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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年11月15日16:06 央视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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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中国留学生江歌在日本被害案再次引发舆论关注。凶手陈世峰,即江歌室友刘鑫的前男友,已经被日本警方抓捕。而刘鑫迟迟没有面对媒体以及江歌的母亲,江歌的母亲则在网上公开了刘鑫的个人信息,双方在网上发生隔空冲突。


△被害人江歌


案件回顾:

2016年11月3日凌晨,在日本留学的青岛女孩江歌在东京中野区的公寓门前被杀害。

据江母介绍,此前不久,江歌的朋友刘鑫遭到前男友陈世峰的骚扰,因此搬到江歌家同住。案发之前18分钟,江歌一直在与母亲通话,她说刘鑫希望她到车站去接她回家,她于是赶往车站接回刘鑫。

二人抵达居住的公寓楼后,刘鑫先进入房间。接着,邻居们听到了尖叫声。随后,江歌被发现倒在走廊里,身中数刀,后经抢救无效死亡。

2016年12月14日,日本警方对杀害江歌的嫌疑人陈世峰以杀人罪正式起诉。据报道,陈世峰杀害江歌一案将于当地时间12月11日至15日,在东京地方裁判所公开审判。


犯罪嫌疑人在哪受审?如何追诉?


近年来,在新西兰、美国等地,我国公民遭遇刑事案件时有发生,引发了一系列关于域外刑事案件管辖权的追问。国际条约及我国法律对此类案件管辖权有何规定?记者通过梳理相关法条,逐一进行回应。


在他国发生刑事犯罪

所在国具有优先管辖权


根据属地管辖原则的相关规定,一国公民在他国发生刑事犯罪,应按照犯罪发生地国法律优先的原则进行处理,即犯罪发生地所在国具有优先管辖权。


以江歌案为例,该案发生在日本,即使案件的犯罪嫌疑人和被害人同为中国人,也会根据属地原则,依据日本的刑事法律对其行为进行审判。


属地原则,也因此被称为域外犯罪选择适用管辖的“黄金原则”。因此,中国公民在国外遭遇犯罪分子侵害时,应该及时报警,向当地司法机关陈述犯罪事实,依据当地法律使罪犯受到应有惩处。


江歌母亲与刘鑫见面


犯罪嫌疑人回国后

我国司法机关可对其进行追诉


“中国公民在海外犯罪,中国法律能否对其进行追责?”网友的疑问,法律上也有明确规定。


依据我国刑法第十条规定:


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外犯罪,依照本法应当负刑事责任的,虽然经过外国审判,仍然可以依照本法追究,但是在外国已经受过刑罚处罚的,可以免除或者减轻处罚。


就江歌案件而言,刘鑫的前男友如果在日本受到刑事处罚后,我国司法机关仍可依法对其享有追诉权。


但追诉权行使的一个充要条件是:犯罪嫌疑人回到中国。只有犯罪嫌疑人本人在国内,才能适用刑法第十条的规定。


犯罪嫌疑人陈世峰(日媒报道截图)


依据最高法《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八条规定:


由其入境地或者离境前居住地的人民法院管辖;被害人是中国公民的,也可由被害人离境前居住地的人民法院管辖。


具体到该案,如果刘鑫的前男友回到中国,在追究其刑事责任时,则由其入境地或离境前居住地的人民法院管辖,也可以由被害人江歌离境前居住地的人民法院管辖。


犯罪嫌疑人身在国外

无论是否有引渡协定

都优先适用属地原则


“在境外犯罪,不能被引渡回中国受审吗?”在看了江歌母亲和刘鑫见面的视频后,不少网友提出了引渡的话题。


如果犯罪嫌疑人在犯罪行为发生地所属国被审判前回到国内,则可以直接适用我国刑法规定,追究其刑事责任。这时,不论我国是否和其他国家签订了引渡协议,只要犯罪嫌疑人是中国国籍,就不会被引渡,这就是“本国人不引渡”原则。


反之,如果犯罪嫌疑人在国外,则不论双方是否签署引渡的双边协定,都应该优先适用属地原则。 


当案件变成“江歌刘鑫案”

会连带伤害谁?


“江歌案”重回舆论场,已变成了“江歌刘鑫案”。舆论当下应当做些什么?遵循怎样的规则?对这一事件的讨论本身,关乎法治精神,关乎社会共识。


央视评论


守护公序良俗,超越互相伤害

江歌案,这两天最大的热点。除了一位驻日记者称看过完整案卷,其实案件的法律事实并不明朗。从“江歌遇害案”发展成“江歌刘鑫案”,一件发生在日本的刑事案件,已经成为引爆国内舆论场的社会事件。案发现场与舆论战场,在两个时空环境中,人们其实在争两套规则:法律与道义。如果混为一谈,必然导致关公战秦琼。

公众有公众的见解,法学家有法学家的评判。首先要明确的是,舆论评判不能替代法律审判。作为一起刑事案件,法律自然率先进场,讲事实、讲证据,更需严格遵照罪刑法定原则。如果比照中国刑法中的“作为义务”理解,如果当时刘鑫男友的刀是对着两个人去,诚如有人推测,刘鑫情急之下关起门而导致江歌倒在血泊之中,那么她是在紧急避险,只要不是刘鑫明确的先行行为致江歌而死,法律并不会惩戒刘鑫,因为“法律不强人所难”。

当然,这个事件最大的争议焦点已从案内移到案外,从法律转移到道义。很多人并非谴责刘鑫见死不救,而是谴责她以及家人在事后的冷漠与恶意。是的,法律只是作了底线要求,法律上不存在不作为情形,并不代表道义上可以不作为。人们真正气愤的正是:江歌毅然为你刘鑫挡刀,刘鑫你却依然开怀自拍?凭什么?无论法律还是道德,社会需要一个公道。

法律不进场的时刻,本应道义进场,刘鑫本有机会还这个公道,但她没有。作为受益者,刘鑫及家人不仅没有对江歌母亲表达应有的愧疚与关爱,反而大放厥词“是你女儿短命”,这已经不是“亲戚或余悲,他人亦已歌”,这是极大地违背了人之常情与公序良俗,击穿了文明的底线。

△江歌被害现场

因为当事者道义的缺席,舆论进场了,这也正是对世道人心的守护,正是公序良俗不可轻易突破的体现。面对这样的一起事件,每一个公民确实都有权从朴素的正义观念出发明是非、辨善恶,但是道德评价确实是微妙的,怎么样是适量,怎么样是过量?轻重缓急确实不好拿捏,但可以明确的是:有必要的道义谴责不等于无休止的情绪宣泄,道义予以声讨也不等于在道德上将有错一方直接“判死刑”。换句话说,我们不应该也不可能做到,以突破天际线的仇恨言论清理恶、守护善。何况,正如有人所说,我们不能因为对道义的探讨偏离了案件的主流:陈世峰才是那个直接的加害人啊。

△嫌疑人陈世峰

正所谓“法安天下,德润人心”,法治与德治,两者缺一不可。单纯的法律规则无法完全顾全所有是非善恶的评判,这正是我们需要道德的原因。但是一个成熟而理性也真正愿意以道德浸润人心的社会,必然也会在使用道德武器的时候反思:过激的言论本身是否制造了新的矛盾与对立?修复世道人心本身,是否也要讲点分寸和尺度? 

通过几次司法案件,尤其是这次自媒体的纷纷介入,也让我们发现,开放的舆论场给了每一个人表达情绪的自由,但是极化的情绪表达,同样是一把双刃剑,若它的积极意义是谴责了不被法律制裁者,那么它的副作用,由此激发的戾气、不节制的情绪,又有谁来负担呢?一言以蔽之,这个社会依然需要正义感,当法律鞭长莫及的时候,我们还有两肩道义,但谴责也不能滥用,能守护公序良俗的,注定不是互相伤害。


责任编辑:时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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