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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年04月02日08:02 扬子晚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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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肇事的宝马车。

  被撞的出租车。 资料图片

  王季进犯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被判处有期徒刑11年。徐高纯 摄

  昨天,曾备受关注的南京“6·20”宝马车肇事案在南京市秦淮区法院一审宣判,被告人王季进犯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十一年。

  庭审结束后,主审法官接受采访,回应公众关注问题。扬子晚报记者还采访了南京3位法学专家,请他们从定性、量刑等方面谈了自己的观点。

  扬子晚报全媒体记者 罗双江 综合新华社

  惨烈事故

  当天上午报警,称有人要害自己

  被告人王季进出生于1980年,是江苏靖江市人,小学文化,系南京市季进装饰材料经营部业主,案发前与妻子陈丽萍在五洲家居装饰广场五金厅4区5号市场共同从事水电装饰材料经营。

  1999年3月16日,王季进申领驾驶证,准驾车型A2。2015年年初,王季进以人民币40万元的价格从连襟苏君处购得牌号为陕AH8N88宝马轿车一辆,并为其个人实际使用。

  2015年6月20日上午,王季进驾驶陕AH8N88宝马轿车,与妻子、孩子自住处江宁区青山湾花园出发,沿宏运大道、宁杭高速连接线、石杨路,前往五洲家居装饰广场上班,该线路亦为其平时上班、下班的行驶路线。

  上午11时许,王季进驾驶陕AH8N88宝马轿车,自五洲家居装饰广场前往海福巷中国石化加油站给车辆加油。上午11时40分许,王季进用其手机拨打110报警,妄称有人要害自己,手机已被监听等。上午11时45分,南京市公安局江宁分局上坊派出所民警与其联系并询问情况,其明确要求公安机关对其报警行为登记备案,并拒绝向警方透露个人信息。

  撞死两人撞坏6车后,他却逃走

  当日13时50分许,王季进再次驾驶陕AH8N88宝马轿车离开五洲家居装饰广场,沿秦淮区石杨路由西向东行驶,当行驶至限速60公里/小时的军农路路口时,车速已严重超限,以144.5公里/小时通过路口。

  之后,王季进继续沿城区主要道路加速行驶约800米至友谊河路路口,在前方直行、左转交通信号灯均为红灯禁行的状态下,违章进入左转弯车道高速直行,并以限速3.25倍的195.2公里/小时的速度,冲进横向正常行驶的车流中,猛烈撞上在该路口由南向西正常左转弯行驶的被害人薛某驾驶的苏AC383V轿车。

  撞击导致苏AC383V车体解体,碎片飞出,并撞上正常行驶的苏A83126出租车、苏A69759公交车和周围的苏A76272、苏A85019、苏A6JK58等多辆轿车。撞击还导致车内的薛某(男,殁年24岁)、刘某(女,殁年26岁)当场死亡,并最终致6辆轿车、公交车毁、损,车辆损失共计人民币20.99656万元。

  案发后,王季进弃车离开事故现场并步行至约200米之外友谊河路10-1号院内,并试图逃跑,后于当日14时20分许被民警抓获归案。

  法官详解三大焦点

  1  王季进有精神问题是怎么鉴定出的?

  两次精神鉴定:案发时确患精神病

  主审法官:辩护人在案发初期会见被告人时,感觉与被告人无法正常交流,似乎存在精神问题,于是向公安机关提出申请,请求对被告人王季进的精神状态进行鉴定。第一次鉴定,公安机关委托的是南京脑科医院司法鉴定所。鉴定结果是被告人患有急性短暂性精神障碍,认定其为限制刑事责任能力人。

  2016年4月,案件审理的过程中,一名被害人家属对第一次鉴定结果存在异议,要求再次鉴定。根据相关法律,受害人家属有这样的权利。收到申请后,法院通过庭前会议的方式,征求了控方、被告人以及另一名被害人家属的意见,决定启动二次鉴定程序。这次鉴定委托北京的法大法庭科学技术鉴定研究所进行。2016年10月,二次鉴定结果出来,再次认定被告人王季进在行为前、行为时患有精神病,肇事时属于限制刑事责任能力人。

  通俗来讲,限制刑事责任能力人,即首先是有一定的识别能力和控制能力,但与正常人相比有所削弱。对于限制刑事责任能力人,量刑一般会从轻或减轻,但如果罪行非常严重,社会危害非常大,法律也可以考虑不予以从轻或减轻处罚。

  公诉方、辩护方、被害方当庭均认可鉴定结论。

  ■专家再谈

  没理由怀疑两份鉴定

  南京师范大学法学院教授、博导李建明认为,鉴定机构和鉴定人依照规范的程序和科学的方法认真鉴定,我们没有理由怀疑两份基本一致的鉴定意见。当我们无法从科学上推翻科学的鉴定意见时,就应当尊重鉴定意见。

  根据鉴定意见,被告人实施危害行为时处于精神病状态,但仍有限制刑事责任能力,所以仍应当负相应的刑事责任。

  2  为什么最后定为危害公共安全罪?

  定交通肇事罪量刑低,是放纵犯罪

  主审法官:被告人王季进驾驶汽车,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造成两人死亡,又鉴定有精神疾病,这看上去很像交通肇事罪。但在仔细分析案情后,可明确:被告人的高速驾驶行为已构成刑法意义上的“以其他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

  肇事路段是他经常路过的路段,这条路全程限速60公里/小时。然而,肇事当天其车速之快超出常人想象。

  不仅是超速,被告人王季进驾驶车辆也没按行车方向行驶,而是借左转弯道直行;经过肇事路口时,无论是直行道,还是被告人所借助的左转弯车道,都是红灯,但他没有任何减速。这是繁华路口,东面是绕城公路,南面是宁杭高速公路入口,往东边去一点是住有上万人的大型社区,其危险程度已经足以对不特定人群生命财产安全造成严重威胁,应为危害公共安全罪。

  被告人王季进从归案到公诉阶段,对为何开这么快的车,没有做任何供述,动机至今不清楚,因此认定其行为存在直接故意缺少证据。但我们认为,被告人违反交规,高速驾驶,到路口也不减速让行,存在放任故意,即间接故意,从这个层面来讲也与交通肇事有别,应为危害公共安全罪。如果定交通肇事罪,定性不仅不准确,量刑也会低得多,将是对其犯罪行为的一种放纵。

  ■专家再谈

  司机行为和放火爆炸相当

  南京大学教授、博导孙国祥表示,行为人明知自己的行为可能引起危害不特定或多数人的生命、身体或者造成财产损失,仍不停止自己的行为,以至于引起结果发生,应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定罪量刑。

  南京师范大学法学院院长、教授、博导蔡道通认为,综观全案,行为人的行为方式与方法与放火、决水、爆炸、投放危险物质行为完全具有相当性,其可能造成的危害公共安全结果也具有相当性。

  3 民事赔偿诉讼进展到哪一步了?

  王季进仅赔两名被害人家属各5万

  主审法官:根据公安机关制作的现场勘验笔录及物证检验报告书,证实事发当天,从该宝马轿车驾驶位车内拉手、方向盘上等八个位置提取血迹检出的DNA与王季进血样的DNA相同。

  被害人家属已向法院提起民事赔偿诉讼,因车辆有投保,且保额较高,案件定性对民事赔偿可能有影响。因此,这个案件的民事赔偿诉讼目前处于中止状态,以等待刑案处理结果。据了解,截至目前,被告人仅赔偿两名被害人家属各5万元。

  法院认为:虽然王季进系限制责任能力,但结合其犯罪行为的危险程度、造成的严重后果、事后未能积极赔偿,合议庭认为对其不适合减轻处罚,只能依法适当从轻,故法院一审判决被告人王季进犯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一年。

  ■专家再谈

  判11年基本兼顾3个公正

  南京师范大学法学院教授、博导李建明认为,我们没有理由说被告人当时还有着一点儿顾及他人安全的心理。我们强调司法公正时,对被告人、被害人和社会同时都要讲公正,而判处11年有期徒刑基本上兼顾了这三个方面的公正。

责任编辑:刘光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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