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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法这解释关系你我,离婚了,你的债我可以不背!

最高法这解释关系你我,离婚了,你的债我可以不背!
2018年01月17日 20:05 大洋网-广州日报

最高人民法院17日发布关于审理涉及夫妻债务纠纷案件适用法律有关问题的解释,就当前司法实践中争议较大的夫妻共同债务认定问题作出明确规定,并合理分配举证证明责任,平衡保护各方当事人合法权益。

1

共同债务需共同签字或追认

该司法解释明确规定,夫妻双方共同签字或者夫妻一方事后追认等共同意思表示所负的债务,应当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

引导债权人尽可能要求夫妻共同签字

最高法民一庭庭长程新文:《解释》的第一条强调共同债务形成时的“共债共签”原则,明确和强调了夫妻双方共同签字或者夫妻一方事后追认以及其他共同意思表示形式(如电话、短信、微信、邮件等)所负的债务,应当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的基本原则。

《解释》第一条,意在引导债权人在形成债务尤其是大额债务时,为避免事后引发不必要的纷争,加强事前风险防范,尽可能要求夫妻共同签字。


2

为家庭日常生活所负债务属共同债务

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债权人以属于夫妻共同债务为由主张权利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家庭日常生活需要”如何界定
最高法民一庭庭长程新文:国家统计局有关调查资料显示,我国城镇居民家庭消费种类主要分为8大类,分别是食品、衣着、家庭设备用品及维修服务、医疗保健、交通通信、文娱教育及服务、居住、其他商品和服务。家庭生活的范围,可以参考上述8大类家庭消费,根据夫妻共同生活的状态(如双方的职业、身份、资产、收入、兴趣、家庭人数等)和当地一般社会生活习惯予以认定。

需要强调的是,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是指通常情况下必要的家庭日常消费,对于超出必要的日常家庭消费范围的支出,则不属于家庭日常生活所必须的消费,属于应当由夫妻共同协商决定的重大事项。

3

超出日常生活所需债务

债权人承担举证责任

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债权人以属于夫妻共同债务为由主张权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债权人能够证明该债务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或者基于夫妻双方共同意思表示的除外。

夫妻共同生活范围很广

最高法民一庭庭长程新文:“夫妻共同生活的范围很广,既包括上面说的家庭日常生活,也包括超出家庭日常生活但由夫妻双方共同消费支配或者形成共同财产,或者基于夫妻团体利益管理共同财产产生的债务等情形。《解释》第三条中所称债权人需要举证证明“用于夫妻共同生活”的债务,就是指夫妻一方为上述这些超出家庭日常生活范围所负的债务。

“夫妻共同生产经营”的情形更复杂,主要是指由夫妻双方共同决定生产、经营事项,或者虽由一方决定但得到另一方授权的情形。

《解释》规定了三种夫妻共同债务
夫妻双方共同意思表示所负的债务夫妻一方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夫妻一方所负但用于夫妻共同生活或者共同生产经营的债务

4

过往案件有明显不公的 有错必纠

据悉,该司法解释将自2018年1月18日起施行。本解释施行后,最高人民法院此前作出的相关司法解释与本解释相抵触的,以本解释为准。

对于《解释》施行前,经审查甄别确属认定事实不清、适用法律错误、结果明显不公的案件,人民法院将以对人民群众高度负责的态度,秉持实事求是、有错必纠的原则,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依法予以纠正,努力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感受到公平正义。

来源:新华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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