绘图:简仁山 |
近期,东莞市国家税务局稽查局查实东莞市新博精密模具塑胶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新博公司)接受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一案,新博公司被追缴税款并处以罚款金额合计145.16万元,最终自尝虚开苦果。
新博公司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主要产销模具、塑料制品、金属制品,并享受小型微利企业减免税收优惠。2016年初,东莞稽查局在检查辖区内东莞某电子科技公司时,发现该电子科技公司开具了17份增值税专用发票给新博公司,并将相关发票明确定性为虚开发票。根据这一线索,东莞稽查局对新博公司2015年1月到2016年2月的涉税情况进行了立案检查。
检查人员对新博公司相关稽查所属期间的生产经营情况进行了检查,并重点关注其与东莞某电子科技公司的交易内容。初次交锋时,检查人员就新博公司所涉接受虚开发票对应的业务对公司负责人杜某进行了询问调查,杜某表示新博公司与东莞某电子科技公司的交易往来确是真实交易,并无虚假之处。检查人员并未被此说法所蒙蔽,而是要求杜某详实介绍该批增值税专用发票取得的具体过程,并迅速对杜某提及的相关人员分别进行进一步的询问了解。经过分别询问,相互印证之下案情逐渐清晰:新博公司向深圳某贸易有限公司购买铜材、塑胶粒等原材料,但深圳公司并未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反而鼓动新博公司负责人杜某与东莞某电子科技公司签订采购订单,由该电子科技公司开具发票,同时伪造了该笔交易相关凭证资料。
自此,新博公司接受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一案水落石出。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共追缴新博公司税款72.58万元,并处一倍罚款。新博公司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已涉嫌犯罪,该案已移送公安机关进一步查处。
■专家点评
本案新博公司接受的发票为代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代开是虚开的一种类型,最高人民法院1996年发布的《关于适用〈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惩治虚开、伪造和非法出售增值税专用发票犯罪的决定〉的若干问题的解释》中规定,“进行了实际经营活动,但让他人为自己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属于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
本案即属于此种违法行为,新博公司向深圳某贸易有限公司购买材料后,由东莞某电子科技公司代开发票。深圳某贸易有限公司取得销售收入后,由于没有开具发票,没有申报缴纳相关增值税,而东莞某电子科技公司代开发票后,又通过取得虚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抵扣其所代开票的税款,也没有缴纳相应税款,因而破坏了国家增值税专用发票管理秩序,应当以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论处。
责任编辑:张建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