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标题:国际军事法的国内化发展报告

  □ 《当代中国依法治军发展报告》子报告之八

  一、国际军事法国内化发展回顾

  (一)国际军控合作领域

  1.中国尊重和支持有关地区和国家根据实际情况,在自行协商、自愿协议的基础上建立无核武器区或无大规模杀伤性武器区的努力。中国支持《全面禁止核试验条约》早日生效,支持尽早开展“禁止生产用于核武器或其他核爆炸装置裂变材料条约”的谈判。

  2.中国积极参加国际军控和裁军领域的活动,严格遵守和全面履行国际军控条约义务。始终以建设性态度参与联大第一委员会、裁军审议委员会、日内瓦裁军谈判会议等相关机构的审议工作,积极参与《不扩散核武器条约》审议进程,为《禁止化学武器公约》和《全面禁止核试验条约》等军控条约的谈判缔结作出了重要贡献。及时提交国家履约报告。

  3.中国不断加强防扩散出口管制,积极参与国际防扩散进程。相继颁布实施了一系列法律法规,逐步建立起较为完备的出口管理法规体系,涵盖核、生物、化学、导弹及军品各个领域。

  (二)武装冲突法领域

  1.积极参与武装冲突法的国际立法活动。早在1904年,中国就加入了1864年的第一个日内瓦公约。至改革开放前夕,中国批准加入了27个武装冲突法方面的国际公约。改革开放以来,我国以更加积极的姿态参与和推动武装冲突法的国际立法活动,批准加入的武装冲突法国际公约数量明显增加、步伐明显加快,平均不到1年半就批准加入一个武装冲突法公约。在五个安理会常任理事国中,我国是最早、且在一段时间内是唯一个全部批准日内瓦四公约及其两个附加议定书的国家。2007年11月,我国建立了“中国国际人道法国家委员会”。

  2.逐步完善与武装冲突法相关的国内立法和运行机制。例如结合我国批准《禁止化学武器公约》,国务院制定了《监控化学品管理条例》《各类监控化学品名录》《监控化学品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等,认真履行《禁止化学武器公约》规定的各项义务。结合我国加入《不扩散核武器条约》,国务院制定《核出口管制条例》《核两用品及相关技术出口管制条例》《导弹及相关物项和技术出口管制条例》《生物两用品及相关设备和技术出口管制条例》等。我国已经形成了涵盖核、生、化、导弹等各个领域的完备的防扩散法律体系。在惩治战争犯罪方面,我国在刑事立法中,将严重破坏日内瓦四公约及两个附加议定书的行为确定为犯罪,并予以刑事处罚,同时正在积极策划制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战时军事行动区国际人道主义救援活动管理办法》。

  3.积极开展武装冲突法的传播和教育训练。九十年代以来,我国高等院校的法学院系及专门法律院校,都将武装冲突法纳入国际法课程的教学内容。国防大学每年都为师职以上学员举办武装冲突法专题讲座。西安政治学院1993年在研究生教育方面就开设了武装冲突法课程,确立了武装冲突法的研究方向,并于2000年9月成立武装冲突法研究所。

  4.自觉践行武装冲突法的基本原则与规则。我军担负中越边境自卫反击作战任务,严格按照日内瓦公约的规定,保护平民,给予越军战俘人道待遇。同时通过中国红十字会将战俘情况通报对方,战后及时通过中国红十字会遣返战俘,移交遗骸。近年来,我军在执行多样化军事任务中运用武装冲突法的能力得到了很大提高。在执行联合国维和任务、参加联合军事演习等各项军事任务中,要求对维和部队进行武装冲突法教育训练,法律顾问为部队提供武装冲突法法律服务的能力已经获得了明显提高。

  (三)中国缔结的国际军事法条约

  我国批准加入的国际军事法范围很广,包括战争法、武装冲突法、国际人道法、中立法、裁军与军备控制法、国际维持和平行动法、联合国集体安全制度等,还包括海洋法、空间法、和平解决国际争端制度、国际刑法、国际反恐法等领域中的有关内容。自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以来,我国批准、加入了近30个相关的国际公约,其内容主要涉及以下几个方面。

  1.关于禁止和限制使用某些武器的公约。如我国1982年批准了《禁止或限制使用某些可被认为具有过分伤害力或滥杀滥伤作用的常规武器公约》,即《特定常规武器公约》;1984年加入了《禁止生物武器公约》;1997年批准了《禁止化学武器公约》;1998年批准了《禁止或限制使用地雷、诱杀装置和其他装置的修正议定书》,即《特定常规武器公约》修正的第二号议定书和《关于致盲激光武器议定书》,即《特定常规武器公约》修正的第四号议定书。

  2.关于不扩散核武器以及不将某些区域军事化的公约。如我国1983年加入了《关于各国探测和利用月球和其他天体在内外层空间活动的原则条约》,即《天体条约》;1991年批准了《禁止在海床洋底及其底土安置核武器和其他大规模毁灭性武器条约》;1992年加入了《不扩散核武器条约》;1988年批准了《南太平洋无核区条约第二和第三号附加议定书》。

  3.关于人道保护和惩治有关犯罪的公约。如我国1983年加入了日内瓦四公约的两个附加议定书;同年加入了《防止及惩治灭绝种族罪公约》;1988年批准的《禁止酷刑和其他残忍、不人道或有辱人格的待遇和处罚公约》;1999年批准的《关于发生武装冲突时保护文化财产的公约》;2007年批准的《儿童权利公约关于儿童卷入武装冲突问题的任择议定书》。

  4.其他国际公约和双边、多边条约。除了上述与国防军事十分密切的国际公约外,我国批准加入的其他有些国际公约,虽然总体上并非专门规范国际军事活动,但也包含着规范国际军事活动的内容,或者与国防外交有密切关系,如《联合国宪章》《联合国海洋法公约》以及有关反对恐怖主义的国际公约等。我国与外国签订的双边和多边条约中也有许多与国防军事活动密切相关的规定。例如我国与许多国家签订的引渡条约和司法协助条约中,都有关于“军事犯罪”不引渡、不移送的规定。又如我国与上海合作组织成员国签订的联合军事演习协定,规定了参加演习的外国军队在演习地国境内的法律地位及有关事项,也属于国防军事制度的组成部分。

  二、进一步促进和完善国际军事法的国内化进程

  一是提高对国际军事法国内化的思想认识,积极参与国际军事法制定,注重国际军事法的国内转化,加快构建完备的涉外军事法律制度。

  二是确立国际军事法国内化的基本原则和要求。包括国家主权原则、遵守国家法律和政策规定原则、条约信守原则等,奉行国际条约在我国的具体适用问题由我国国内法自行决定。

  三是加快构建国际军事法的国内化机制。涉外军事法律工作的战略性、政治性、政策性、综合性都十分突出,建议在国防部或军委总部机关外事部门设立涉外军事法律专门机构,统一领导和统筹规划全军涉外法律工作;对由军队单独或以军队为主对外磋商达成的规范国际军事关系或对外军事活动的各类双边、多边军事条约协定和其他具有条约、协定性质的法律文件,进行清理汇编;针对我国参加的国防军事类国际公约涉及我军的履约事务日渐增多的现状,应建立健全我军参与国际军事法律事务的管理制度和机制。

  (本报告执笔人:张山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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