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利军(右)宣读起诉书
2017年10月31日,由湖南省长沙市天心区检察院提起公诉的王又琼合同诈骗案在该区法院开庭,检察官李利军出庭支持公诉。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王又琼,原系广东某时装有限公司长沙分公司经理。2015年底,公司销售部主管甘某授意王又琼,将公司老板娘区某名下一商铺的出售信息发布在网上询价,同时告知无实际出售意图。被害人夏某看到该信息后,与王又琼联系称有意购买。王又琼明知区某无意出售仍与夏某进行磋商,并伪造区某的签名制作了一份《授权委托书》,利用该虚假委托书与夏某签署商铺购买协议,骗取押金20万元。
在侦查阶段和审查起诉阶段,王又琼均否认对20万元押金有非法占有的故意。法庭讯问开始后,她再次否认。
“你为什么要伪造区某的签名?”李利军讯问。
“因为公司的默认规则是分公司经理可以代为处理一些情况,所以我不是伪造她的签名,而是依照公司惯例。”
“黄兴南路步行街内的这一商铺是属于你们公司的,还是属于区某个人所有的?”
“属于区某个人所有。”
“既然你说店铺属于区某个人所有,那你怎么能用所谓的公司惯例来处理个人财产呢?”
公诉人的问题让王又琼愣住了,但仍辩解道:“当时没想那么多。收取这20万元押金,只是为了给老板娘挽留客户。”
“你在签订合同时,有没有跟被害人夏某说这个店铺暂时不能出售?”
“没有,因为我觉得老板娘是有出售意图的。”
“区某已经通过甘某告知你店铺不出售,你为什么仍然觉得她有出售意图?”
“我们老板娘的想法经常有反复,说不定过几天又要卖了。”
“那你收了夏某的押金后,有没有告知区某或者甘某?”公诉人话锋一转。
“没有,我打算晚一点告诉她们。”
“这20万元押金你用来做什么了?”
“我本想先帮老板娘保管,等卖店铺的时候再拿出来。后来我经济上出了一点状况,于是就先挪用了。不过这些钱我最后都还给被害人了。”
“证据显示,你在夏某将押金转入你账户后,马上以ATM机取款和POS机消费的方式将这20万元取走或消费,是不是?”
“是的。”
“除了消费外,其他钱用在哪了?”
“我……我打牌欠了很多钱,用来还债了。”
“你是什么时候把20万元偿还给被害人的?”
“我不记得了,应该没多久吧。”
“证据显示,你还钱的时间是他报案之后的一个月,是不是?”
“……是。”
“被告人王又琼,你一直辩称自己对20万元押金没有非法占有的故意,但你签订合同前没有告知被害人交易有无法履行的风险,签订合同后也没有告知店铺所有人。对于20万元押金,你马上用于挥霍或偿还赌债,在被害人催促你退还时,你多次找理由搪塞,直至被害人报案后的一个月才退还。你在签订合同时冒用他人签名欺骗被害人,履行合同时没有任何实际履约行为,也不具备任何履约资格。据此足以断定,你在签订合同时已有意占有这20万元押金。虽然你在案发后有偿还的行为,那也只是你害怕被法律追究。”
公诉人有理有据的指控让王又琼再次陷入了沉默。过了一会儿,她颤抖着说:“我认罪,我确实是因为起了贪念才这样做的。”
长沙市天心区法院当庭宣判,被告人王又琼犯合同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三年,并处罚金8万元。
公诉人简介
李利军,1974年3月生,现为长沙市天心区人民检察院公诉科检察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