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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年猪圈纠纷案 一朝和解释前嫌

七年猪圈纠纷案 一朝和解释前嫌
2018年02月22日 09:52 湖南法院网
  湖南法院网讯 2月11日中午1点半,武陵源区人民法院第一审判团队办公室里的争吵声终于停息了,在员额法官的主持下,刘某与邓某猪圈纠纷重审一案达成了和解协议:邓某给刘某支付地上建筑物补偿费用20万元,刘某自愿放弃其他诉讼请求。这起长达七年之久的“猪圈”纠纷案终于画上了一个圆满的句号!

  刘某与邓某本是远房亲戚关系。2004年2月,刘某租赁邓某的一块承包地用于建猪圈从事生猪养殖,双方口头约定年租金500元,后邓某要求上涨租金,双方于2005年8月1日达成新协议:同意年租金上涨至1000元,租期5年。2010年2月,刘某将猪圈交给第三人唐某忠使用,唐某忠每年给刘某交租金5000元。2010年8月,邓某见刘某将猪圈出租给第三人经营,就直接找唐某忠收取了2011年租金3000元,后邓某每年从唐某忠处收取租金3000元、4000元不等的租金。刘某自2011年收不到唐某忠的租金便与邓某理论,刘某认为猪圈是他修建的,多次要求邓某返还租金,邓某认为租期5年已满,唐某忠的租金刘某无权收取,双方发生纠纷,刘某诉至法院,请求确认猪场房屋的所有权归其所有,并退还猪场租金24000元。法院经审理后于2016年7月30日判决驳回了刘某的诉讼请求。刘某不服提出上诉,张家界市中级人民法院终审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2017年7月,诉争猪圈被依法征收,征收前被政府相关职能部门确权给邓某。2017年7月28日,邓某与张家界市国土资源局武陵源分局达成房屋拆迁补偿协议,总共给邓某补偿费45.7 282万元,现案涉猪圈已经被依法拆除。刘某认为,被征收猪圈房屋是其修建的,拆迁补偿费应归其所有,邓某则认为刘某所修猪圈残值早已折价完毕,猪圈已被其重修改建,又被政府确权给其所有,故不同意给刘某分补偿款。双方协商不成,只好再次诉至法院。2017年10月9日,法院经审理判决驳回了刘某的诉讼请求。刘某不服提起上诉,张家界市中级人民法院以基本事实不清为由裁定撤销原判,发回重审。

  本案在重审过程中,主审法官没有简单开庭审理走程序,而是本着从实质上化解纠纷,以期实现案结事了。主审法官带领法官助理从案件的外围着手,来到涉案所在地,上门调查走访相关当事人、经办人、附近知情人及基层群众组织,了解了猪圈案发生的前因后果及双方争议焦点,多次召集当事人一起算诉讼经济账、精力账,双方当事人对打官司的诉累不堪重负,均表示愿意接受调解。主审法官趁热打铁,终于促成双方达成如上协议。
纠纷猪圈租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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