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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年04月09日19:01 解放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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很多人认为自己了解法律,也经常把诸如“隐私权”这样的法律用语挂在嘴边,但法律知识却是道听途说或从影视剧中得来,甚至从港剧、美剧等学来的:“法律体系不同,法律运用就不一样。”

 

日前,一段被称为“史诗级骂街”的视频在网络上热传:在这段长度约4分钟的视频里,一名女子以上海话反复辱骂坐在车上的拍摄者,用语十分令人难堪。


视频如下,骂人者全程言语污秽,观看可能会引起不适。


 

据了解,视频发布于4月7日早上。据发布者称,事发于当天凌晨1时许,当天他在自家小区门口与一辆悬挂领事馆牌照(即所谓的“黑牌”)车辆相遇,因道路狭窄,两辆车车头相向都无法通过,车上一名女子下车开始骂人。随后一名路过大叔因帮腔引发女子继续谩骂,两人险些因此动手。

 

这段视频引发网友的热议:“史诗级骂街”事件背后,法律与道德的界限何在?

 


骂人是道德问题还是法律问题?

在这段视频中,女方所用言语污秽,让不少网友“围观”后表示难以接受。不过面对这样的谩骂,在法律上究竟有何规定?

 

据法律界人士介绍,谩骂他人在法律上的界定,需要视情况严重程度来具体分析,轻者属于道德范畴,不涉及法律;但情节严重,造成了一定后果,就要承担相应民事责任;甚至造成严重后果需要承担刑事责任。

 

按照现行《民法通则》第一百二十条的规定,公民的姓名权、肖像权、名誉权、荣誉权受到侵害的,有权要求停止侵害,恢复名誉,消除影响,赔礼道歉,并可以要求赔偿损失。据介绍,目前大多数因骂人而起的民事诉讼,多以调解或判赔礼道歉结案,产生实际赔偿的案例并不多。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二条规定,“公然侮辱他人或者捏造事实诽谤他人的”,可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重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记者从一些一线民警处获悉,接到因骂人而引发纠纷的报警情况不少,但一般经过调解,当事人消了气都愿意“息事宁人”。

 

不过,如果造成了严重后果,骂人这一行为甚至可能涉嫌犯罪:“在骂人的过程中,如果造成了严重后果,还可能涉嫌侮辱罪和诽谤罪。”

 

根据《刑法》第二百四十六条规定,以暴力或者其他方法公然侮辱他人或者捏造事实诽谤他人,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而这一罪名“告诉的才处理,但是严重危害社会秩序和国家利益的除外”。

 

现实中也有过因为“骂人”被判有罪的案例:


2013年4月,重庆市梁平县一家医院物业管理组长罗某发现停车岗管理员徐某不在岗,安排保洁员文某顶班,并打印了一份辞职报告要求徐某签字遭到拒绝。此后罗某叫来文某等人找到徐某,期间文某与徐某发生争吵并扭打,一前一后摔倒在地,经劝说后徐某离开。


就在徐某离开后,文某突然倒地死亡。经鉴定,文某系饮酒后情绪激动造成冠心病急性发作,死亡原因是冠心病急性发作导致心源性猝死。


事后徐某被提起公诉,被法院一审判决徐某构成过失致人死亡罪。

 

承办法官称,根据本案查明的事实,结合司法鉴定意见,能够认定文某饮酒后与徐某发生纠纷时,情绪激动、抓打等因素是诱发文某心脏病发作的诱因,而并非抓打导致的致命伤。而徐某在案发前明知文某有心脑血管之类的疾病,应当预见与文某发生吵架及抓打可能发生严重后果,应当承担相应的罪责。

 

谁先动手谁就输了?

 “这要是在我们那儿,女的早就被修理了”“这种时候不动手还怎么办?”视频上网之后,一些网友称事件中的男方“胆小”、“怂”,发出“能动手就不要动口”的意见,甚至表示“这种人就该教训”。

 

“从法律上来说,事件中的男方还是相对冷静克制的。”据法律界人士表示,视频中男方面对女方谩骂并没有出言不逊,更没有动手,甚至还劝阻了此后路过大叔可能发生的肢体冲突,“这是一种理性的处理方式,因为一旦动手从法律上来说性质就不同了。”

 

根据《治安处罚法》第四十三条规定,殴打他人的,或者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处5日以上10日以下拘留,并处200元以上500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5日以下拘留或者500元以下罚款。

 

“如果是纠纷引起的打架斗殴,公安机关可以依照《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九条进行调解,当事人达成协议不予处罚。”据一些一线民警介绍,如果伤情鉴定一方为“轻伤及以上”,就得立刑事案件,由检察院起诉。而涉嫌刑事犯罪的“打架”,则根据具体案情不同,可能会构成故意伤害罪、寻衅滋事罪等。

 

据介绍,发生打架斗殴时,一些人误以为“谁先动手谁担责任”,但实际上并非如此:“不管谁先动手,只要造成了伤害,就得根据伤情作出治安或刑事处理。并不是所有‘后动手’的行为都能被认定为‘正当防卫’而免责。”


视频上网是否侵犯隐私?

不过,视频上网后这名女子立即被诸多网友“人肉”,甚至连其乘坐的领事馆车辆也被人“扒”出了相关信息——有人称男方发布视频侵犯了骂人女子的隐私权和肖像权。

 

不过也有法律界人士认为男方此举并没有侵犯女方的相关权利。


“首先没有侵犯隐私,因为女子的行为是在公众场所做的,并且是纠纷现场而非私人举动,当事人脸部和车牌号等关键信息也做了后期处理,打上了马赛克;此外也没有侵犯名誉权,因为视频不是编造的,没有侮辱,诽谤的行为;第三也并不侵犯肖像权,因为上传视频者不是以营利为目的使用他人肖像,也不存在恶意毁损、玷污、丑化公民的肖像,或利用公民肖像进行人身攻击等行为。”

 

网络“人肉搜索”如今已是明确的违法行为。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利用信息网络侵害人身权益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二条明确,网络用户或者网络服务提供者利用网络公开自然人基因信息、病历资料、健康检查资料、犯罪记录、家庭住址、私人活动等个人隐私和其他个人信息,造成他人损害,被侵权人请求其承担侵权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不过在这起个案中,法律界人士认为上传视频者“没有提供涉事女子的信息,也没有号召网友‘人肉搜索’对方。”

 

“在法治社会大环境下,每个人应该具备最基本的法律知识来保护自己的合法权利。”一些法律界人士表示,随着社会发展,很多人认为自己了解法律,也经常把诸如“隐私权”这样的法律用语挂在嘴边,但很多法律知识却是道听途说或从影视剧中得来,甚至从港剧、美剧等学来的:“法律体系不同,法律运用就不一样。”

 

题图来源:视觉中国 图片编辑:雍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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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来自微信公众号“上海观察”】

责任编辑:刘德宾 SN2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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