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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年10月18日07:26 正义网-检察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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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5日,针对所属继续教育学院文一西路分院发文处分私自报警学生一事,浙江理工大学通过官方微博发布通报称,系自考助学站点某管理人员擅自作的“处分”决定,学校责令继续教育学院彻查此事,要求迅速撤消这份“处分”文件,并追究当事人的责任(10月15日《北京青年报》)。

  “私自报警”,听起来别扭。咋回事?媒体报道,一名学生平时不听老师劝告多次上可疑网站,10月11日晚上网时支付宝账户被骗千元,该同学事后无视班主任及学院领导多次通知警告,私自拨打110报警。不听劝阻上可疑网站被骗,当事学生应为自己的行为负责。学生财产受到损失,学院首先有义务帮助学生依靠警方挽回财产损失,而不是阻碍报警,院方多次警告学生并试图阻止报警,在一定程度上扮演了帮助骗子逃脱的“帮凶”,是一种错误的行为,发生在高校实属不该。

  当自身权益受到不法侵害报警寻求保护,是法律赋予每个公民的权利。这一点,人民警察法写得清清楚楚,人民警察的任务是维护国家安全,维护社会治安秩序,保护公民的人身安全、人身自由和合法财产,保护公共财产,预防、制止和惩治违法犯罪活动。公安部还专门出台《110接处警工作规则》予以明确,规定受理报警的范围包括刑事案件、治安案(事)件……其他需要公安机关处置的与违法犯罪有关的报警。骗子涉嫌违法犯罪,被害人当然有权报警。并且,公安机关一直提倡“有困难,找民警”,这一法治意识已经深入人心,处分学生的分院不该不知。

  从法律程序上看,公民个人受到侵害,无须受到任何约束,不受任何阻碍,即可向包括公安机关在内的有关部门报案。刑事诉讼法第108条第2款规定得很明确,被害人对侵犯其人身、财产权利的犯罪事实或者犯罪嫌疑人,有权向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或者人民法院报案或者控告。由此看,处分“私自报警”学生,与法治相悖。在笔者看来,院方阻碍报警,担心影响学校的声誉,虽有可宽宥之处,但也反映出缺少运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育人治校的理念。

  庆幸的是,文一西路分院的错误决定,经报道后引起浙江理工大学重视,学校及时进行调查核实,责令彻查此事,要求迅速撤消处分文件,并追究当事人的责任。对于浙江理工大学快速、有力的纠错行动应予肯定。

  不过,有关调查认为,处分学生一事系自考助学站点某管理人员在没有请示领导的情况下,擅自作的处分决定。言外之意,处分是管理人员个人行为,与分院无关。但处分文件写明“分院经讨论研究决定,给予×××严重警告处分”,而且加盖了分院公章。既有讨论决定,又有公章,恐怕难说处分决定系“某管理人员”个人所为,希望浙江理工大学深入调查,查明事件真相,依法依规处理。如果确系管理人员个人所为,当事者应当为其不当行为承担责任;反之,莫让个人为分院背黑锅,也莫以此为障眼法糊弄公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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