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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年05月18日06:28 华声在线-湖南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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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问:我去年8月初休完产假后,回到原单位上班。公司需要经常加班,我向公司反映在哺乳期内能否不加班。公司领导认为我已按国家规定休了产假,休完产假后,应该和公司其他职工一样上班工作。因为要回家哺乳,我连续3天没有加班,公司便以我“严重违反公司规章制度”为由,解除了与我的劳动合同。公司的做法合法吗?

    法律专家回复:《劳动法》第63条规定:“不得安排女职工在哺乳未满一岁的婴儿期间,从事国家规定的第三级体力劳动强度的劳动和哺乳期禁忌从事的其他劳动,不得安排其延长工作时间和夜班劳动。”本案中,你公司的做法明显存在违法行为,你可以向当地劳动人事争议仲裁部门申请仲裁,请求裁决公司解除劳动合同无效,并立即恢复履行原劳动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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