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标题:深圳一案件发传票定在一年半后开庭,代理律师:传票要送国外
法院传票落款时间为2018年5月21日,开庭时间为一年半之后的2019年12月16日——深圳市宝安区法院的这张传票近日在网络引发讨论:从发传票到开庭超过18个月时间,这是否违反民事案件审限的规定?
这份引发关注的法院传票,是深圳律师刘中舜发在他微信朋友圈的。澎湃新闻(www.thepaper.cn)注意到,5月31日晚下午,刘中舜在朋友圈发了一条信息:“我庭审已经安排到了2019年12月份了”,他还配发了一张法院传票图片。该传票显示,这是一起继承纠纷案件,由深圳市宝安区法院家事审判庭审理;传唤事由为“开庭”,应到时间为2019年12月16日9时30时分;传票盖了宝安区法院公章,落款时间为2018年5月21日。
6月1日,此案的代理律师刘中舜向澎湃新闻证实,上述法院传票属实,图片是他发在朋友圈的,“当时发这个朋友圈,也是为了感慨一下工作不易。传票上的时间是真实的。” 刘中舜说, 发了上述信息后,自己没有及时在朋友圈解释,以致一些网友产生误解。
“这个传票提前这么早出具,是因为要拿去送达国外,需要提前翻译。而且法院内部审批流程,不可能再走两次,所以就先出具传票给我,让我拿去翻译公司翻译。”刘中舜介绍,因涉及文件翻译、涉外送达、可能送达不到需要公告而预留时间等原因,所以此次开庭安排在2019年12月16日。
刘中舜表示,此案为涉外(美国)案件,涉外民事案件的审理期间不受民事诉讼相关审限规定的限制。
6月1日,西南政法大学副教授付其运接受澎湃新闻采访时表示,我国民事诉讼法第149条、176条对案件的审限进行了规定,但第270条另外规定:人民法院审理涉外民事案件的期间,不受本法149条、176条规定的限制。
“因为本案系涉外案件,所以可以根据案件实际需要的时间来确定审理期限。” 付其运说。
[普法小站]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九条 人民法院适用普通程序审理的案件,应当在立案之日起六个月内审结。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由本院院长批准,可以延长六个月;还需要延长的,报请上级人民法院批准。
第一百六十一条 人民法院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案件,应当在立案之日起三个月内审结。
第一百六十三条 人民法院在审理过程中,发现案件不宜适用简易程序的,裁定转为普通程序。
第一百七十六条 人民法院审理对判决的上诉案件,应当在第二审立案之日起三个月内审结。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由本院院长批准。
第二百七十条 人民法院审理涉外民事案件的期间,不受本法第一百四十九条、第一百七十六条规定的限制。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
第二百四十三条 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九条规定的审限,是指从立案之日起至裁判宣告、调解书送达之日止的期间,但公告期间、鉴定期间、双方当事人和解期间、审理当事人提出的管辖异议以及处理人民法院之间的管辖争议期间不应计算在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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