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法院网讯 近日,湖南省宁远县人民法院审理一起多次盗窃豪车反光镜的案件,以盗窃罪判决被告人陈某某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被告人李某甲犯盗窃罪,判处拘役四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
2017年3月6日晚上,被告人陈某某向李某甲、石某某、李某乙提出晚上一起去偷车辆反光镜片换钱,李某甲、石某某、李某乙同意了陈某某的提议。3月7日凌晨,李某乙将自己的一辆无牌黑色女式摩托车供给陈某某、李某甲、石某某。陈某某、李某甲、石某某驾驶该摩托车窜至宁远县交警大队一中队旁边的巷子,由李某甲负责驾车,石某某负责望风,陈某某负责将杨某某停放在附近的一辆红色奥迪越野车反光镜盗走;接着三人窜至宁远县舜陵镇水市路,由李某甲负责驾车,石某某负责望风,陈某某负责将欧阳某某停放在路边的凯迪拉克小轿车反光镜盗走;后三人又窜至宁远县某十字路口,用同样的方式将张某某停放在附近的奥迪越野车的一个反光镜盗走;接着三人又窜至宁远县文庙广场对面某店铺门口,又以同样的方式将周某某停放在附近的一辆奥迪Q7车的左边反光镜片盗走。经鉴定,被盗四块反光镜价值人民币18400元。
法院认为,被告人陈某某、李某甲、李某乙,石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四被告人的行为已构成盗窃罪。被告人陈某某、李某甲、李某乙、石某某归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在庭审中能够当庭认罪,认罪态度较好,对四被告人依法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陈某某在盗窃共同犯罪中起了主要作用,系主犯;被告人李某甲、李某乙、石某某在盗窃共同犯罪中起辅助作用,系从犯,依法应当从轻、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案发后被盗物品全部归还了被害人,未给被害人造成损失,取得了谅解,对四被告人可酌情从轻处罚。法院考虑陈某某犯罪时刚满十八周岁,从教育出发,给其改过自新的机会,加上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故对其适用缓刑。被告人李某甲直接参与了盗窃,犯罪情节相对于李某乙、石某某较为严重,但是鉴于其确有悔改表现,对其适用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故对其适用缓刑。被告人李某乙在该案中只提供了交通工具,并没有直接参与盗窃,犯罪情节轻微。被告人石某某虽然参与了盗窃,但犯罪情节轻微,且石某某还是在校学生,故本着惩罚为辅、教育为主的方针,对被告人李某乙、石某某适用免刑处罚,并责令其家长对其严加管教,劝其改过自新,回归社会。遂作出以上判决。
2017年3月6日晚上,被告人陈某某向李某甲、石某某、李某乙提出晚上一起去偷车辆反光镜片换钱,李某甲、石某某、李某乙同意了陈某某的提议。3月7日凌晨,李某乙将自己的一辆无牌黑色女式摩托车供给陈某某、李某甲、石某某。陈某某、李某甲、石某某驾驶该摩托车窜至宁远县交警大队一中队旁边的巷子,由李某甲负责驾车,石某某负责望风,陈某某负责将杨某某停放在附近的一辆红色奥迪越野车反光镜盗走;接着三人窜至宁远县舜陵镇水市路,由李某甲负责驾车,石某某负责望风,陈某某负责将欧阳某某停放在路边的凯迪拉克小轿车反光镜盗走;后三人又窜至宁远县某十字路口,用同样的方式将张某某停放在附近的奥迪越野车的一个反光镜盗走;接着三人又窜至宁远县文庙广场对面某店铺门口,又以同样的方式将周某某停放在附近的一辆奥迪Q7车的左边反光镜片盗走。经鉴定,被盗四块反光镜价值人民币18400元。
法院认为,被告人陈某某、李某甲、李某乙,石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四被告人的行为已构成盗窃罪。被告人陈某某、李某甲、李某乙、石某某归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在庭审中能够当庭认罪,认罪态度较好,对四被告人依法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陈某某在盗窃共同犯罪中起了主要作用,系主犯;被告人李某甲、李某乙、石某某在盗窃共同犯罪中起辅助作用,系从犯,依法应当从轻、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案发后被盗物品全部归还了被害人,未给被害人造成损失,取得了谅解,对四被告人可酌情从轻处罚。法院考虑陈某某犯罪时刚满十八周岁,从教育出发,给其改过自新的机会,加上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故对其适用缓刑。被告人李某甲直接参与了盗窃,犯罪情节相对于李某乙、石某某较为严重,但是鉴于其确有悔改表现,对其适用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故对其适用缓刑。被告人李某乙在该案中只提供了交通工具,并没有直接参与盗窃,犯罪情节轻微。被告人石某某虽然参与了盗窃,但犯罪情节轻微,且石某某还是在校学生,故本着惩罚为辅、教育为主的方针,对被告人李某乙、石某某适用免刑处罚,并责令其家长对其严加管教,劝其改过自新,回归社会。遂作出以上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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