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享
2017年08月21日06:41 正义网-检察日报

分享

  当前,电信诈骗、洗钱犯罪等频发,很多犯罪团伙利用购买他人银行卡转移赃款,因持卡人与使用人脱节,侦查机关即使对涉案银行卡账户予以监控,追踪到了资金走向,仍无法追踪到使用人,导致案件突破陷入僵局。针对银行卡倒卖人利用控制他人进行银行卡买卖的犯罪行为,应当准确理解刑法中的“非法持有”,可认定为非法持有他人信用卡,构成妨害信用卡管理罪。

  储蓄卡、银行卡属于“信用卡”。刑法规定的“信用卡”,是指商业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发行的具有消费支付、信用贷款、转账结算、存取现金等全部功能或者部分功能的电子支付卡。借记银行卡具有消费支付、转账结算、存取现金的功能,属于刑法意义上的信用卡。

  收购他人自愿出售的信用卡成立“非法持有”。根据《信用卡业务管理办法》第36条规定,信用卡仅限于合法持卡人本人使用,不得出租或转借信用卡及其账户。据此,出售信用卡更是不被允许,即使收购的是他人自愿出售的真实信用卡,由于出售行为的不合法,收购人无法取得合法持有依据,不影响“非法持有”的认定。

  “非法持有”不限于物理接触上的“持有”。刑法对于“非法持有”要求应当不局限于物理接触上的“持有”,而是可以通过“实际控制”进行持有。如毒品、枪支等刑法禁止持有的物品,在行为人住所等其享有实际控制权的场所被查扣,即便行为人未对该物品有身体上的物理接触,仍可认定行为人的持有行为。

  “曾经持有”可成立“非法持有”。在收购、转卖银行卡的过程中,行为人往往仅是“曾经持有”信用卡而非“现实持有”,即案发时行为人已通过倒卖出售将曾经持有的信用卡转移至他人处,未能当场缴获涉案信用卡。司法实践中,大量持有型犯罪都难以做到人赃俱获,但行为人的持有行为如有确实证据充分证明已实行,即已实现该行为的社会危害性,不影响“非法持有”的认定。

  收购他人银行卡倒卖销售行为的危害性评价。根据刑法第177条之一第2款规定,“窃取、收买、非法提供信用卡信息罪”中只需窃取、收买或者非法提供1条有效信用卡信息即可构成犯罪,作为承载信用卡信息的实物载体,收购倒卖多张银行卡同样应评价为犯罪行为。

  (作者单位: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检察院)

相关阅读

领导没大格局,团队定一塌糊涂

跟格局小的人打交道,就像被缩骨伞夹住脑袋一样不痛快。

特朗普上任两周签8条行政命令

号外号外,特朗普又出行政命令啦!行政命令有多强,买不了吃亏,买不了上当,是XX你就坚持60秒!

解读《西游记》官场文化

吴承恩的人生经历,决定了《西游记》背后必然影射着中国特色的官场文化。

村民为何自掏腰包改造小镇?

没有石油的生活,可能比如今这种依赖石油的生活更加有趣和充实。

  • 南京南站猥亵事件风波后犹有暗涌?
  • 亲历:巴塞罗那恐袭第三天
  • 英国第一任女首相凄凉的晚年
  • 小说:由蜗牛的死亡事件引发的后来
  • 天了噜!史上最烧钱的电影竟然是它?
  • 真可怜,你年纪轻轻却成了无趣的中年人
  • 德国"九寨沟":人间仙境国王湖(图)
  • 新浪首页 我要评论 分享文章 回到顶部
    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