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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年07月04日09:34 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网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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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承租的房屋被拆迁,前期预交的房租和租金房东却不退了,郑州的李胜某就遇到了这样的烦心事。为给自己讨个说法,他将房主刘某告到了法院。2017年7月3日,郑州市惠济区人民法院对这起租赁合同纠纷作出一审判决,判令房主刘某退还李胜某房租及押金共计人民币11万余元。

    现年43岁的李胜某在郑州从事汽车配件批发生意。2014年1月起,他开始租赁刘某的门面房。当年2月,两人签订了《租赁合同》,约定每月租金1万3千余元,房租一年一交。2015年1月,李胜某向刘某预付了当年全年租金及押金。

    然而就在2015年3月,由于政府重大工程建设需要,刘某的门面被列入拆迁范围。李胜某也在当月底前从该门面房中搬迁完毕。

    为讨要预付的租金及押金,李胜某在多次协商未果后,将刘某告上了法庭,请求判令其退还原告仓库租金和押金共计11万余元,并承担案件诉讼费用。

    “门面房都被拆了一年多了,除了一开始给的两万,就再没退我钱,”李胜某表示,接到拆迁通知后,自己就多次找到刘某协商要求归还剩余房租和押金,但始终无果。

    “我已经付过一部分了,也从没说过不退钱。”法庭上,刘某表示,李胜某所述虽然是事实,但是因为李胜某没有按照规定搬迁完毕,给自己也造成了损失,因此不能退款。

    “合同上写着,如果搬迁要提前一个月通知我们。实际他在截止期10天前才通知。”李胜某说,刘某延迟通知,是为了多获得补偿款。

    对此,刘某辩称:“那是我的事。别的租客都可以搬完,为什么你没有搬迁完。”

    惠济法院经审理后认为,原告李胜某与被告刘某签订了《租赁合同》,系双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合法有效,对双方当事人均具有约束力。协议书签订后,刘某将门面租给李胜某经营,因政府工程建设需要门面房被拆迁,且原告也搬离厂房,该合同应认定为依法提前解除,被告刘某应向原告李胜某退还租金及押金,扣除被告已经退还的2万元,被告刘某仍需向原告李胜某退还租金、押金共计11万余元。遂依照相关法律规定,做出了上述判决。

    【提醒】

    由于房屋租赁合同属于持续性合同,通常合同双方都会约定几个月至几年的租赁期,但在房屋租赁合同实际履行过程中受市场租金行情变化、承租人居住或经营需求变化等情况影响,租赁合同提前解除的现象屡有发生,由此所引发的纠纷也不在少数。为此,提醒房主及租户一定要签订书面的租赁合同,且在合同中对于租赁方式、租赁时间、租金支付方式、一方违约时责任承担、押金返还情形等进行清楚明确的规定。如发生纠纷,要注意及时保存相关证据,减少损失发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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