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标题:常州市公安局金坛分局处罚告知
被告知人:胡玉龙,身份证号3209821993080964××;袁润宇,身份证号3209821995012804××;徐继超,身份证号3209111989031028××;邢佰龙,身份证号3412221983080759××;李刚,身份证号3412221979111218××。
告知内容:2017年11月22日10时许,你们在常州市金坛区儒林镇湖头桥首鲜水产品市场,采用拳击、脚踹等方式殴打王兆元,后你们投案自首,以上事实有你们的陈述申辩、证人证言等证实。你们的行为构成殴打他人,公安机关将根据《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三条第二款第(一)项、第十九条第(四)项对你们处罚。你们可提出陈述申辩,公安机关将复核。公告期七日,逾期即发生法律效力。
2018年5月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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