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法院网讯 湖南省嘉禾县人民医院项目办主任李某军、嘉禾县人民医院党总支副书记、纪检员李某峰利用职务便利,非法收受他人财物,最终难逃法律制裁。近日,嘉禾县人民法院以受贿罪判处被告人李某军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十万元,判处被告人李某锋有期徒刑三年。
2011年12月至2015年1月,被告人李某军利用其担任嘉禾县人民医院项目办主任的职务便利,为朱某合作的长沙市华通电梯有限公司在嘉禾县人民医院病床电梯销售合同的招投标、设备等款项的拨付方面提供帮助。为此,李某军于2011年12月至2015年1月,三次收受朱某为感谢而给予的钱款共计人民币12万元。
2012年11月至2014年2月,被告人李某军利用其担任嘉禾县人民医院项目办主任的职务便利,被告人李某锋利用其担任嘉禾县人民医院党总支副书记、纪检员监管项目建设的职务便利,为叶某、陈某合作的四川空分医用工程有限公司和湖南辉煌医疗器械有限公司在嘉禾县人民医院住院大楼洁净手术室及ICU净化系统工程、配套医疗器械采购项目的招投标、工程和设备款拨付等方面提供帮助。为此,2013年8月至2014年2月,李某军、李某锋通过转账的方式收受叶某为感谢而给予的钱款,其中李某军收受钱款共计人民币18万元,李某锋收受钱款共计人民币20万元。
2013年8月至2014年7月,被告人李某军利用其担任嘉禾县人民医院总务股股长兼项目办主任的职务便利,为罗某、李某华等人合作的宜章昊天建设有限公司在嘉禾县人民医院新住院大楼工程款拨付中提供帮助。为此,2013年8月13日和2014年7月18日,李某军两次收受罗某等人为感谢而给予的钱款共计人民币20万元。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李某军作为国有事业单位中从事公务的人员,被告人李某锋作为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便利,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李某军、李某锋的行为均已构成受贿罪,均应予惩处。李某军受贿数额50万元,李某锋受贿数额20万元,受贿数额均为巨大。李某军自动投案,如实供述犯罪事实,有自首情节,且能积极退赃、自愿缴纳罚金,认罪态度较好,可从轻处罚。经审查,李某军符合适用缓刑条件,可依法适用缓刑。故法院作出如上判决。
2011年12月至2015年1月,被告人李某军利用其担任嘉禾县人民医院项目办主任的职务便利,为朱某合作的长沙市华通电梯有限公司在嘉禾县人民医院病床电梯销售合同的招投标、设备等款项的拨付方面提供帮助。为此,李某军于2011年12月至2015年1月,三次收受朱某为感谢而给予的钱款共计人民币12万元。
2012年11月至2014年2月,被告人李某军利用其担任嘉禾县人民医院项目办主任的职务便利,被告人李某锋利用其担任嘉禾县人民医院党总支副书记、纪检员监管项目建设的职务便利,为叶某、陈某合作的四川空分医用工程有限公司和湖南辉煌医疗器械有限公司在嘉禾县人民医院住院大楼洁净手术室及ICU净化系统工程、配套医疗器械采购项目的招投标、工程和设备款拨付等方面提供帮助。为此,2013年8月至2014年2月,李某军、李某锋通过转账的方式收受叶某为感谢而给予的钱款,其中李某军收受钱款共计人民币18万元,李某锋收受钱款共计人民币20万元。
2013年8月至2014年7月,被告人李某军利用其担任嘉禾县人民医院总务股股长兼项目办主任的职务便利,为罗某、李某华等人合作的宜章昊天建设有限公司在嘉禾县人民医院新住院大楼工程款拨付中提供帮助。为此,2013年8月13日和2014年7月18日,李某军两次收受罗某等人为感谢而给予的钱款共计人民币20万元。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李某军作为国有事业单位中从事公务的人员,被告人李某锋作为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便利,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李某军、李某锋的行为均已构成受贿罪,均应予惩处。李某军受贿数额50万元,李某锋受贿数额20万元,受贿数额均为巨大。李某军自动投案,如实供述犯罪事实,有自首情节,且能积极退赃、自愿缴纳罚金,认罪态度较好,可从轻处罚。经审查,李某军符合适用缓刑条件,可依法适用缓刑。故法院作出如上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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