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通讯员 王月)原告李某与被告朱某原为朋友关系。朱某向李某借款10万元,李某提出安全起见通过借贷宝借给朱某10万元。借款到期后,朱某一直未归还。李某诉至太仓法院。
庭审中,由于朱某并未向李某出具借条,李某能够提供的所有证据只有借贷宝APP上的信息。朱某辩称借款是通过借贷宝出借的,要还的话也是通过借贷宝归还,不能通过法院起诉归还。通过多次调查,借贷宝公司向法院出具相关证明材料及借款转账记录。
法院审理后认为,李某提供的借贷宝APP上的借出协议、存款历史交易明细清单与借贷宝公司提供的借款转账记录的信息相对应,能够形成完整的证据链。依法判决朱某归还借款10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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