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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年09月22日06:29 南方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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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近年来,深圳完成了一系列国家和省赋予的司法改革试点任务。图为前海法院开庭现场。新华社图片

    “全国每10件知识产权案件中,约有1件在深圳收结”。日前公布的2016年度深圳法院知识产权司法保护白皮书展示了一组数据,过去1年来,深圳法院知识产权案件呈现爆发式增长,其中各方当事人住所均不在深圳却选择在深圳法院起诉的案件,仅深圳市中院就受理超过300件。

    境内外企业倾向于选择深圳法院作为管辖法院,表明深圳法院已经成为了知识产权争议解决的优选地,也成为深圳创新发展的竞争力之一。

    这种司法质效的提升源于司法改革的推动。作为改革先锋城市,深圳已在新一轮法治建设的历史命题下开始先行探索,为国家的顶层设计提供实践依据。司法人员分类管理、司法责任制、司法人员职业保障、人财物统一管理……近年来,深圳孜孜以求完成一系列国家和省赋予的司法改革试点任务,在“一流法治城市”建设的基础上,加快打造“法治中国示范城市”,为全国司法体制改革探索“深圳经验”。

    在此轮司法改革中,深圳探索出一条“高层引导、基层先行、省市合力”的独特路径。“各级层面对改革的包容、认同和推进成为最为宝贵的改革经验”,深圳大学法学院副院长曾月英认为,在法治中国的全新征途上,正需要这类地方改革的“支点”撬动整个法治建设的深入迈进。“深圳的司法改革举措就恰恰起到了这个‘支点’的作用!”

    不以行政级别定待遇院长庭长带头办案

    “现在,很多同行不再像以前那样看重自己是处级法官还是科级法官。”深圳市罗湖区法院行政庭庭长郑有培深刻感受到法官职业化改革以来的变化,“这是一个‘指挥棒’,深圳的法官们把主要的精力放在好好判案上,提高审判质量,提升自己的业务能力和声誉。”

    2014年,郑有培是罗湖法院民事一庭的副庭长,深圳法官职业化改革3年后,他成长为该院行政庭庭长。

    像郑有培一样的深圳一线法官在近年来都感受到改革的变化。早在2012年4月,深圳盐田区人民法院在全国率先推动新一轮法院人员分类管理和法官职业化改革。改革从系统方案入手,将工作人员划分为法官、审判辅助人员和司法行政人员,并对各类人员实行不同的管理制度。

    2年后,这项改革开始全市推广。深圳将司法工作人员分为法官检察官、司法辅助人员与司法行政人员三大职系。打破以前法院、检察院以行政级别确定法官待遇的做法,法官、检察官不再走“官道”晋升:深圳启动法官、检察官的职务序列套改工作,确立从五级法官、检察官到一级高级法官、检察官9个等级,同步构建单独职务序列和薪酬体系。

    “基层探索,高层引导”成为深圳司法改革中闯出的一条独特路径。

    “深圳司法改革从实践到方案,从方案配套到若干项制度的同步推进,做得非常扎实。”深圳大学法学院副院长曾月英如此评价。

    在推进司法人员分类管理、司法人员职业保障改革的过程中,中央的员额比例要求下达后,深圳克服调整阵痛,于2016年完成首批中央员额入额工作(法官、检察官)。

    入额人员有严格准入、有序缓入、坚决禁入“三道门槛”。突出的重点在于,入额法官检察官必须在一线办案,员额统筹方面向基层倾斜。

    从数据上看,省法院核拨深圳首批员额中基层法院占比近八成,省检察院核拨深圳首批员额中基层检察院占比超七成。在深圳法院,入额的院庭长带头办案,去年深圳法院院庭长承办案件超过8.7万件,占结案总数约三成。

    改革提升司法质效。深圳检察院审查逮捕案件办结时间平均缩短0.2天,审查起诉案件办结时间平均缩短11天。2014年深圳法院结案数是20.7万件,2016年上升到27.7万件,增幅超三成。

    创新权力运行机制“谁审判谁负责”

    “谁审判谁负责”,让法官对法律负责是此轮司法改革的核心。2012年起,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检察院推行“审判长负责制”“检察官办案责任制”,率先启动司法权力运行机制改革。

    新型审判权运行机制与司法责任制改革在深圳一体推进,全面确立法官与合议庭独立办案机制。

    “法院建立权力清单,厘清了审判权、审判管理权和审判监督权的边界,明确院庭长监督管理的范围和方式,确保‘放权不放任’。”深圳法院相关负责人说。对于院庭长未参加合议审理的案件,99.8%的裁判文书由独任法官或合议庭直接签发。同时法院建立权威中立的案件评查制度,评查结果作为责任追究的依据。

    构建新型办案组织,解决权力运行问题。深圳中院采取“1名审判长+2名普通法官+2名法官助理”的模式,设置了79个合议庭。基层法院采取“1名审判长+2名普通法官+N名审判辅助人员”和“1名法官+N名审判辅助人员”模式。

    在深圳检察机关,根据检察权的不同属性,检察院对改革初期的主任检察官办案组织进行了调整完善。在司法属性较强的公诉、侦查监督部门实行检察官独任制;在行政属性较强的职务犯罪侦查部门实行行政审批制;在监督属性较强的民事行政检察、刑事申诉检察等部门实行集体决定制。

    检察官权力清单也相应制定出台,深圳检察机关系统梳理检察委员会委员、检察长(含副检察长)、检察官的1003项权力,其中授予检察官的职权占权力清单的53%,将原属于检察委员会、检察长行使的34项职权下放给检察官,检察委员会审议案件数量下降22.9%,检察长、副检察长审批案件下降40%以上。

    尤其值得一提的是,深圳检察院在改革中先后制定了检察官考核、案件质量评查、检察官惩戒、错案责任追究等一系列制度,以信息化手段将检察人员责任追究与绩效考核相关联,形成流程监控、纪检监察、质量考评“三位一体”的管理监督评价体系,真正做到“有权必有责、失责必追究”。

    深圳司法改革亮点

    强化员额管理:中央的员额比例要求下达后,深圳克服调整阵痛,于2016年完成首批中央员额入额工作。

    创新办案组织:深圳中院采取“1名审判长+2名普通法官+2名法官助理”的模式,设置了79个固定合议庭。

    建立权力清单:深圳检察机关制定《深圳市人民检察院检察官职权划分暂行规定(试行)》,详细梳理1003项权力,超过五成是授予检察官的职权。

    打造数据系统:2012年,深圳市检察院案件管理系统全国推广。这套系统运行10多年来,深圳检察机关已经累积40万件案件的数据。迄今为止,已经对21万余件案件进行了风险研判,对可能存在风险的14980件案件作了预警提示,其中1851件案件为一级风险提示。

    提升司法质效:深圳法院结案数从2014年的20.7万件上升到2016年的27.7万件,增幅达33.7%。检察院审查逮捕案件办结时间平均缩短0.2天,审查起诉案件办结时间平均缩短11天。

    ■观点

    改革合力铸就深圳样本

    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专职委员胡云腾曾对深圳司法改革如此评价:“从我了解的情况看,有些改革举措,深圳司法机关已经进行过探索,有的已经具备良好基础,有的实施起来相对容易。有的司法改革举措在别的地方可能是难以‘啃’下来的‘硬骨头’,但在深圳实施已经没有障碍。”

    梳理近年来的深圳司法改革路径可见,深圳改革举措与中央精神高度契合,为顶层设计担当起“探路先锋”的使命。

    围绕中共十八届四中全会关于保证公正司法的制度设计,结合最高法院“四五”改革纲要部署,深圳改革勇于“破旧立新”。司法人员分类管理、司法责任制、司法人员职业保障、人财物统一管理,四方面改革迈入“深水区”,如今前海法院、前海检察院正在为我国综合性司法改革做出创新探索。

    2012年4月,盐田法院主动请缨,在盐田区委、区政府和深圳市中院的大力支持下,在全国率先开始推动新一轮的法院人员分类管理和法官职业化改革。2012年起,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探索“审判长负责制”,率先启动司法权力运行机制改革。诸多基层改革均为全国首创。

    在曾月英看来,回望深圳基层区院改革,本是为了解决工作中面临的实际矛盾,然而从系统化方案的出台到创新机制的建立,这一改革探索路径无疑为追求司法公正、司法高效的核心理念提供了可贵的经验样本。

    “深圳的改革逐渐作为‘全省模板’在深入推进,地方党委、地方政府非常支持,这就形成一个合力。”曾月英认为,这一合力成果得到顶层认同,铸就了全国司法改革的深圳样本。

    “这一改革路径与中国梦、法治梦、依法治国的理念高度吻合。”曾月英说。南方日报记者 戴晓晓

责任编辑:桂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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