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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年09月18日09:04 中国青年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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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

备受瞩目的国家司法考试前天正式开考。考试第一天刚刚结束,众多考生就已被题目逼疯,直呼“太难”。看一看这些流着泪的吐槽,围观群众只能表示:果然不简单......(转载自微信公众号青团子ID:qingtuanzi1108)


国家统一的司法考试在持续了16年之后终于要在今年收官了,从明年开始,这一考试就要变成“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考试”。


考生们,你们觉得今年的司考放水了吗?

考生:我觉得放了,开水。



 答题全靠一身正气 


据前方考生实时报道

今年的题又难到哭都哭不出来

答题靠的全是一身正气


卷一懒政干部孙连城

卷二小伙误烧大风厂

在《人民的名义》里

我们见识到了冰箱藏钱


现在我们发现了更强的操作

那就是

把钱藏到抽油烟机里



丙为报复周某

花了5000元的路费

把周某12岁的儿子带到外地

以2000元的价格卖了

周某:???



如果你觉得

出题人就是在故意刁难你

那你就错了

因为他们连自己人

都不放过



 考官你听我说 















 往年精彩回顾 

最让人崩溃的,是“与时俱进”的考试题目,让你防不胜防。下面团子君就为大家盘点一下往年的奇葩考题,一起大开眼界!


 反转太快来不及反应 



(2015年司考卷二)甲以杀人故意放毒蛇咬乙,后见乙痛苦不堪,心生悔意,便开车送乙前往医院。途中等红灯时,乙声称其实自己一直想死,突然跳车逃走,三小时后死亡。后查明,只要当时送医院就不会死亡。关于本案,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


A.甲不对乙的死亡负责,成立犯罪中止

B.甲未能有效防止死亡结果发生,成立犯罪既遂

C.死亡结果不能归责于甲的行为,甲成立犯罪未遂

D.甲未能阻止乙跳车逃走,应以不作为的故意杀人罪论处


(乙声称其实自己一直想死,一直想死……直想死……想死……死……)



 甲乙恩怨何时了 


(2015年司考卷二)甲以伤害故意砍乙两刀,随即心生杀意又砍两刀,但四刀中只有一刀砍中乙并致其死亡,且无法查明由前后四刀中的哪一刀造成死亡。关于本案,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


A.不管是哪一刀造成致命伤,都应认定为一个故意杀人罪既遂

B.不管是哪一刀造成致命伤,只能分别认定为故意伤害罪既遂与故意杀人罪未遂

C.根据日常生活经验,应推定是后两刀中的一刀造成致命伤,故应认定为故意伤害罪未遂与故意杀人罪既遂

D.根据存疑时有利于被告人的原则,虽可分别认定为故意伤害罪未遂与故意杀人罪未遂,但杀人与伤害不是对立关系,故可按故意伤害(致死)罪处理本案


(出题人你到底要闹哪样!)



 虚假的甲乙丙丁情 



(2015年司考卷二)甲在乙骑摩托车必经的偏僻路段精心设置路障,欲让乙摔死。丙得知甲的杀人计划后,诱骗仇人丁骑车经过该路段,丁果真摔死。关于本案,下列哪些选项是正确的?


A.甲的行为和丁死亡之间有因果关系,甲有罪

B.甲的行为属对象错误,构成故意杀人罪既遂

C.丙对自己的行为无认识错误,构成故意杀人罪既遂

D.丙利用甲的行为造成丁死亡,可能成立间接正犯


(……老丁,你死的好冤!)



 抢劫引发的命案 


(2015年司考卷二)李某乘正在遛狗的老妇人王某不备,抢下王某装有4000元现金的手包就跑。王某让名贵的宠物狗追咬李某。李某见状在距王某50米处转身将狗踢死后逃离。王某眼见一切,因激愤致心脏病发作而亡。关于本案,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


A.李某将狗踢死,属事后抢劫中的暴力行为

B.李某将狗踢死,属对王某以暴力相威胁

C.李某的行为满足事后抢劫的当场性要件

D.对李某的行为应整体上评价为抢劫罪


(好一个爱狗如命的老婆婆!)



年度送命题




(2015年司考卷二)关于不作为犯罪,下列哪些选项是正确的?( )

A.儿童在公共游泳池溺水时,其父甲、救生员乙均故意不救助。甲、乙均成立不作为犯罪

B.在离婚诉讼期间,丈夫误认为自己无义务救助落水的妻子,致妻子溺水身亡的,成立过失的不作为犯罪

C.甲在火灾之际,能救出母亲,但为救出女友而未救出母亲。如无排除犯罪的事由,甲构成不作为犯罪

D.甲向乙的咖啡投毒,看到乙喝了几口后将咖啡递给丙,因担心罪行败露,甲未阻止丙喝咖啡,导致乙、丙均死亡。甲对乙是作为犯罪,对丙是不作为犯罪

  

(问题又被抛回来了…)



你敢说这是真的吗?



(2008年司考卷二)甲趁在路上行走的妇女乙不注意之际,将乙价值12000元的项链一把抓走,然后逃跑。跑了50米之后,甲以为乙的项链根本不值钱,就转身回来,跑到乙跟前,打了乙两耳光,并说:“出来混,也不知道戴条好项链。”然后将项链扔给乙。


问:项链都还了,算不算犯法?


答:第一,甲是趁乙不注意时抢走项链,且跑出50米(可认定为脱离被害人控制),成立抢夺罪既遂;第二,甲返回把项链扔回给乙并扇了两巴掌,从主观上分析,甲已经没有抢夺的故意,只有伤害的故意,故而该行为成立故意伤害罪;第三,上述甲的两个行为的主观方面不同,成立两罪,且不属于竞合的情况,故而应当采用数罪并罚原则(具体量刑还应考虑到乙被扇后的伤情)


(项链:好了都是我的错!)



人在家中院,锄头天上来



(2010年司考卷二)甲与乙因情生仇。一日黄昏,甲持锄头路过乙家院子,见自己妻子正在院内与一男子说话,以为是乙举锄就打,对方重伤倒地后遂发现是乙哥哥。“甲心想,打伤乙哥哥也算解恨。”


问:甲犯了什么罪?


答:甲的行为属于对象认识错误。但甲基于伤害乙的故意,伤害了乙的哥哥,所以甲不成立对乙的故意犯罪,但对乙的哥哥成立过失伤害罪(致人重伤)。


(哥哥:我今天就不该来。)



戏精甲乙丙公园追逐案


(2015年司考卷二)甲在公园游玩时遇见仇人胡某,顿生杀死胡某的念头,便欺骗随行的朋友乙、丙说:“我们追逐胡某,让他出洋相。”三人捡起木棒追逐胡某,致公园秩序严重混乱。将胡某追到公园后门偏僻处后,乙、丙因故离开。随后甲追上胡某,用木棒重击其头部,致其死亡。关于本案,下列哪些选项是正确的?


A.甲触犯故意杀人罪与寻衅滋事罪

B.乙、丙的追逐行为是否构成寻衅滋事罪,与该行为能否产生救助胡某的义务是不同的问题

C.乙、丙的追逐行为使胡某处于孤立无援的境地,但无法预见甲会杀害胡某,不成立过失致人死亡罪

D.乙、丙属寻衅滋事致人死亡,应从重处罚


(追到偏僻处就“因故”离开?我觉得有问题。)



据司法局相关工作人员称,这些题目很多都源自真实发生过的案例(…),虽然看似雷人,但都有法律条款上的考点。


另外,有大神总结司考的高分秘籍就是……不要深究,千万不要深究!!!


最后,赠送一个号称“司考终结者”的史诗级考题↓↓↓





 等等,那我们呢? 


今年是国家司法考试收官之年,明年起该考试将调整为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考试,非全日制、非法本的学生将无资格参加考试。但是,有些人突然按捺不住了:那我们呢?


/ 教师 /


/ 会计 /


/ 勇气 / 

其实,资格证书不管有没有限制,都不是决定你专业素养的根本因素。即便全天下的人都可以去考取教师资格证、会计注册证,你自己的实力也不会受此影响而发生根本性的改变,所以好好学习才是王道!


最后还是预祝参加司法考试的各位取得一个好成绩啦~



中国青年报·中青在线出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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