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前,衡阳市雁峰区人民法院审结了一起拍卖纠纷案,被告某拍卖公司因对拍卖标的没有尽到审查义务,被判令返还原告陈某支付的拍卖佣金65万元并按年利率6%支付利息损失。
2016年10月25日,陈某在某拍卖公司举行的拍卖会上,以290万元的应价竞得位于衡阳市雁峰区环城南路某处的四间门面房。成交后,陈某从土地管理部门了解到其所竞拍得到的四间门面房在拍卖前已抵押给银行,无法办理产权过户手续。陈某在参与拍卖前,已向某拍卖公司交纳了65万元保证金,现在竞拍的房屋名不副实,这次拍卖应无效,某拍卖公司应当返还其交纳的保证金及支付利息损失。
法院审理认为,根据《拍卖法》的规定,拍卖人有核实拍卖标的的责任,并有向竞买人说明拍卖标的瑕疵的义务,拍卖人未对拍卖标的尽到合理的审查义务的,应当对买受人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本案中,拍卖标的在拍卖前已抵押给银行,某拍卖公司作为拍卖人,未对拍卖标的是否存在瑕疵尽到合理的审查义务,故对陈某要求返还65万元保证金并按年利息6%支付利息损失的诉请予以支持,综上,遂作出以上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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