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国家税务局决定自2017年12月1日起开展有奖发票试点工作
参与发票开奖
自2017年12月1日起,购方(受票方)取得的在西安市范围内(不含西咸新区)经主管税务机关确认,主行业为以下行业的销方纳税人(开票方)通过增值税发票管理新系统开具的增值税普通发票和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以下统称“普通发票”)可参与发票开奖
住宿业(国标行业代码:61);
餐饮业(国标行业代码:62);
居民服务业(国标行业代码:79);
娱乐业(国标行业代码:89;
旅行社及相关服务业(国标行业代码:727;
技能培训、教育辅助及其他教育业(国标行业代码:829)。
不能参与发票开奖
票面金额为负数的普通发票(红字发票);
代开的普通发票;
票面有“收购”字样的普通发票;
开奖时已作废的普通发票;
自开票之日起已超过180天未扫码验证的发票;
票面金额小于20元(不含税)的发票;
非正常户开具的普通发票;
购方为单位的普通发票不参与二次开奖。
二次开奖活动
有奖发票将实行两次开奖。第一次为即时开奖。购方取得普通发票后,通过关注“陕西国税纳税服务”微信公众号或支付宝“城市服务”模块参与发票查验和即时开奖。第二次为定期开奖。凡同时满足下列条件的普通发票,纳入二次待开奖普通发票库管理,并参与二次开奖活动:
(一)已参与即时开奖;
(二)购方已在有奖发票管理系统中进行实名制注册;
(三)购方为个人(不含个体工商户);
(四)经过防伪税控系统校验无误。
第二次开奖全年不超过4次。开奖结果除现场公证、现场公布外,购方可通过陕西省国家税务局官方网站、支付宝或官方微信公众号查询第二次开奖结果。
奖项设置
(一)即时开奖。共设5个等次的奖项,对应的奖金分别为人民币5元、10元、20元、50元、100元。
(二)二次开奖。共设一等奖、二等奖、三等奖、四等奖4个等次的奖项,对应的奖金分别为人民币25万元、15万元、10万元和5万元。
奖项兑付
即时开奖,所中奖金通过电子支付方式即时给付。
二次开奖,所中奖金通过银行转账或支票方式给付。中奖者应在开奖结果公布之日起60日内,凭本人有效身份证件、有奖发票管理系统采集的手机号码和中奖发票原件(注: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只提供发票版式文件的打印件),到陕西省国家税务局(办公室)完成奖金兑付。逾期未兑付的,视为弃奖。
了解了有奖发票新规定
有些市民反映还不知道发票怎么开
看了这10个问答你就会了
购买商品或服务项目较多,发票开具时必须开具明细吗?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发票开具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16号)第二条规定:“销售方开具增值税发票时,发票内容应按照实际销售情况如实开具,不得根据购买方要求填开与实际交易不符的内容。销售方开具发票时,通过销售平台系统与增值税发票税控系统后台对接,导入相关信息开票的,系统导入的开票数据内容应与实际交易相符,如不相符应及时修改完善销售平台系统。”
如果购买的商品种类较多,销售方可以汇总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购买方可凭汇总开具的增值税普通发票以及购物清单或小票作为税收凭证。
政府、事业单位、医院、军队、学校、个人没有纳税人识别号,开具发票可以不填写吗?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发票开具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16号)的规定:“一、自2017年7月1日起,购买方为企业的,索取增值税普通发票时,应向销售方提供纳税人识别号或统一社会信用代码;销售方为其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时,应在‘购买方纳税人识别号’栏填写购买方的纳税人识别号或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不符合规定的发票,不得作为税收凭证。本公告所称企业,包括公司、非公司制企业法人、企业分支机构、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和其他企业。”
因此,政府、事业单位、医院、军队、学校、个人不属于企业,开具发票可以不填写纳税人识别号。
餐饮发票还需不需要开具菜单?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发票开具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16号)第二条规定:“销售方开具增值税发票时,发票内容应按照实际销售情况如实开具,不得根据购买方要求填开与实际交易不符的内容。”
因此,餐饮发票据实开具即可,无需列明详细菜品、菜单。
16号公告适用于通过增值税税控开票系统开具的增值税普通发票,对于定额发票,无购买方纳税人识别号填写栏的,可不填写购买方纳税人识别号,仍按照现有方式开具发票。
购买方为企业,取得7月1日后开具的增值税普通发票,没有填写购买方纳税人识别号,可以作为税收凭证吗?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发票开具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16号)第一条规定:“自2017年7月1日起,购买方为企业的,索取增值税普通发票时,应向销售方提供纳税人识别号或统一社会信用代码;销售方为其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时,应在‘购买方纳税人识别号’栏填写购买方的纳税人识别号或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不符合规定的发票,不得作为税收凭证。”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16号文规定,自2017年7月1日起,购买方为企业的,索取增值税普通发票时,应向销售方提供纳税人识别号或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企业员工7月份之后拿来报销的发票,开票日期是5月份的,上面没有纳税人识别号,是否可以?
可以,以开票日期为准。
通用机打发票(卷式)及手工发票,没有可以填写“纳税人识别号”的栏次怎么办?
16号公告适用于通过增值税税控开票系统开具的增值税普通发票,对于通用机打发票(卷式)及手工发票,无购买方纳税人识别号填写栏的,可不填写购买方纳税人识别号,仍按照现有方式开具发票。
开具的通用机打发票(冠名发票或者定额发票)没有“购买方纳税人识别号”栏次的情况是否一定需要填写购买方纳税识别号?
16号公告适用于通过增值税税控开票系统开具的增值税普通发票,对于通用机打发票(冠名发票或者定额发票),无购买方纳税人识别号填写栏的,可不填写购买方纳税人识别号,仍按照现有方式开具发票。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发票开具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16号)第一条规定:“自2017年7月1日起,购买方为企业的,索取增值税普通发票时,应向销售方提供纳税人识别号或统一社会信用代码;销售方为其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时,应在‘购买方纳税人识别号’栏填写购买方的纳税人识别号或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不符合规定的发票,不得作为税收凭证。本公告所称企业,包括公司、非公司制企业法人、企业分支机构、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和其他企业。”
因此,向企业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必须填写纳税人识别号或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发票开具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16号)第一条第二款规定:“本公告所称企业,包括公司、非公司制企业法人、企业分支机构、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和其他企业。”
因此,军队、非盈利组织不在16号公告第一条规定的范围内,不需要写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来源:西安日报记者 樊华、北京国税微信
编辑:172、李小天丨 审核:司徒卷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