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浪新闻客户端

最高法发布三个执行司法解释 明确执行担保的担保事项

最高法发布三个执行司法解释 明确执行担保的担保事项
2018年02月23日 17:52 央视

最高法发布三个执行司法解释

最高人民法院今天召开新闻发布会,发布执行和解、执行担保和仲裁裁决执行三个执行司法解释,司法解释将于3月1日开始施行。

明确区分执行和解与执行外和解

根据民事诉讼法,当事人自行达成和解协议,执行员将协议内容记入笔录,由双方签名或盖章的,成立执行和解。但法律、司法解释对于当事人私下达成的和解协议是否构成执行和解、产生何种法律效果没有明确规定,导致这一问题在司法实践中存在较大分歧,不同案件的认定结果可能截然相反。为统一司法尺度,《执行和解规定》明确了执行和解与执行外和解的区分标准,并分别规定了不同的法律效果。

最高人民法院执行局局长 孟祥:即便是当事人私下达成的和解协议,只要共同向人民法院提交或者一方提交另一方认可,就构成执行和解,人民法院可以据此中止执行。反之,如果双方没有将私下达成的和解协议提交给人民法院的意思,那么和解协议仅产生实体法效果,被执行人依据该协议要求中止执行的,需要另行提起执行异议。

明确申请执行人可以就执行和解协议提起诉讼

根据民事诉讼法,达成和解协议后,被执行人不履行义务的,申请执行人可以要求恢复执行。但对申请执行人能否起诉被执行人,要求其履行执行和解协议约定的义务,法律规定并不明确。

最高人民法院执行局局长 孟祥:《执行和解规定》明确赋予了申请执行人选择权,即在被执行人不履行执行和解协议时,申请执行人既可以申请恢复执行,也可以就履行执行和解协议提起诉讼。

《执行和解规定》还明确人民法院不得依据和解协议作出以物抵债裁定。此外,还明确了恢复执行的条件等内容。

最高法出台司法解释 明确执行担保的担保事项

执行担保是民事诉讼法规定的一项重要制度。执行担保一方面增加了债权人权利实现的可能性,另一方面通过适当延缓债务履行的期限,帮助债务人整顿生产经营,筹措资金,提高偿债能力,对保护债务人的合法权益,稳定经济发展有着积极意义。为统一法律适用,进一步规范法院办理涉执行担保案件,最高人民法院出台了《执行担保规定》。

明确执行担保的担保事项

根据民事诉讼法,在执行中,被执行人向人民法院提供担保,并经申请执行人同意的,人民法院可以决定暂缓执行及暂缓执行的期限。但该条并未明确,担保的事项到底是什么。此次《执行担保规定》将执行担保明确限定在为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提供的担保。

明确执行担保的实现方式

根据民事诉讼法,被执行人于暂缓执行期限届满前仍不履行的,人民法院有权执行被执行人的担保财产或者担保人的财产。

最高人民法院执行局局长 孟祥:由于民事诉讼法对执行担保具体实现方式的规定较为笼统,导致司法实践中,人民法院的做法不一。《执行担保规定》明确规定,人民法院可以根据申请执行人的申请,直接裁定执行担保财产或者担保人的财产,不得将担保人变更、追加为被执行人。

此外,《执行担保规定》还确立了执行担保的担保期间,明确了执行担保的追偿权。

适当调整仲裁裁决执行案件的管辖

越来越多的当事人选择将争议提交仲裁解决,为切实保护当事人、案外人的合法权益,提高仲裁公信力和执行力,最高人民法院出台《仲裁裁决执行规定》,对仲裁裁决执行案件管辖进行了适当调整,明确了裁决执行内容不明确具体的认定标准及处理方法。

适当拓展申请不予执行的主体范围

​针对实践中个别当事人恶意仲裁、虚假仲裁的情况,此次《仲裁裁决执行规定》明确赋予了案外人申请不予执行的权利。

最高人民法院执行局局长 孟祥:案外人有证据证明仲裁案件当事人恶意仲裁或者虚假仲裁损害其合法权益的,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不予执行仲裁裁决或者仲裁调解书,人民法院将严格审查,确认其主张是否成立。

新浪新闻公众号
新浪新闻公众号

更多猛料!欢迎扫描左方二维码关注新浪新闻官方微信(xinlang-xinwen)

图片故事

新浪新闻意见反馈留言板 400-690-0000 欢迎批评指正

违法和不良信息举报电话:010-62675637
举报邮箱:jubao@vip.sina.com

Copyright © 1996-2018 SINA Corporation

All Rights Reserved 新浪公司 版权所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