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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年09月23日13:30 每日经济新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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远光灯有多晃眼睛,无论是行人还是司机都知道,基本是就是眼前一片茫然……


司机看行人是这样↓



行人看路是这样↓



司机看来车是这样↓



以往,远光灯使用全凭司机自觉,不过,现在可没这么随意了!


9月22日,四川省宜宾市公安交警支队通报一起交通事故处理结果,这是全省首例因灯光使用导致交通事故发生而担责的案件。


案件通报:四川首例远光灯担责案


22日的通报会上,宜宾市公安交警支队事故大队负责人公布了此案件的视频证据、监控调取情况等材料,交通事故所涉面包车、货车驾驶员,被撞身亡行人的家属等均到场。


通报称:8月20日晚8时50分左右,刘某驾驶车牌为“川QMH9XX”的面包车,从宜宾城区开往翠屏区李庄镇,途经新宜长路11KM+500M处,与童某驾驶的由宋家开往福溪的车牌为“川Q526XX”的货车交会时,面包车与在路中行人曾某某相撞,造成曾某某当场死亡。


▲图片来源:成都商报


事后,宜宾交警部门经过现场勘查、调取资料等认定,刘某夜间驾驶机动车上道路时对道路情况观察不够,操作不当,在事故中承担主要责任;童某夜间驾驶机动车上道路行驶与对向车道会车时使用远光灯影响会车车辆安全行驶,对事故承担次要责任。据警方介绍,此案是四川全省首例因灯光使用导致交通事故发生而担责的案件。夜间会车时,对方车辆使用远光灯已经成为影响道路交通安全的一大公害。希望通过公布此案件向全社会驾驶员倡导:


“为了自身和他人的生命安全,请自觉正确使用远光灯。”


当事司机:远光灯下根本看不清道路


记者在宜宾市交警支队事故大队提供的提取自肇事面包车的行车记录仪视频显示:事发时虽然是夜间,但公路上车辆较多,对面来车既有摩托车,也有小型客车。在事发前10多秒,面包车先后与对向五车顺利会车。此后,对面驶来一辆灯光明显强烈的机动车,造成面包车驾驶室内出现光线障碍,看不清车前路况。当面包车与对向车即将交会时,才发现一名行人出现在车前监控视频中,但驾驶员已反应不及,直接撞了过去。


据面包车驾驶员刘某回忆,当时他正与坐在副驾驶室的朋友聊天,对面来车开着大灯,导致他前方突然出现盲区,根本看不见自己车前的道路。“撞人后我都没有看清撞的什么,一边减速一边问我朋友,他才说我撞的是个人。”事发后,刘某迅速停车报警,并拨打120,但受害人已经当场死亡。


事故调查阶段,交警部门根据刘某提供的行车记录仪,认定“川Q526XX”货车在与刘某会车时,涉嫌没有按规定正确使用远光灯、没有做到文明驾驶,并导致了行人死亡的严重后果。经过大量比对,警方找到了当时驾驶货车的驾驶员童某。面对警方询问,童某承认当时从事发现场经过,但对于是否使用了远光灯,童某表示记不清楚了。


“近光远光,平时很多人也没注意,远近转换在一瞬间,记不清楚很正常。”宜宾交警支队事故中队负责人告诉记者,童某看了面包车上的行车记录仪视频后,也认为夜间错误使用远光灯,对行车安全会构成巨大威胁。


交警取证:当事大货车事发时开着远光灯


宜宾交警事故大队负责人说,为了确证童某驾驶的货车与面包车交会时使用了远光灯,警方在掌握了监控视频的基础上,对事发现场进行了勘察勘验、夜间模拟实验,对涉事货车进行了科学检验,并委托四川正刚机动车司法鉴定所进行司法鉴定,通过一系列复杂的检测,综合证据链得出的结论是货车在事发会车时使用了远光灯,且其错误使用远光灯的行为导致对向车驾驶员产生视觉障碍,与此次事故的发生存在因果关系。


“因此,我们认定货车驾驶员童某所驾驶的车辆在会车过程中其前照灯为远光工作模式。童某没有做到正确使用灯光,没有做到文明驾驶,在此次事故中承担次要责任;面包车承担主要责任。”警方负责人表示,事故责任划分后,货车方、面包车方及受害人曾某某家属均表示认同该责任划分,在法定期限内没有提出异议。


宜宾市交警支队事故大队大队长彭良全希望通过此案例,提醒广大交通参与人,夜间行车时一定要正确使用车灯。“一是在距离道路对向来车150米以外将远光灯改为近光灯;二是夜间跟车行驶,后车距离前车较近时,不要使用远光灯。”彭良全认为,夜间错误使用远光灯,不仅会导致对向车辆驾驶员出现视线障碍,还会导致同向前车驾驶员出现眼疲劳和烦躁心理,严重时会危及行车安全。


彭良全表示,因为错误使用远光灯的行为发生的时间可以很短暂,导致取证困难,很多错误使用远光灯的行为没有受到法律处罚。这个案例证据链条完整、确实充分,具有典型意义,更具有警示意义。


律师说法:错误使用远光灯理应担责


四川方策律师事务所郭刚律师说,因为绝大多数交通事故认定的基础都是“接触说”,故导致很多驾驶员认为比如违规鸣笛、胡乱使用远近光灯等非接触行为一般不会担责。这一事件中交通事故的认定实际是给广大驾驶员提了一个醒,即使非接触的违规驾驶行为,也会被判定担责。


因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四十八条规定,在没有中心隔离设施或者没有中心线的道路上,机动车遇相对方向来车时,应当在150米以外改用近光灯。因此,郭刚律师提醒广大司机,滥用远光灯属于违法行为,因此而引发交通事故的,需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宜宾交警法制部门工作人员告诉记者,夜间行车不按规定使用灯光,按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将被扣1分并罚款50元至100元。“造成严重后果触犯其他法律的,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本文转自成都商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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