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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年06月28日07:05 正义网-检察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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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最近一个做律师的同学遇到一个窝火事儿:受委托为一个犯罪嫌疑人辩护,正尽职工作呢,嫌疑人家属突然发火了:取保候审办不成就算了,让你安排一次家属和办案部门负责人吃饭都不成?我们怎么会聘你这种笨蛋律师?还是解除合同算了。

  这样的事想必很多律师遇到过,很多人都疑惑:是律师做错了什么吗?这个疑惑来源于一个基础问题:当事人为什么要请律师?换句话说,律师是做什么的?

  律师是做什么的?律师法说得很清楚:首要任务是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以一个刑事案件侦查阶段为例,侦查机关立案调查,对嫌疑人采取刑事强制措施,搜集与案件有关的各种证据。侦查机关代表的是国家,使用的是公权,办案人员并无私利和恩怨,有个人因素牵涉到案件的还得回避。所以从理论上讲,侦查机关在办案中也会维护犯罪嫌疑人的合法利益,法律也这样明文要求,比如有罪、罪重的证据和无罪、罪轻的证据要一样收集,不允许刑讯逼供等。但囿于职能、角度、警力、精力和工作重心等因素,侦查机关在工作中对犯罪嫌疑人的合法利益的保护难免会有疏漏的地方,这时候就需要律师这样的角色,利用自己的专业知识,专门为嫌疑人提供法律服务,告知其权利和义务,代理他进行申辩和申诉。在法庭审判阶段这个作用更加明显:针对控方提出的建议和证据一一进行抗辩,提出合理怀疑,提交相反证据,为法庭还原事实提供多方角度,在法律适用上有理有据地提出无罪、罪轻的意见。以前无数案件的结果也证明了律师成功辩护不可替代的作用。也就是说:在我们目前的法律体系下,从大方向看,公检法和律师的工作任务是相同的,都是为了确保法律的正确实施,但彼此侧重点有所不同,律师扮演的重要角色,是无法替代的。

  但一些犯罪嫌疑人聘请律师更多不是基于合法权益这点,或者说不限于合法权益,而是希望获得合法利益之外的额外的非法利益,比如应该判死刑的,想判无期;罪行严重不符合取保候审条件的,想取保候审;想把主犯改成从犯,从犯改成不起诉等。想获得这些非法利益就需要非法手段,需要和办案部门关键人员在黑暗中建立沟通渠道。他们表面上聘请律师,内心其实是希望聘请一个讼棍或掮客,懂不懂法律不要紧,关键是要认识人,能和大人物或关键人物搭上话,能帮忙把钱花出去,花出去的钱能听到响声。从这点出发,那些有特殊背景的律师,比如刚从权力部门高位上辞职,或者某领导的亲属,就特别受到青睐,当事人想当然地认为只要我花了律师费,这些人就会提供专业法律帮助以外的额外“帮助”,哪怕是危及律师本人的犯罪行为,律师也会毫无保留地赴汤蹈火:不就是钱的事儿吗?我可以多给钱。

  现实中不排除有个别律师会充分使用这个背景,暗示甚至明示当事人自己在非法利益方面的巨大能量,以此作为筹码获得案源,获得额外的经济利益。但绝大部分律师还是会恪守底线,坚守着法律人的自尊。即使不谈大道理,至少有一点是很容易理解的:在需要办理无数案件的漫漫一生,谁也不想冒险为了其中一个案件就让自己的职业生涯戛然而止。国法无情,作为专业人士的律师对此体会更深刻。

  所以,对于律师来讲,饭要吃,但吃的是干净饭;钱要挣,但挣的是技术钱。不违法失操守,不卖身丧自尊,这是立身之本,平安之源。

  (作者系公务员)

责任编辑:张建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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