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逾期未办房证 开发商判赔10万元违约金

逾期未办房证 开发商判赔10万元违约金
2018年03月24日 01:08 华商晨报

  本报讯(华商晨报记者 沈诚)沈阳女子李某购房后,开发商并未按照约定为其办理房证,通过法院强制执行办理房证后,李某再次起诉开发商,索赔逾期办证违约金。

  近日,法院发布判决结果,开发商被判支付逾期办理房屋所有权证的违约金10万余元。

  强制执行办房证后业主再起诉

  向开发商索赔逾期办证违约金

  2011年9月30日,沈阳女子李某和沈阳克莱斯特国际置业第一有限公司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约定李某购买由克莱斯特公司开发建设的沈阳市皇姑区嘉陵江街一处建筑面积约160.56平方米的商品房,总价款847757元。

  双方还约定,出卖人应当在商品房交付使用后730日内,将办理权属登记需由出卖人提供的资料报产权登记机关备案,如因出卖人的责任,买受人不能在规定期限内取得房地产权属证书的出卖人继续协助办理。出卖人承诺自本合同签订之日起两年内负责办理完毕该房解除抵押手续,并为买受人办理产权登记手续,如出卖人未按规定时间办理完毕手续,则出卖人从逾期之日起按买受人已付房款的日万分之一赔偿买受人损失。

  合同签订后,李某向克莱斯特公司支付了全部购房款,并办理入住。2012年7月,诉争房抵押被注销具备了办理合同备案的条件,但克莱斯特公司并未在双方约定的两年期限内为李某办理产权登记手续。

  李某和克莱斯特公司就违约事宜协商未果,于2016年1月,将克莱斯特公司起诉到法院。当年5月,法院作出终审判决,判令李某协助克莱斯特公司办理案涉房屋权属证书。李某申请强制执行后,法院执行员于2017年3月为李某办理了产权登记手续。

  之后,李某再次将克莱斯特公司起诉到法院,要求支付逾期办理房屋所有权证的违约金,及逾期办理房屋所有权证造成维修基金上调差额5539.32元。

  开发商称已过诉讼时效

  没备案是业主不配合

  此案经一审、二审后,发回重审。

  法院审理此案过程中,克莱斯特公司称,双方于2011年9月30日签订合同,李某于当日办理了入住,合同约定在入住之日起730日内办理房屋所有权证,李某于2016年1月5日起诉主张逾期办理房证违约金,已超过诉讼时效。

  克莱斯特公司在2012年7月已将涉案房屋抵押登记注销,没有办理房证是因为李某受限购政策影响,直至2014年9月沈阳市房产局下发了关于解除住房限购的通知后,才符合办理合同备案的条件,而在2014年9月后,由于李某不配合,才未能办理合同备案。

  法院认定开发商违约

  判其支付10万余元违约金

  法院重审认为,李某、开发公司签订的商品房买卖合同是双方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强制性规定,合法有效。

  李某已经依据合同约定支付了全部购房款,克莱斯特公司应该在签订合同起两年内,即2013年9月30日前为李某办理案涉房屋的产权登记手续。但是,克莱斯特公司没有在约定的时间内履行办理产权登记手续的义务。涉案房屋是在2017年3月经法院强制执行程序办理的产权登记手续。显见,克莱斯特公司的行为构成违约,其应自2013年10月1日起,按每日84.7757元的标准向李某支付违约金。

  双方在合同中约定“出卖人从逾期之日起按买受人已付房款的日万分之一赔偿买受人损失”,如果事实上确实因逾期办证给李某造成维修基金上调的差额损失,李某应在“日万分之一”的损害赔偿中获得足额赔偿,不应另行向克莱斯特公司主张权利。

  因此,法院重审判克莱斯特公司向李某支付逾期办理房屋所有权证的违约金106393.5元(84.7757元×1255天)。

  宣判后,克莱斯特公司不服,提出上诉。

  近日,法院发布案件终审结果,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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