中将被追责的情形包括:审理案件时有贪污受贿、徇私舞弊、枉法裁判行为;违反规定私自办案或制造虚假案件;因重大过失丢失、损毁证据材料并造成严重后果;因重大过失导致裁判文书主文错误并造成严重后果;对不符合减刑、假释条件的罪犯裁定减刑、假释等七种。
B
何种情况下法官判错案可免责?
对法条理解或事实裁判存争议并能合理解释
值得关注的是,《意见》明确,法官依法履行审判职责导致案件按照审判监督程序提起再审后被改判的,不得作为错案进行责任追究,并明确法官在审判工作中不应当承担责任的7种具体情形。
这7种免责情形为:对法律、法规、规章、司法解释具体条文的理解和认识不一致,在专业认知范围内能够予以合理说明的;对案件基本事实的判断存在争议或者疑问,根据证据规则能够予以合理说明的;当事人放弃或者部分放弃权利主张的;因当事人过错或者客观原因致使案件事实认定发生变化的;因出现新证据而改变裁判的;法律修订或者政策调整的;裁判所依据的其他法律文书被撤销或者变更的。除上述7种情形外,《意见》还设了兜底条款“其他依法履行审判职责不应当承担责任的情形”。
本版采写:南都记者 商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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