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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年11月04日14:32 央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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微信购物付款后被拉黑

随着电子钱包的普及,现在越来越多的人选择使用微信或者支付宝来买东西,上到几千元的交易,下到块八毛的消费,都可以实现电子支付。而支付方式的电子化,给大家日常购物提供了不少方便。但是,在这个过程中,也存在一些问题,有些人的钱打了水漂。这又是怎么回事儿呢?

9月初上海的蒋女士,在微博上看到有人手里有9月10日上海举办的一个音乐节的票。于是蒋女士在微博上联系到了这位网友。这个网友告诉她,自己手上的票是正规途径的票,绝对保真,还给蒋女士发了自己购票的订单信息,对方表示原本自己打算去看音乐会,但是因为临时有事情,所以打算把票转让。

蒋女士:微博上有个人自称他有票,然后我就加了他微博,让我加他微信。当时因为我买票的心情比较急切,那张票他说包邮900,我没有多想就转了他450的前款。

第二天由于蒋女士自己的行程有变化,因此打算取消交易。但是让她没有想到的是,当她想要联系网友退票的时候,卖票的网友已经把她拉黑,消失的无影无终了。

同样的,湖南岳阳的饶女士,在微信朋友圈看到一家买零食的微商在做活动,只要花128元就能够获得一个超值大礼包,比平时价格优惠了不少。

饶女士:就是128有大礼包,非常多的零食,然后还有两个大公仔,我看到特别划算就买了。

但是当饶女士付了钱等着收货的时候,对方一直没有回应,饶女士再次联系对方时候,发现已经被对方拉入黑名单屏蔽了。

在调查中记者发现,像蒋女士和饶女士这样通过微信购物上当受骗的情况并不是个例。而大多数消费者在发现被骗后,会选择投诉或者举报,但结果往往和预期有一定差距,有些问题得不到满意的答复。很多人只能以花钱买教训这样的结果不了了之。

蒋女士:我在微博,微信,支付宝都进行了投诉和举报,都没有任何作用,三个平台都回复我,说我的信息不能证明他是诈骗。

饶女士:最好是如果被很多人投诉过的微信,就在它的旁边,要提醒一下,就像这个电话一样,骚扰电话也会有标记的,防止更多的人受骗。

微信购物 一旦被骗维权难

在采访中,两位消费者告诉记者,在发现被骗以后,都曾进行过投诉或者举报,但结果并不尽如人意。那么像这样通过微信购物,一旦侵害了消费者的权益,应该如何维权呢?

顾名思义,微信购物就是通过微信平台进行购物交易的一种方式,目前已经成为非常普遍的一种消费方式。而随着商家和个人逐渐开通并使用微信支付功能,越来越多的消费都在采用微信支付的方式进行。

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教授 刘俊海:微信营销现在处于一种野蛮生长的状态,导致消费者权益经常受到侵害,这些权益包括知情权、选择权、公平交易权、安全保障权、隐私权甚至还有索赔权经常受到侵害,其中最重要的是知情权,看似是微信圈里边的朋友,实际上很多消费者对这样一个做买卖的朋友并不了解。

中国消费者协会公布2017年上半年全国消协组织受理投诉情况分析显示:2017年上半年,全国消协组织受理远程购物投诉22804件,占销售服务类投诉的53.1%。在远程购物中,以“微商”为代表的个人网络商家是主要投诉对象之一。由于部分微商经营者为个人,是没有实体店、没有营业执照、没有信用担保的“三无”经营者,再加上商家并不是以实名制注册账户,随时可以删除好友或更换账号,一来可以逃避法律责任,再者一旦消失,消费者很难找到对方,给维权也增加了难度。

刘俊海:因为你都不知道这卖家是谁,住在哪里,写诉状的时候被告人的身份号码是多少,联系方式是多少,法院如何送达诉状,这都是一个巨大的问号。

微商经济 如何才能走得稳?

作为当下互联网经济的一种新形式,微商给消费者带来了不少的便利,但同时这个新生事物,也存在着一些问题和不规范的地方,这也是导致目前微商被投诉的情况时有发生的原因之一。针对这些问题应该如何应对和解决,对于微信购物,怎样才能够使它走上一条规范的道路呢?

在采访中专家表示,微商经济带给大家的便捷不容置疑,但要使其形成系统化的规范管理,并不是一蹴而就的事情,需要多方面共同努力和沟通。其中,就需要微商经营者能够形成自我约束,这样才能够形成一个良好的经营和交易环境。

中央财经大学金融学院教授 郭田勇:毕竟减少了中间环节,节约交易成本,这个本身可能是件好事,但是我们在实际运作过程中,由于监管缺位,由于诚信建设体系滞后,这里边会存在一些问题,这样的话就会形成很多纠纷。

郭田勇表示,微信作为社交平台,有别于平时大家所熟知的电商平台,因此如果想要在这个平台上进行购物交易,需要对商家的信用情况进行评估和审核,同时建议设立第三方的资金监管平台,从而对消费者的钱款起到保护作用。

郭田勇:应当对商家的资质做一些鉴定,不能随便什么人都上来卖东西,真假难辨,反而容易劣币驱逐良币。同时对于消费者这块,比如在支付上也有一套缓冲系统,建立一个类似于第三方支付系统,在消费者对商品质量认可之前,消费者的资金要监管好,不能随意划到商家的账户上。

此外,对于进行交易的平台,专家表示也应当有义务对商品买卖行为进行一定程度上的监管,通过对大数据的监测形成一道门槛,对于有不良记录的商家进行清理和管制,避免消费者上当受骗。

刘俊海:因为微信平台经营者有大数据,另外能够在微信圈里边卖东西的商家,由于他经常的失信或者违约必然会留下痕迹。

最后专家还表示,在法律法规方面也要有更为有效的措施,能够为消费者维护合法权益、规范微信平台购物交易提供依据。

根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五十三条规定“经营者以预收款方式提供商品或服务的,应当按照约定提供。未按照约定提供的,应当按照消费者的要求履行约定或者退回预付款;并应当承担预付款的利息、消费者必须支付的合理费用”。

此外,在2015年,最高法院曾发布《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明确了电子邮件、网上聊天记录、博客等电子数据可以作为证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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