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通讯员张志勇 杨静) 村干部孔某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挪用公款13.7万元借给他人用于竞标周转。经安徽省宣城市宣州区检察院提起公诉,法院近日以挪用公款罪判处孔某拘役四个月,缓刑六个月。
2015年11月,宣城市宣州区一乡镇人民政府要求某村村民委员会向该村村民收缴2016年度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保险费(以下简称“新农合医保费”),并在指定日期前将收缴的新农合医保费交至政府指定的账户。之后,该村村民委员会进行工作安排,由村干部包片负责收取包片村民的新农合医保费。孔某作为该村村民委员会委员,负责收取其包片村民的新农合医保费。同年11月底,刘某因鱼塘承包竞标需要资金,向孔某借款用于周转。孔某明知刘某借款的用途,仍将其他两位村干部收取的新农合医保费共计10万元取走,及其收取的新农合医保费3.7万元,共计13.7万元于同年12月初借给刘某使用。同月10日,刘某将13.7万元借款归还给孔某,孔某随即将该款转至政府指定的账户。
法院审理认为,孔某身为村民委员会基层组织人员,在协助人民政府从事收缴新型农村医疗保险费的工作中,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挪用公款13.7万元进行营利活动,其行为构成挪用公款罪。综合其犯罪事实及量刑情节和悔罪表现,法院依法作出如上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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