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华商晨报记者 汤洋)分包商王某为讨要被拖欠的款项,多次到工程建设公司滋事,跟踪公司负责人高某,并开车撞坏高某车辆。 近日,法院发布案件判决结果,王某因犯寻衅滋事罪、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六年,并支付高某车辆损失费21314元。 分包商讨要被拖欠的钱 驾车撞坏负责人车辆 高某是辽宁某工程建设有限公司的负责人,王某是该公司承揽工程的分包商,负责该公司数十个工程项目的土建施工,并先期承担工人工资、材料款等费用。 自2012年6月起,王某以工程建设公司欠其工人工资等款项为由,多次找到高某要求还款,并多次带领工人到位于沈阳市沈河区的工程建设公司和沈北新区的辽宁某科技发展有限公司滋事,干扰两个公司的工作秩序,要求工程建设公司还款。 王某还多次驾车跟踪高某到沈阳市浑南区某小区、沈河区某小区、皇姑区某酒店等处,并采取拦截、威胁、恐吓等方法,要求高某给付其提出额度的工程款。 高某报警后,2013年12月,沈阳警方以王某威胁他人人身安全,对王伟作出行政拘留十日的处罚。 2014年5月7日19时许,王某驾驶轿车跟踪高某,并在高某驾驶轿车行驶至浑南区东高公路鸟岛附近和沈河区五爱隧道东侧南塔西街路口时,先后两次撞击高所驾轿车,造成高某的车辆损坏。经鉴定,车辆损坏的价值为人民币21314元。 2014年5月,王某被刑事拘留。 男子数罪并罚获刑六年 支付车辆损失费21314元 2015年8月,法院一审宣判后,王某提出上诉,检察机关提出抗诉。2015年12月,二审裁定撤销原判,发回重审。 法院重新审理此案认为,王某多次追逐、拦截、恐吓他人,严重影响他人的工作、生活,情节恶劣,其行为破坏了社会秩序,已构成寻衅滋事罪。王某在机动车高速行驶的马路上驾车追逐、撞击他人所驾车辆,危害公共安全,其行为构成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应依法对王某数罪并罚。 王某和高某经营的公司存在真实的建设工程分包施工关系,公安机关委托的司法鉴定所所做的审计报告,也证实财务账目中列明的工程建设公司代王某支付的600余万元工程款未经王某签字确认,王某对该款项不知情,在双方对工程款数额存在争议的情况下,不应将王某追要钱款的行为评价为犯罪行为。 2017年7月,法院重审认定王某犯寻衅滋事罪、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六年;王某向高某支付车辆损失费人民币21314元。 宣判后,王某、高某提出上诉,检察机关提出抗诉。近日,法院发布案件二审结果,驳回抗诉、上诉,维持原判。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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