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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年12月05日13:04 法制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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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法制日报记者 朱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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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一段,北京天通苑一个停车场“火”了。


  据媒体报道,在天通苑东一区南门对面的停车场内,停放着近百辆残破的废弃车辆,包括各种轿车、厢式货车等,堆放起来的长度,约有一两百米。这些车外观锈迹斑斑,车窗破损,有的连轮胎都没了,还有的车被喷上“高价收车”和“收京牌”等字样。


  据附近居民反映,该停车场建成以后就没停过车,都停这些废车了,这些废弃的“僵尸车”无人认领,越堆越多,周围居民将这里称为“汽车坟场”。


  “好好的停车位,停的却是‘僵尸车’,让真正开车的人没法使用。”不少网友吐槽,“僵尸车”堂而皇之地占用公共资源,不仅影响市容市貌,给市民出行带来诸多不便,也让“一位难求”的城市停车状况更加雪上加霜。




全国人大代表、湖南秦希燕联合律师事务所主任秦希燕近日在接受《法制日报》记者采访时指出,近年来“僵尸车”占道现象十分突出,给执法带来诸多难题,如何有效治理“僵尸车”,成为考验我国政府治理能力的一道难题。


“僵尸车”存安全隐患

那些长期无人使用,落满灰尘的机动车,被人们形象地称之为“僵尸车”。记者近日随机走访北京市海淀区某小区,看到了“僵尸车”的身影。


  “我每次下班开车回家,都找不到车位,好几辆‘僵尸车’长期霸占着本来就少的车位,有时候不得不停在马路边上,已经被交警贴好几次条了。”家住海淀区学院路附近的章楚告诉记者。


记者联系了章楚所在小区的物业公司。该小区物业工作人员刘静告诉记者,她曾在多处从事物业管理工作,有居民社区、酒店、学校等,只要是有停车的地方,她都见过“僵尸车”。


  记者随刘静在该小区转了一圈,看到了两辆停在拐角和隔离带上的“僵尸车”,车身上堆满树叶落满灰尘,有的车窗碎了,还被人倒进了垃圾。


  “‘僵尸车’不仅占用停车资源,夏天还容易引起蚊蝇聚集,妨碍社区正常清扫和整改工作。”刘静说,此外,车辆长期暴露在外,经高温暴晒极易引起自燃,存在不容忽视的安全隐患。


有业内人士指出,“僵尸车”若停置过久,一些零部件会损毁老化,汽油管老化、接头松动、管路磨损等,都会使汽油泄漏、蒸发,在空气中挥发变成有害气体,严重危害周围人身体健康,若汽油浓度较大在阳光烘烤下易起火自燃,尤其在天气干燥高温的情况下,接触到路边的杂草、落叶堆容易引发火灾,隐患极大。


“僵尸车”为何“僵”着?

据公安部交管局发布的报告显示,截至2016年底,全国机动车保有量达2.9亿辆,其中汽车1.94亿辆,私家车总量达1.46亿辆,平均每百户家庭拥有36辆。


  我国已然成为汽车大国,而与此同时,“僵尸车”也越来越多地出现在人们的生活中。


  “据我了解,‘僵尸车’的出现原因有多个,近年来随着我国居民收入水平不断提高,私家车数量激增,车辆汰换率提高,成为‘僵尸车’大面积出现的一个主要背景因素。”秦希燕分析说,一些车辆用旧之后性能下降,有的接近报废,维修代价过高,其中有不少车辆出过较严重的交通事故,车主不好脱手,于是将其随意丢弃在空闲车位不再管了。


  秦希燕接着说,还有的车主,因为车辆涉及大量的违章、未缴纳罚款和滞纳金,其金额已超过了车辆价格,权衡之下认为没必要再为此“费心”,因此也就不要了,权当垃圾扔了。


  “还有车主忘了进行车辆年检,且多次漏检,车辆无法上路行驶被遗弃的。”刘静告诉记者,她在北京东直门附近的商场当物业管理人员的时候,就曾发现有人将报废车开到停车场再未移动,停车产生的巨额停车费,也不知向谁收。


  北京大成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于兴泉补充说,除了被抵债的车辆,还有因车主失踪、入狱等特殊原因不再使用的车辆,还有极少一部分则有可能是遗失或被窃车辆。 


  除去这些特殊原因,大部分“僵尸车”之所以“僵”着,是因为不少车主的主观因素造成的,秦希燕直言,很多地方现已施行摇号购车,而在此之前,买车是不限购的,这也造成了不少家庭或个人有多辆车闲置。


  “现在私家车没有严格的使用年限,不能强制报废,虽然有利于物尽其用,但这也使得该报废的机动车不报废又上不了路,只能原地待着变成了‘僵尸车’。”于兴泉指出。


多部门专项整治应常态化

记者在调查中了解到,交管、城管、物业公司、居委会等对于“僵尸车”的管理似乎都可以搭上边,但却又好像“有苦难言”。究竟由谁负责管理,记者进行了多方了解。


  记者联系到贵州省公安厅交通管理局法制处民警钟仕鉴。钟仕鉴告诉记者,要对“僵尸车”进行管理,就要对其进行分类,根据停放的地理位置,来确定相关的执法部门。


  根据我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一百条规定,驾驶拼装的机动车或者已达到报废标准的机动车上道路行驶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予以收缴,强制报废。


  根据《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一百零七条,驾驶人或者所有人、管理人30日内没有提供被扣留机动车的合法证明,没有补办相应手续,或者不前来接受处理,经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通知并且经公告3个月仍不前来接受处理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将该机动车送交有资格的拍卖机构拍卖,所得价款上缴国库;非法拼装的机动车予以拆除;达到报废标准的机动车予以报废。


  “对于违法停放占用公共道路的车辆,公安交通管理部门接到举报后可依法对其进行强制拖移,达到报废条件的强制报废。”钟仕鉴指出,但对于手续完备,且按规定停放在停车场、路边停车位、小区的车辆,因并无停放时间长短的规定,交管部门无权拖移属于个人财产的“僵尸车”。对于长期无偿占有小区公共资源的车辆,可由物业或业主委员会与车主共同协商处理。


根据我国物权法第四条规定,国家、集体、私人的物权和其他权利人的物权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犯。第六十六条规定,私人的合法财产受法律保护,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侵占、哄抢、破坏。


  “‘僵尸车’属于公民合法财产,受到法律保护,只有车辆所有人才具有处置的权利。”秦希燕认为,但对于有违法记录以及未按规定缴纳停车费的“僵尸车”,可以由居委会代表全体业主起诉车主,请求排除妨害并赔偿损失,胜诉后可申请法院强制执行。


  但是,记者查阅中国裁判文书网发现,由物业或居委会对“僵尸车”起诉的案件寥寥无几。


  “物业起诉业主难度很大,不仅需要确认业主身份,还要搜集‘僵尸车’妨害物业管理等证据,且诉讼时间长、费用高,还会得罪部分业主,像这种不讨好的事情,我们一般情况下也就不管了。”刘静向记者道出了实情。


  据了解,针对“僵尸车”问题,今年5月,北京市占道经营整治工作联席会议办公室制定并印发了《2017年集中整治长期停放废旧机动车工作方案》,以城六区为重点,全面排查和清理侵占城市道路、背街小巷、公共区域、居民社区、城乡接合部长期停放废旧机动车。


  此前,从2月底开始,朝阳区城管部门就曾联合属地综治、社区开展了对“僵尸车”专项整治行动。通过前期摸排,他们在五环内共发现了500余辆“僵尸车”,并全部清理。截至5月底,海淀区共摸排出占用公共资源的废旧车辆632辆,其中机动车394辆,非机动三轮车238辆。


  对此,秦希燕指出,专项整治效果明显,应该让这种专项整治行动形成常态化。


  秦希燕建议,应当实行分区域集中清理规划,交管部门应定期联合城管、消防、小区物业、居委会等多部门,按照“科学规划、严格查处、分步实施”的方针,对居民社区、商场停车场的“僵尸车”及时清理。


  “根据排查采集的‘僵尸车’基本信息,查询核对车辆相关信息,对于车主明确且能够及时联系上的,要通知其限期处置。”秦希燕说,对逾期未处置的车辆依法拖移至指定地点集中统一停放,经公告仍未前来处理的车辆依法处置,进行拍卖或拆解,对已报废车辆进行强制报废。



专家观点

立法赋予城管整治“僵尸车”职责

在北京大学宪法与行政法研究中心主任姜明安看来,如何鉴别“僵尸车”,须通过立法明确。他建议,应以立法的形式,明确“僵尸车”的定义,对停放时间、停放地点和是否影响居民出行等前提条件进行合理界定,在明确什么是“僵尸车”的基础上,开展“僵尸车”的整治工作。


  对于占用公共道路临时停车位的“僵尸车”,目前我国国家法律层面上仍属空白,但我国地方性法规已有相关规定出台。


11月29日,北京市十四届人大常委会第四十二次会议上,《北京市机动车停车条例》草案三审稿明确,对于不按规定缴纳停车费的,停车场管理单位可以在停车人补交费用之前,拒绝为其提供停车服务,对于拒绝交费并强行停放的车辆,可以采取限制驶离的措施。


  对此规定,姜明安表示赞同,他认为,在目前缺乏法律层面规定的情形下,这种通过地方立法的方式让“僵尸车”挪窝变得于法有据。“但地方立法毕竟只针对该地适用,对于全国的‘僵尸车’来说,制定国家层面的法律法规才能发挥更好的效用。”


  姜明安还注意到,有部分免费停车场或者社区停车位并未对车辆可停放时长加以限制,对此,他建议,对长期占用公用免费停车位的“僵尸车”,可参照停放于道路旁的“僵尸车”的相关规定处理。


在姜明安看来,不管停在哪儿的车,只要是“僵尸车”就都应该清理。建立长期有效的法律监管措施,通过立法明确主管机关,指定主管单位,对“僵尸车”的处理进行统一规划,改变当前“多龙治水”的局面,也是应对“僵尸车”屡清不绝的一个有效对策。


  “如果要指定一个主管部门的话,最好由公安交管部门作为责任主体来牵头组织查处,但是由于警力不足,并且考虑到各地的不同情况,交管部门可以指定城管部门来协助做好清理工作。”姜明安认为。


姜明安建议,应当立法明确,在进行“僵尸车”清理的过程中,交管部门赋予城管部门一定的执法权,并把“僵尸车”管理纳入工作考核,对于疑似“僵尸车”的问题车辆,城管部门应通知车主挪车,将有交通违法行为的车辆拖至指定停车场存放,并公告、通知车主限期处理,若无法联系车主,可根据交管部门的授权,核查机动车车主的资料信息,通知车主认领,6个月后仍未认领则对车辆进行报废处理。该过程,城管部门的执法权应受法律保护,对于车辆损毁不承担责任。


“机动车有其使用寿命,一定年限后车辆会不同程度老化,存在安全隐患不适合上路行驶,因此应当对其报废和更新。”姜明安指出,除了对“僵尸车”进行排查清理,对于可能变成“僵尸车”的报废车辆,也应重视其回收利用,以减少“僵尸车”的来源。


“由于车辆报废的手续复杂、价格低、补贴少,同时,对该报废而未报废的车辆未予处理的,车主应承担什么样的法律责任也无规定,这些原因造成了车主宁可把车辆搁成了‘僵尸车’,也不愿意进行报废。”姜明安指出,应当简化车辆报废手续,提高报废补贴。




来源:法制日报

责任编辑:时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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