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法院网讯 桃源县人民法院庭审现场,李某诉刘某民间借贷案件正在审理。李某向法庭出示了一份借条,欲证明刘某欠其80000元的事实。这份借条“借款人张某”五个字上被划上多条横线,意即删掉;刘某的姓名前用与“刘某”二字不同粗细的笔写上了“担保人”三个字。刘某辩称,这份借条已经被涂改,不能作为证据使用;即使作为证据提交,也只能证明自己是担保人,不是借款人。
法庭审理查明,涂改借条的是刘某。他在向李某立下借条后,因资金实际使用人不是自己,于是在立下借条半年后,向李某要求查看欠条,并在该份借条上添加了“借款人张某”五个字,在自己的名字前添加“担保人”三个字。李某并不同意债务转移,于是用笔划掉了刘某添加的上述内容。后李某找刘某讨要欠款,刘某以自己只是担保人为由,拒绝偿还。李某遂将刘某诉至法院。
承办法官向双方当事人释明,债务的转移应当得到债权人的同意,债权人不同意债务转移的,债务不发生转移效力。最后,刘某认识到自己仍然是债务人,不是担保人,遂请求法庭组织调解。经过调解,双方达成调解协议,并如约履行。
法庭审理查明,涂改借条的是刘某。他在向李某立下借条后,因资金实际使用人不是自己,于是在立下借条半年后,向李某要求查看欠条,并在该份借条上添加了“借款人张某”五个字,在自己的名字前添加“担保人”三个字。李某并不同意债务转移,于是用笔划掉了刘某添加的上述内容。后李某找刘某讨要欠款,刘某以自己只是担保人为由,拒绝偿还。李某遂将刘某诉至法院。
承办法官向双方当事人释明,债务的转移应当得到债权人的同意,债权人不同意债务转移的,债务不发生转移效力。最后,刘某认识到自己仍然是债务人,不是担保人,遂请求法庭组织调解。经过调解,双方达成调解协议,并如约履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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