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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祖坟被公司占用 三男子故意毁坏公司财物获刑罚

因祖坟被公司占用 三男子故意毁坏公司财物获刑罚
2018年04月12日 08:22 湖南法院网
  湖南法院网讯 村民集体祭祖,却发现祖坟被公司平房占用,一怒之下砸了房屋又毁了房内物品。近日,临武县人民法院审结一起故意毁坏财物罪案件,以故意毁坏财物罪分别判处被告人王某胜、王某毛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判处王某有期徒刑八个月缓刑一年。

  2016年12月3日,临武县金塘岭村的王某华来到桂阳县鉴塘村,与该村4组的组长王名某、王某国等人商量组织村民过几天去临武县锦田村夏古枣业公司附近祭祖的事宜。2016年12月6日8时许,桂阳县鉴塘村王名某、王某国、王某坚、王某亮组织本村村民200余人租了5台中巴车以及十余辆私家车前往临武县镇南乡金堂岭附近祭祖。

  11时许,鉴塘村村民到达祭祖地点附近,鉴塘村村民以夏古枣业公司的一栋砖瓦混合结构的平房占用、毁坏本村祖坟为由,采用木头撞击,铁锤打砸,钢钎撬、石头砸、刀砍等手段对该栋平房的墙体、石棉瓦、门窗、房内物品以及平房周边的枣树进行毁坏,整个打砸过程持续一个多小时,导致该栋平房的门窗、房内物品以及140棵枣树被毁坏。在打砸过程中,被告人王某胜、王某毛、王某等人使用一捆捆好的木板对房屋的窗户进行撞击,王某毛还使用铁锤对房屋的墙体进行了打砸,王某胜还用石头毁坏墙体。经鉴定,被毁坏的财物损失价值人民币23 032元。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王某胜、王某毛、王某伙同他人故意毁坏他人财物,价值人民币23 032元,数额较大,三被告人的行为均已构成故意毁坏财物罪。在共同犯罪过程,三被告人均起主要作用,均是主犯,均应按照其所参与的全部犯罪处罚。归案后,被告人王某胜、王某毛均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是坦白,对二被告人均从轻处罚。案后发,被告人王某自动投案,并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是自首,依法从轻处罚。故法院作出如上判决。
打砸祖坟财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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