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华商晨报主任记者 刘桐)我省拟禁止在核心景区建设宾馆、招待所、培训中心、疗养院以及与风景名胜资源保护无关的其他建筑物;已经建成的应当按照风景名胜区规划逐步迁出。 日前,省政府法制办就《辽宁省环境保护条例(修订草案)》(以下简称《修订草案》)公开征求意见,有关单位和各界人士于7月9日前登录省政府门户网站或者“辽宁省政府法制网”,对征求意见稿提出意见。 生态保护红线区域内拟禁建污染环境项目 《修订草案》拟规定,环境保护规划的编制和修改,应当采取论证会、听证会、公开征求意见等形式广泛征询公众意见并向社会公开。 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应当根据不同区域功能和经济社会发展需要,划定或者调整本行政区域生态功能区划。各专业规划、专项规划和区域开发利用规划应当符合生态功能区划。 禁止在生态功能保护区内采矿、采石、采砂、取土,以及进行其他污染环境、破坏生态的活动。在重点生态功能区、生态敏感区和脆弱区等区域划定生态保护红线。在生态保护红线区域内,实施严格的保护措施,禁止建设污染环境、破坏生态的项目。 市区内化工、钢铁等重污染项目逐步调整或搬迁 《修订草案》中提到,建设项目应当依法进行环境影响评价。对超过重点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或者未完成环境质量目标的地区、流域和行业,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应当暂停审批新增重点污染物或者相关污染物排放总量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 未依法进行环境影响评价的建设项目,建设单位不得开工建设。 城市市区内不得建设污染严重、影响居民生活的化工、冶金、造纸、钢铁等重污染工业项目;已建的应当逐步调整或者搬迁。 核心景区宾馆、培训中心、疗养院拟逐步迁出 《修订草案》中提到,在依法设立的各级自然保护区、风景名胜区、森林公园、湿地公园、地质公园、重要水源地、重要湿地以及世界文化自然遗产等特殊保护区域,应当依据法律、法规规定和相关规划实施强制性保护,不得从事不符合主体功能区定位的各类开发活动,控制人为因素破坏自然生态和文化自然遗产原真性、完整性,在进行旅游资源开发时应当同步建设完善污水、垃圾等收集清运设施,保护环境质量。 在自然保护区的核心区,禁止从事任何生产建设活动。 在自然保护区的缓冲区,禁止从事除经批准的教学研究活动外的旅游和生产经营活动。 在自然保护区的实验区,禁止从事除必要的科学实验、教学实习、参考观察和符合自然保护区规划的旅游以及驯化、繁殖珍稀濒危野生动植物等活动外的其他生产建设活动。 风景名胜区应当控制人工景观建设,保证服务设施和建设项目与自然景观相协调,不得破坏景观、污染环境。 禁止在风景名胜区内设立各类开发区,禁止在核心景区建设宾馆、招待所、培训中心、疗养院以及与风景名胜资源保护无关的其他建筑物;已经建成的无关建筑物,应当按照风景名胜区规划逐步迁出。 大型电磁辐射发射设施周围拟不得建住宅、学校 在《修订草案》中拟定,在集中使用大型电磁辐射发射设施或高频设备的周围,按照环境保护和城乡规划要求划定的规划限制区内,不得修建居民住宅、学校和幼儿园等建筑。 从事电磁辐射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应当定期检查电磁辐射设备及其环境保护设施的性能,及时发现隐患并及时采取补救措施。 在处罚中,《修订草案》中拟定,饮食服务业经营者未按照规定设置油烟净化设施的,由城市综合管理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业整治。 服装干洗和机动车维修等项目未按照规定设置异味或者废气处理装置的,由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一万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业整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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