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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年12月06日00:05 山西广播电视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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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月1日,山西省十二届人大常委会第四十二次会议表决批准了《太原市电动自行车管理条例》,并将于2018年5月1日起施行。《条例》明确规定,太原市将实行电动自行车实名登记上牌制度。

电动自行车上路需登记上牌 


《太原市电动自行车管理条例》共七章四十六条,对电动自行车的生产、销售管理,登记管理,道路通行等进行规范。


《条例》中所指电动自行车,是以蓄电池作为辅助能源,具有两个车轮,能实现人力骑行、电动或电助动功能,符合国家安全技术标准的非机动车。太原市民在选择购买电动自行车时,需选择符合国家标准并准予登记的电动自行车产品,不要选择不正规厂家的产品。销售商也应当向消费者承诺其所销售的电动自行车已纳入产品目录,符合登记条件。2018年5月1日之后,太原民购买的电动自行车因未纳入太原市产品目录不予登记的,可以要求销售者退货或者换货。

《条例》明确规定太原市实行电动自行车实名登记上牌制度。电动自行车车辆所有人应当自车辆购置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居住地所在辖区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申请办理登记上牌手续。提供车辆所有人身份证明、购车发票或者车辆其他合法来源证明、车辆出厂合格证明。并规定初次登记上牌免费。太原市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可以在派出所、销售企业、居民委员会等设立电动车临时登记点,方便市民上牌。


《条例》对驾驶电动自行车应遵守规定予以明确,如驾驶人应当年满16周岁;成年人驾驶电动自行车可以搭载一名12周岁以下儿童。这些规定,为安全出行提供了法治保障。也明确了驾驶电动自行车违反规定的处罚标准:

注意事项

01

驾驶电动自行车牵引动物的;以手持方式接打电话的;违反规定进入专用车道内行驶的;驾驶时扶身并行、互相追逐或者曲折竞驶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处30元罚款。

02

醉酒驾驶的;驾驶拼装、改装、加装等改变电动自行车外形结构影响车辆安全行驶的;驾驶电动自行车超速行驶的;在城市快速路行驶的;驾驶未依法办理登记上牌的电动自行车上道路行驶的;逆向行驶或者不按规定掉头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处50元罚款。

《条例》还对一些危险行为作出明确禁止。例如,为了安全,任何单位和个人不能拼装电动自行车,不能在电动自行车上改装动力装置、改动电动自行车限速装置等技术参数。不能在电动自行车上搭篷、安装挂架、安装高分贝喇叭和音响等。



来源:山西公安交警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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