这个案件很蹊跷的地方,就是偏偏遇上了偏偏,偏偏又遇上了一个偏偏
”午夜报警电话响起
2015年12月3日凌晨2点59分,广西壮族自治区柳州市110指挥中心接到报警电话,一位名叫曾秋梅(化名)的女士在电话里说:“有一个人躺在这里,有朋友在帮他做人工呼吸。”没过几分钟,曾秋梅又打来电话,语气慌张,“这个人好像没气了。”
曾秋梅所说的地方位于柳州市蝴蝶山荣军路258号一家名叫昕家民生美食城的院内,警务人员及医生在凌晨3点29分赶到现场,但经过一番抢救医生宣告男子死亡。死亡男子名叫何绍创,广西壮族自治区罗城人,今年22岁,生前和表哥住在居民楼1单元6层,表哥在楼下开了一家烧烤店,他在烧烤店帮忙。
男子死因扑朔迷离
何绍创凌晨一点左右离开烧烤店上楼睡觉,如今却死在小区的马路上,他的脚跟处骨头变形,腰部、臀部有多处搓擦伤,身体有明显的碾压痕迹,法医初步断定何绍创经历了一场交通事故。
警方对事发前3小时经过的车辆一一排查,并未发现线索,一位凌晨2点26分进入小区的居民表示当时并没有看见有人躺在地上,可见事故发生在凌晨2点26分至3点之间,而恰巧这个时间段只有报警人曾秋梅乘坐的车辆进入了小区。
犯罪证据难以确认
警方开始怀疑报警人曾秋梅,但曾秋梅及其同伴李强(化名)反复说自己只是出于好心,李强还专门为此发了朋友圈。然而小区门口的监控录像打破了警方对他们的信任。
曾秋梅告诉警方当晚是她开的车,但录像清楚的显示开车的人是李强,曾秋梅坐在副驾驶位置上。警方觉得曾秋梅之所以这样说一定另有隐情,随即对李强展开了调查,李强2013年因吸食毒品被吊销驾驶证,案发当晚他不仅是酒驾还吸食了大量摇头丸,毒品有致幻的作用。
警方还在车底发现了一根20多毫米长的化纤纤维,并且经过检验和死者鞋带上的化纤纤维相同,但正如曾秋梅所说,这种物质在生活中很多,也许是在路上碰到的。警方还在车底发现了软体擦痕,但这些证据还不够完整。
报警人竟然是凶手
警方经过多次调查取证后,终于在该车挡泥板的前部发现了两处血迹,经检验该血迹和死者的DNA相同,如果李强只是救人没有碾压死者,车辆的底部不可能出现死者的血迹。化纤纤维、软体擦痕、血迹,三项证据形成了一条完整的证据链,尽管嫌疑人李强和曾秋梅百般抵赖也难逃其咎。
2016年10月24日广西壮族自治区柳州市鱼峰区人民法院宣判,被告人李强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两年。被告人曾秋梅犯包庇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一个月。
普法时间
pufashijian
Q1:这个案子当中,你觉得最重要的关键点是什么?
A1:我认为应当是死者的死亡原因,他是在自己吸毒后倒地的时候已经死亡,还是说后续车辆碾轧之后因碾轧致死,如果在碾轧之前他自己摔倒的时候已经死亡,那么这种情况下,本案实际上就没有交通肇事的发生,也就不存在认定交通肇事罪的事实基础。如果他倒地之后摔倒了,受伤了,晕过去,这个时候没有死亡,那么后续的车辆在经过的时候没有注意对他的身体进行了碾轧并且碾轧行为导致了他死亡的话,这个时候是可以认定有交通肇事行为的发生,那么就有可能构成交通肇事罪。也就是说他的死因会直接关系到这个案件的定性以及报警的那两个人,他们是不是负有法律责任。
Q2:警方把这个证据已经搜集得很充分了,但是这两个人他还是不认可这个结论,他们也拒不承认,觉得自己不是碾轧的,自己就是来救人的,那在这种情况下,可以定罪吗?
A2:是这样,根据我国《刑事诉讼法》相关的规定,一切案件的判处都要重证据重调查研究,不轻信口供,在只有被告人供述没有其他证据的情况下是不能够认定被告人有罪并处以刑罚的。但是,如果没有被告人的供述证据确实充分的仍然可以认定被告人有罪和处以刑罚。同时我们最高法院关于适用刑事诉讼法的司法解释当中也明确了这一点,在没有直接证据的情况下,如果间接证据经过查证属实并且相互印证不存在不能排除的矛盾或者疑问,全案的证据能够形成一个综合的证明体系,足以排除合理怀疑,运用证据进行推理,符合经验和逻辑,那么这种情况下也是可以认定被告人有罪。
案件来源:《今日说法》节目《证据不撒谎》
策划:王秀敏
实习小编:张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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