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具借条须谨慎 举证不能要担责

具借条须谨慎 举证不能要担责
2018年04月10日 09:04 湖南法院网
  湖南法院网讯 近日,平江县人民法院长寿法庭审结了一起“特殊的”民间借贷纠纷案件,与其他案件不同的是被告称虽向原告打下借条,实际上并未拿钱。但由于被告未能举出相关证据证明其主张,法院判决被告十五日内归还原告借款六千元。

  3月5日,原告张某持借条向法院起诉,称2017年12月13日,被告陈某向其借款六千元,借款期限为一个月,后多次催要,被告仍不归还。

  庭审中被告辩称,借条虽是其本人亲笔书写,但此举的目的只是为帮助朋友王某要回抵押在原告处的车辆。基于王某的请求,他才打下借条,实际上并没有借原告钱,故对这笔借款也不予偿还。

  由于原被告争议较大,为查明案件事实,平江法院两次告知被告,让其在举证期限内提交证据证明其主张,然而被告仅提交了一份证人证言。法院经审理后认为,被告作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应当知道出具借条的后果。虽其辩称实际并未借原告钱,但无充分确凿的证据证实,故认定原、被告借款事实成立。

  在向被告送达判决时,平江法院充分加强判后答疑工作,主审法官将判决的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等相关条款一一向被告做出了释明,并列举了现实生活中存在的事例指出,按照生活常理、乡约民俗也是如此。被告陈某在听完法官的释法明理后,表示自己服从判决,不再上诉。

  法官提醒:切勿将书写借条当儿戏,要谨慎对待,特别是在尚未收到借款以及没有借贷事实的情况下,轻易书写借条,否则将可能承担没有得到借款但需要偿还借款的风险。同时,在还款时,要及时让对方出具收条,并保存好还款凭证,当借款全部还清时,要及时收回借条。
借条被告原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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