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享
2017年11月14日23:37 法制日报

分享

作者 法制日报记者 朱宁宁


记者近日从权威部门获悉,在全国各地已实行了十几年的地方著名商标制度将面临终结,有关地方性法规将被清理,地方上“十大品牌”“老字号”等评比也将被叫停。


  有数据显示,目前,由地方政府认定的著名商标大约有1万件以上,全国46个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中,除个别地方外,都分别以各种形式规定了著名商标制度,而且几乎都是以行政认定的方式。


  一方面,被评为著名商标后,企业可以在招投标等方面得到保护和奖励。另一方面,地方认定评选出的著名商标也有明显泛滥的趋势,出现缺乏公信力、与消费者的感受和正常情理不符等现象。


  11月1日,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将《对有关著名商标制度地方性法规的研究意见》印送河北省、吉林省、浙江省、安徽省、湖北省、重庆市、四川省、甘肃省和长春市、吉林市、成都市人大常委会,请相关地方人大常委会对有关著名商标制度的地方性法规进行清理。同日,还致函国务院法制办公室,建议对有关著名商标制度的地方政府规章和政府规范性文件开展清理工作。

108名知识产权硕士联名上书

今年3月14日,国际消费者权益日前一天,有媒体曝光了陕西西安地铁3号线使用的西安奥凯电缆有限公司的电缆是问题产品,同时还揭露了该电缆使用的“五胜及图”商标系通过违法手段获得了陕西省著名商标认定。


  事件发生后,针对驰名商标被有的地方政府当成一种荣誉,著名商标、知名商标由地方政府评选认定的做法,国家工商总局要求,规范驰名商标,暂停著名和知名商标认定。


  4月26日,第17个世界知识产权日当天,在上海大学知识产权学院的组织下,来自17所高校的108名研究生联署致信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与国务院法制办,建议对《重庆市著名商标认定和保护条例》等有关著名商标的地方立法进行审查,并提请对全国范围内带有普遍性且问题丛生的著名商标制度的进退与存废给予积极指导。主要理由是,部分地方性法规和地方政府规章规定了著名商标的认定和保护制度,这些地方立法大多规定地方“著名商标”采取“批量申报、批量审批、批量公布”的认定模式和“一案认定,全面保护;一次认定,多年有效”的保护模式,这是对2001年商标法第二次修改后已经改变的原驰名商标制度的变相恢复。


地方著名商标制度核心是提供特殊保护

经梳理,我国现行有效的关于著名商标或者知名商标的地方性法规共有11部。其中,省级人大常委会制定的地方性法规8部;设区的市人大常委会制定的地方性法规3部。另据国家工商总局提供的情况,除地方性法规外,各地还制定了有关著名商标制度的省级地方政府规章18件,设区的市级地方政府规章7件,地方政府规范性文件3件,还有6个地方政府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制定了关于著名商标的规范性文件。


  从核心内容看,这些地方规定中一般包括认定著名商标的程序(通常依申请认定,以工商部门为主导,程序设置较为原则粗泛)、认定著名商标的实质条件(主要包括商标使用期限、产品质量合格、经济指标领先、内部商标管理制度健全等)以及对著名商标的延续认定和撤销等方面。


  对著名商标实施特殊保护措施是地方著名商标制度的重要内容。包括:规定标注著名商标的权利;禁止他人以著名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文字、图形在同一种或者类似商品上作为企业字号、商品名称、装潢使用;提供跨区域协同保护;提供跨类保护。


专家:著名商标并非法律概念

值得一提的是,著名商标地方性法规以及相关条例规章中均有“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制定”等字样。记者在采访中了解到,我国商标法只有驰名商标这一概念,并没有关于著名商标的规定,著名商标并不是一个法律概念。换言之,著名商标只是地方政府、有关部门通过一定程序赋予一个商标的荣誉称号。


  1996年8月,原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出台《驰名商标认定与管理暂行规定》,规定驰名商标“一次认定,三年有效”和“一案认定,全面保护”。2001年12月我国第二次修正的商标法及2003年4月发布的《驰名商标认定与保护规定》废止了上述规定,明确了“驰名商标认定”只是在解决商标纠纷等案件中,应当事人的驰名商标权益主张而进行的对案件此节案情的事实认定。2014年5月,我国第三次修正的商标法进一步明确,“驰名商标应当根据当事人的请求,作为处理涉及商标案件需要认定的事实进行认定”。


  据中南财经政法大学教授曹新明介绍,商标法第三次修订征求意见稿中曾规定了著名商标,但后来删去了。“当时商标法修改时认为不应该授权地方进行著名商标认定,理由主要有二:一是驰名商标制度在国际公约中非常明确。驰名商标、著名商标和知名商标三者如果并存会非常乱。而且著名商标、知名商标与国际公约不相符合,没有必要建立单独的著名商标制度;二是从比较法角度,也无建立著名商标制度之必要。”


法工委:应当予以清理适时废止

收到108名知识产权专业硕士研究生联名提出的审查建议后,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依照立法法和法规备案审查工作程序的规定,启动对有关地方性法规的研究工作。


  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研究认为,由政府对著名商标进行认定和特殊保护,存在着利用政府公信力为企业背书、对市场主体有选择地给予支持、扭曲市场公平竞争关系等问题,在操作过程中也滋生和带来一些弊端。党的十八大以来,党中央明确提出使市场在资本配置中起决定性作用和更好发挥政府作用的改革要求,加快转变政府职能。


  鉴于此,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认为,地方著名商标制度与全面深化改革的目标和要求不符,继续保留地方著名商标制度,弊大于利;地方立法不应再为著名商标评比认定提供依据;对有关著名商标制度的地方性法规,应当予以清理,适时废止。


延伸阅读

一个商标在此地被认定为著名商标,在其他地方不被认定为著名商标。著名商标在各地保护水平、认定标准均有很大差异,造成乱象。


是否可视作政府为市场主体竞争的背书?政府主导市场竞争,是否构成不正当竞争?一直以来,围绕地方著名商标制度,学界一直都在讨论。

 问题一:政府被指越位公信力受质疑



据了解,一直以来,由于地方著名商标制度中主要使用“认定”和“保护”两个术语,因此对这一制度的批评主要集中在“认定”方面。有专家学者指出,政府部门应当是依法监督权利人的商标市场行为,而不应直接对商标本身进行市场价值评审。否则,政府部门作为商标使用的监督管理者则异化成了著名商标的共有权人,这必将影响政府的公信力,破坏市场公平竞争秩序,损害消费者利益,是将地方政府的公信力捆绑在企业的市场信誉上。


北京大学知识产权研究中心主任易继明指出,反不正当竞争法中关于知名商品特有名称、包装、装潢的规定,可视为对著名商标提供“保护”的法律依据,但公权力机关对著名商标的主动“认定”,是缺乏法律依据的。即使对驰名商标的认定,也是“被动认定”“个案认定”原则,也不得在广告、包装、装潢等上使用,在商业活动利用中要受到限制,否则会影响公平竞争、分割市场。

问题二:被指缺乏上位法依据



尽管规定著名商标制度的地方性法规中通常都声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和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但有观点认为,其明显缺乏上位法依据。而且这些地方性法规实际上是赋予主体新的民事权利,超出了立法权限。


  “目前没有关于著名商标的统一立法或规范性文件,地方著名商标制度缺乏法律依据,这实际上是宪法框架内的问题,也是最大的问题。”中山大学法学院教授、中国知识产权法学研究会副秘书长、常务理事李杨说。


  清华大学法学院副教授蒋舸认为,在商标法既有保护的基础上,地方著名商标提供的额外激励并不大,制度成本却高企,因此该制度违背了现代产权制度的基本原理。地方著名商标制度本身并不构成目的,评价该制度必须以是否促进全国商标战略为标准。而全国商标战略追求的是开放共赢的长远目标,地方著名商标制度不仅不能服务于该目标,反而会造成各地之间的恶性竞争。

问题三:被指影响公平竞争



纵观各地有关著名商标的规定,由于各地经济发展明显不平衡,地方上对申请著名商标的“注册商标使用时间”和“申请人”等方面的要求规定不同。有学者认为,这虽然体现了地方性,但却违背了市场的统一性和开放性特点,从而影响了经营者之间的市场公平竞争。


  “早期我国没有立法法、行政许可法,这些法律出台后我们才看到,一些制度是违背这些立法精神的。我国市场是统一的,相关事项是中央的事权,而不是地方的事权。如何维护法制的统一,也是值得考虑的问题。”北京大学法学院教授刘东进说。


李扬认为,认定标准不统一,容易造成市场竞争者之间的不公平竞争现象。“关于著名商标的认定条件,有的规定核准注册之日起3年以上,有的规定1年以上,有的规定只有本省的商标可以申请著名商标,带有很大的地方性色彩。目前的政策目标是‘统一、开放、有序’,地方著名商标制度明显违反这一政策目标。”

著名商标制度值得反思


值得一提的是,也有观点认为,过去一段时期内,著名商标制度在促进地方经济增长方式转变、提升综合实力和城市知名度等方面起到了一定作用。如果没有著名商标制度,那么对于不构成驰名商标但在地方有一定声誉的商标,又该如何保护呢?


  “著名商标既是社会问题,也是法律问题。”中国政法大学教授费安玲指出,著名商标制度本身的出发点是好的,是保护商标竞争力,对增强企业的创新意识、提升产品质量、提供更好商品而言不是坏事,还可以为消费者提供一定的指引,它的出现对经济发展不一定是坏事,但现在的制度是扭曲的,存在公权力主体适格性问题,赋予了公权力机关过多的自行认定的权力,而公权力的过多介入导致目前著名商标制度的扭曲。她认为,真正应该发挥作用的应是不具有公权力色彩的行业协会。“如果能克服对公权力的疑虑,长久而言社会也许还是需要著名商标制度的。” 


  易继明建议,下一步的制度转换中,地方政府应加强商标服务,并考虑驰名商标、著名商标或知名商标名称上的统合,政府行政权力应退出市场,避免参与“认定”行为,反而是要加强对一些行业协会商标认定行为的监管,并限制其商业利用。


  一些律师界人士也认为,著名商标可以进行地方立法,但需要进行相应的限制,包括认定机构应该社会化,而不应是某个政府部门进行,对著名商标的认定要透明,并且配套监督措施。此外,还可以仿照驰名商标进行个案认定,而不是通过评奖进行。


地方著名商标立法情况一览

我国现行有效的关于著名商标或者知名商标的地方性法规共有11部。其中,省级人大常委会制定的地方性法规8部,分别是:《河北省著名商标认定和保护条例》《吉林省著名商标认定和保护条例》《浙江省著名商标认定和保护条例》《安徽省著名商标认定和保护条例》《湖北省著名商标认定和促进条例》《重庆市著名商标认定和保护条例》《四川省著名商标认定和保护条例》《甘肃省著名商标认定和保护条例》;设区的市人大常委会制定的地方性法规3部,分别是:《长春市著名商标认定和保护条例》《吉林市知名商标认定和保护条例》《成都市著名商标认定和保护规定》。


  另据国家工商总局提供的情况,除地方性法规外,各地还制定了有关著名商标制度的省级地方政府规章18件(云南、江苏、海南、湖南、新疆、辽宁、广西、内蒙古、天津、山东、江西、福建、广东、河南、宁夏、上海、青海、贵州),设区的市级地方政府规章7件(南京、武汉、大连、哈尔滨、杭州、沈阳、青岛),地方政府规范性文件3件(西藏、宁波、厦门),还有6个地方政府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制定了关于著名商标的规范性文件(陕西、山西、黑龙江、北京、西安、广州)。





来源:法制日报

相关阅读

领导没大格局,团队定一塌糊涂

跟格局小的人打交道,就像被缩骨伞夹住脑袋一样不痛快。

特朗普上任两周签8条行政命令

号外号外,特朗普又出行政命令啦!行政命令有多强,买不了吃亏,买不了上当,是XX你就坚持60秒!

解读《西游记》官场文化

吴承恩的人生经历,决定了《西游记》背后必然影射着中国特色的官场文化。

村民为何自掏腰包改造小镇?

没有石油的生活,可能比如今这种依赖石油的生活更加有趣和充实。

  • 徐静波:我看了江歌被害的案卷(图)
  • 男子超市掌掴孙女被拘,活该!
  • 清廷对生命的重视:朝审制度管窥
  • 青春故事:爱如风,穿过时间的海
  • 又一个豆瓣9.9!这次是你爱的小黄片
  • 控制不住情绪的人,都是游荡的死神
  • 超萌系蛋糕!龙猫黑芝麻戚风蛋糕(图)
  • 新浪首页 我要评论 分享文章 回到顶部
    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